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申請領目,及其他有關事項。一九七零年三月十一日通過。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七零年定額罰歎(交通違例事項】例。 第二條:本例除内文另有表示,所稱......
「處長」指交通事務處處長。
「違例」指任何違犯本條例內之規定。
「過路綫」及「無管制過路綫」之意義係根據道路交通(過路綫)規則 所定。
「駕駛人」、「汽車」、「巴士」、「個人動產」、「公共」、「道路 」、「的士」及「車輛」之意義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定。
「定額罰款」指第十三條所規定之罰款。
「停車收費錶」及「停車位」之意義係根據道路交通(泊車及等候)規 則所定。
『法律程序』指在裁判司法庭申訴要求領國定額罰歎之程序。
「註冊地址」指一名註冊車主之地址,該車主之姓名及地址係載於處長 所存之汽車紀錄檔案內者。
「註冊車主』指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註册)規則以其名字將一 輛註冊者
「裁定支付之欸項」指由一名裁判司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命令支付之款項 及任何根據第廿二條判定由被告人支付之堂費。 第三條:(一)本條例將適用於政府擁有之車輛及在政府機構任職者。
(二)當一輛政府所有之車輛違例事時,支付定額罰款之責任得由在違 例時身爲司機者負担。
第四條:任何人等不得引致或准許任何車輛停留路上,而可能引致任何不必要之 道路阻塞或其他人使用道路者之危險。
第五條:任何人等,不得令致任何車輛或該車輛之任何部份,停留在過路域之範 圈内;如係由於不能控制之情形而不能前進,或因避免意外而需要停止,則屬例外。 第六條:任何人等,不得令致任何車輛或該車輛之任何部份,停留在無管制過路 綫四十五呎之內或在短距離之内,該更短距離將係根據路道交通(過路綫)規則附表 一號劃定,或停留在劃有該綫之路旁,或在單程路之兩旁。
在以下情形停車者則不在條禁止之列:
(甲)遵照道路交通(過路線)規則第四項之規定,給予一名在無管制過路線範
7 看诺年馁 第二十四田
法規新編
圍內之行人過路之優先權。
(乙)被不能控制之情形所阻。
(丙) 爲避免意外事件而有必要停車。或
(T)如非停車該處,不得完成以下工作者:消防、救護、警務及防術(包括民 防)之任務,或與任何建築、拆卸、挖掘、移去阻塞交通物體、保養、改 善或重建該段道路有關之工程,在該段道路或附近敷設、竪立、改裝或修 理任何溝渠或水管,或煤氣、食水或電力供應之喉管或儀器,或任何車軌 、電報、電話、電視或電視電線、電纜或支柱等。
第七條:(一)任何人等不得停泊任何汽車,或令致或准許任何車輛停候於一段 設有停車位及由相距不超過兩百碼之街燈組成之街道照明系統之 道路上之任何位置,在停車位上停車則除外
(二)任何人等不得停泊任何汽車,或令致或准許任何汽車停候於任何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及等候)規則劃定作爲特殊用途車輛專用之 位置。
第八條:(一)任何人等不得停泊任何汽車,或令致或准許任何汽車停在任何 停車位,而不遵守在該停車位或附近合法地竪立、用以指示停車 位內之車輛或指定使用停車位車輛之種類之訊號或告示。
(二)任何人不得停泊任何汽車,或令致或准許任何汽車停候於一停車 位內,而使該汽車不必要地伸出劃定之界線。
(三)任何人等,如無合理理由,不得停泊任何的士,或令致或准許任 何的士停候於任何位置,劃定專供的上停泊或停候之位置除外
(四)任何人等不得停泊任何汽車, 或令致或准許任何汽車停候於已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及等候)規則第四則暫行取消之任何停車位
第九條:(í)在有根據道路交通 ( 泊車及等候)規則附表一號內圖式第三、四 、五、六、七成九號竪立之任何告示之道路上,任何人等不得停 泊任何汽車,或令致或准許任何汽車停候於告示指定之時間內, 如無指定時間,則在任何時間內。
如因不能控制之情形而不能前進則屬例外
口
(二)在有根據道路交通(泊車及等候)規則附表一號內圖式第八號所 豎立之告示道路上,任何人等不得停泊任何汽車,或令致或准許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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