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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心用参

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其合法方式有二:(一)依照香港婚姻法例辦理;(二)依 照中國大清律例三書六禮儀式舉行(是項僅指華籍人士而言)。前者必須向婚姻詿册 處或其分處登記注册;後者則毋須登記注册,亦屬合法。

注册手續:(一)在註册時,要㩗備男女雙方身份證,或出生證明書,或 照,并需繳納登記費二元。 (二)需據實填報男女雙方狀况,如已離婚者,應携備離 婚與及有關證件,如屬夫或寡婦,應繳具前夫或前妻之死亡證。(三)凡年齡在廿 一歲以下,應由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該項婚禮之証明書(四)凡在十歲 以下者應由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該項婚禮之證明書。(四)凡年在十六 歲以下者(以實足年齡計算)登記結婚,將予拒絕、(五)舉行婚禮日期,須於登記 注册之日起,經過十七日公告而無人提出反對,須於三個月內舉行婚禮,逾期該項註 册即予撤銷。(六) 任何人等如對登記結婚者,有所反對時,可在公告期内詳列反對 理由,以書面通知婚姻注册署,倘註册官認爲反對理由-

分,自當及時制止舉行婚禮 否則,將依照原定日期舉行,如不服該項判决者,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以作最 後之裁定。

結婚手續:(一)舉行婚禮日期, 當事人雙方事前須與婚姻註册處辦事人員 約定時間,準時到達,不能有誤,時間之約定,當可配合當事人之要求,但亦須適應 註册處工作之安排。至於費用方面,幷須繳結婚證書費一元,舉行婚禮手續費十元 ( 如在教堂舉行,則不用繳交),屆婚禮舉行時,雙方須偕同家長或成年親友二人到塲 簽署作證;(二)男女雙方,必須穿整齊服裝,以示莊重,男的不能僅穿恤衫西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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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加上衣或不結領帶,但穿夏威夷恤西褲則可。(三)婚姻注册署舉行婚禮場所, 除當事人外,在場人士以證人二名及少數親友爲限。(四)舉行婚禮時,得用一枚 一枚以上之指環,互相交換,但此儀節省去亦可。(五)新郎新娘及證人,須簽署結 婚證書二份,正本交由新郎新娘收執,副本則由婚姻註册暑保存,手續即告完成。 教堂行禮:(1)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禮塲所。(二)凡欲在特 准教堂舉行婚禮,須依照普通手續向婚姻註册處登記,經該處張貼結婚公告十七天期 滿後,即以證書正副本發給當事人,由當事人轉交與該教堂神父或牧師,憑此證始得 主持婚禮,如無此證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敎堂舉行婚禮者,毋須向婚姻註册 處繳交婚姻手續費,但教堂方面之費用,可自行商定。(四)舉行婚禮日期,亦不能 超過婚姻注册處結婚公告後之三個月內,期內可與敎堂商定任何一日舉行,結婚儀式 除可依照教會成規辦理外,神父或牧師即爲當然合法證婚人,其效力與在婚姻注册處 舉行者相同。(五)舉行婚禮後,神父或牧師以結婚證書一份交新郎新娘收執,並 將其副本送回婚姻註册官存案。

應知事項:(一)男女雙方,及準備登記註册結婚,如欲明瞭對方之過去 曾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閱卷宗,惟每次須納小額費用。(二) 在結婚前之當事 人,必須在婚姻註册官面前,宣醤保證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證是項婚姻並無不 合法之障碍存在。(三)如男女雙方之任何一方年齡,不滿十六歲,而故以偽證其已 滿或超過十六歲,或爲重婚者,被查出後,將受法律處分。(四)結婚後,隨時可向 - 婚姻註册處申領結婚證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證費。(五)凡曾離婚者,如欲 日用參攷 註冊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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