1971
打古
白
香港年輕 第二十四回
香港地峽人稠,居住在香港這個彈丸之地的四百多萬人口,對於居住的問題,十數年來,都是最感困擾的 ,雖然經過十多年的大興土木 -拆舊建新,拓墾荒野,廣錮居住土地,建洋樓、築大厦,向高空發展,增加不 少居住單位,也解決不少居住的問題。特別是政府在租屋與新區大廈的龐大計劃的推動下,居住的緊張和嚴 重性,已告逐年緩弛,但還未能徹底解决。
「安居樂業」,是我國人民數千年的願望。香港居民誰不想有個安居之所?不論住的是新樓還是舊樓, 租屋還是徙置大廈,繁多的問題不斷困擾着我們,使我們居不安,住不樂。
這裏,就我們所搜集到的最新資料,分類分載,提供大家參攷,希望能對大家的居住問題能提供一些 帮助,就是本文的最大目的。
戰後新住宅樓宇
施行「管制
租金
經過多時研究的新樓住宅加租法例的目的,在於讓新樓住宅在它的若干管制下合法地加租,以結束施行了三個月 的租金凍結法案。月租逾一千五百元的住宅新樓,不受法案約束,業主可以隨意加租,工商樓宇的租金並不在「管制 」範圍之內。
管制期限兩年
一九七〇年加租(住宅樓宇)管制法案,有效期限爲 期兩年,至一九七二年六月五日期滿。該項新法案與一九 六三年所通過管制加租之臨時法案相似,許可業主與住客 協議加租。惟業主得請求差餉物業估價署評定一項公平而 合理之增加。如該署所評定者超過百分之十五之增加,則 業主與住客均可提出上訴。這並非表示在一切之情形中, 定必視加租百分之十五爲合理之水平,此僅爲若干上訴條 文可以適用之點,在評定增租時,差餉物業估價署,僅按 個別之情形而考慮其是否公平合理。
法律規定,除以協議方法加租之外,則由上次加租時 起,或由訂立租約時起,最少在十二個月之後始能加租, 條例生效後,在其兩年之整個有效期間,紙准加租一次,
居住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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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住客則由該次加租日起計,有兩年之保障。新法例對於 大部份現有戰後私有樓宇施行租金管制,惟差餉估價額在 一萬五千元或以上之较大樓宇則屬例外。
單在市區方面,卽最少有十六萬名租客及其家人與三 房客,獲得是項法律保障,免受不合理加租影响。此外, 約有三十萬家人則住在受管制之戰舊樓,或新區樓宇, 】政府廉租屋等住宅。不受管制之樓宇總共有一千五百之譜 此項法律,旨在使最需要住屋之人士,免受不合理租 之影响,而同時儘量避免妨碍或限制建築事業,因建築事 業解決整個問題之最可靠保證。預料此項法例之有效期限 屆滿時,新建屋宇將追上需求。
商業樓宇不管制
在住宅新樓宇中,有的住客如與業主訂有三年或三年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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