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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9

年輕 第二十二回

照香港法例結婚,於未舉行婚禮前,必須以證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交婚姻注册官。 (六) 如急於完成婚禮離港,而未及等待訂婚通告,張貼滿十七日後始予舉行者,必 須向注册官申述理由至港幣作例外批准舉行婚禮。

改訂費用:一九六三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第二)的命令,目的是取消原來 條例内的第一八一章附表第二,並予重新擬訂,將若干項收費增加,及澄清表內某 些含糊之點。

新訂收費表如下:1申請結婚填表及張貼通告收費1元(原來收費一元) 。除根據條例第九項之簽發通知證書外:(甲)三月一日以前發出結婚通告,收費 【元。(乙)三月一日以後發出結婚通告,不收費用。3根據條例第九項(在張貼通 告十五天之前結婚),發出通知證書,收費一百元 (原來收費六十元)。 根據條例 第廿七項要求:(甲)無指定的探查,不超過連續六小時,收費廿五元。(乙)無 論其調查由申請人或由註册官代進行指定之調查,收費二元。根據條例第廿七項之 申請結婚證明副本,三元。如申請者在海外以郵寄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根據 條例廿七項,無任何紀錄之證書,收費元;由海外申請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 7根據條例第十二項發出之特別結婚證書,收費四百元(原來爲一百五十元) 。 @在 注册官辦事處舉行婚禮,收費十元,在註冊署以外的地方,由注册官主持憑特別證 書結婚,或彌留前男女之結婚者,收費計元。根據條例第二項(二A),由註册 官主持結婚者,每對收費十元。或由參加結婚作比例付費,每對收費十五元,超過一 對以上,每對收費二元。

結婚登記填報須知

凡申請結婚登記應特別注意所填報之事項,因結婚證書照例須將該事項轉錄,結 證書一經簽發,通常即不能有所更改,其次不眞實之填報乃屬違法之舉,如明知而 故犯可招致嚴重之處罰。

下列是結婚申請人的應知各點,如有不明白之處,即應向該署職員或副婚姻註册 官詢問詳細。

日用參攷 注册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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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雙方姓名:雙方申請人,務須將姓名全部填報,如女方曾經離婚或已 屬寡婦,則除却其本人姓名外,仍須與入其夫家之姓氏,如有其他名號,需要填在結 婚證書上,亦應在申請登記時一起塤報淸楚中文名字之英文拼法,應依身份證或護照 所載而填寫,倘使採用不同之英文拼法而應將身份證或護照上原有之姓名一併入。 (11) 男女身份:男女雙方必須依照其確實身份分別填寫,如新郎方面可與寫未

婚男子或離婚人或鳏夫,新娘方面與寫未婚女子或離婚人或寡婦,設雙方曾依照中國 法例與習俗,結過婚其填寫方法便可不依照上述規定,但此因屬例外之事,必須加以 鑿明。(注意):假如男女任何一方經已結婚而辦安離婚手續,則應填寫離婚人而絕 不能填寫未婚男子或未婚女子。

(三)職業與階級:應據實填報,如未有職業可一(無)字。

(四)年齡:登記時應填寫其本人之正確年齡(英國計算)如任何一方未足一 歲(英國計算),應即當面向副婚姻注册官依婚姻法則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書面

(五)住宅:申請登記時應寫最近之住宅,假如男女任何一方是在來港途中 其所趁之船名亦應攢入。

(六)同意書:同意書之需要是限於未超過廿一歲(英國計算)之男女,凡屬此 項男女應即請副婚姻註册官指示應辦手續。(注意):填報時如有懷疑之點,隨時可 向該署職員或婚姻注册官請求詳細指導,切記切記。

補領結婚証書手續

關於補領婚書之手續,甚爲簡單,只要以前雖曾在本港婚姻注册署登記者,最好 能記憶登記結婚之日期,以便利署方人員翻查記錄。辦理補領手續,須往香港大會堂 婚姻註册署,每份證書費用二元,分數並無限制,約一週後,即可領取,無須夫婦同 去,甚至委托他人代領亦可。

住在九龍區之居民,可往九龍婚姻註册分署辦理手續,不過該分署辦理代向香港 婚姻註冊署領取,時間當較直接往港要爲人。如在戰前結婚者。該署之紀錄可能因 時而失去部份,或將無法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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