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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70

90§ 看近年俓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十七、發生意外事件後,如有工人死亡或受傷而致完全或局部喪失工作能力三天 以上,僱主應填具第二款表格於意外發生後七日內向勞工處長呈報,或由獲悉意外事 件時趣,於七日内呈報,否則作違法論,一經判罪,有被罰款一千元之處。

十八、勞工賠償的申請,應由受傷工人或其代表人於意外發生後的十二個月內提

十九、勞工處長在接到意外事件報告後,認爲工人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可代 工人提出要求;如屬死亡事件,並可指導該工人遺屬及代他們提出賠償的要求。

、勞工處長在接到意外事件報告後,認爲工人有權提出賠償要求,可代該 工人提出要求;如勞死亡事件,並可指導該工人遺屬及代他們提出賠償的要求。

二十、工人遇事及向僱主報告後,如僱主於七日內提出,均須接受僱主所指定的 醫生免費加以檢驗。如該受傷工人經任何醫生認爲不能前往接受檢驗,則工人必須通 知僱主,由指定的醫生另定時間予以檢驗,檢驗時,工人可自聘醫生在旁觀察,但費 用由工人負担。

二十一、工人如在十五日內不依僱主通知接受檢驗,可能會因此喪失勞工賠償權 利。

二十二、在僱主提出要求時,未經醫生醫理的受傷工人,必需接受免費醫療,如 工人不接受,可能令致賠償的數額減少。

二十三、有關勞工賠償問題,僱傭雙方可用書面協解决,但賠償數自不得低於 法例的規定,而且須取得勞工處長批准。

二十四、如果僱主在接獲意外事件通知後的廿一日内,仍未能與受傷工人達成籍 償協議,工人可向法庭申請向僱主追索。

二十五、受傷工人復工,或已會復工且收入增加,則僱主可停止支付按期款項, 我將歎額減少。僱主或工人均可請法庭將按期款項之數額憂鬱,法庭又得將數額增減 , 或改爲一次過賠償。

二十六、任何人如將其本業工作,判予另一人負責進行,如承判商人所僱工人在 意外事件中受傷,他仍需負賠償責任,但他可向承判商索回所付的賠償費用。 11十七、如工人受傷是由第三者的行爲所引起,他可以同時向僱主索取勞功賠償

(第三篇)

,及向該第三者索取賠償。但法庭在判决時,得下令在賠償費用中扣回等於勞工賠償 的數目,並將此數交與僱主。

二十八、該受傷工人的僱主,亦可向該第三者索取賠償

二1十九、勞工賠償法例並無免除僱主的民事訴訟實任,因此,倘如工人受傷是由 僱主的疏忽或過失所引起,工人除索取勞工賠償外,並可提出民事訴訟,索取賠償, 但通常均在賠償額中扣除已付的勞工賠償款額。

三十、如僱主曾爲下工人購買勞工保險,在該僱主破產的時候,保險公司給他 的權利就轉移給工人。

三十一、勞工賠償法例亦適用於香港注册船隻,凡在此等船隻上工作的船主,船 員及學徒,而符合「工人」的定義者,以及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士,均受本法例保障 。至於外國船隻,如僱主曾同意本港法庭行使司法權,則船上的香港海員在本港水域 外發生意外事件而受傷時,亦可獲本法例保障。

三十二、除得勞工處長批准之外,僱傭變方不得協議免除僱主的勞工賠償賣任 而勞工處長亦只在他確信工人年紀老邁或身體有缺憾而較易招致意外事件的時候,才 會批准這種協議。

三十三、工人爲某僱主工作一定期間後,如証明染上職業病,亦得參照工業意外 賠償辦法而獲得賠償:如因職業病致死,其遺屬亦可獲賠償

三十四、如在法定期間內,該工人曾爲多名僱主從事類工作,則各僱主均需負 起賠償責任,負担多家,視情形而定。

三十五,凡可能引起職業病的行業,當聘用工人時,僱主可要求工人先接受體格 檢驗,如工人拒絕遵從,可能會喪失索取職業病賠償的權利。

三十六、港唘會同行政局有權規定某種行業的僱主,必須爲工人購買勞工保險, 並明令實施日期。但此日期仍未公佈。

三十七、僱主爲僱員購買勞工保險,所需費用不得由僱員之收入中扣除。

三十八、工人如受傷而且有資格領取勞工賠償,那麼,在工人已經康復可以復 工之前,或已給予賠償之前,僱主不得將其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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