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9 — Page 230

華僑年鑑 All

大型商店二百四十方呎

甲級

乙級 丙級

三四 二八五 四〇

丁級

小型單邊商店一百五十五方呎

甲級

乙級

丙級

六一

丁級

大型單邊商店三百一十方呎

甲級

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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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十五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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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四,五〇 五二十二五

二十六,五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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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〇〇

10E - HO

一九六八年徙置(第二號修

正)規則

一九六八年五月廿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三〇四章徙置條 例第五十一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七條甲。飲食業依例第五十二條甲規定領取許可證准在店外加設座位佔用地方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八年徙置(第二號修正)規則

第二條。原規第七條之後入下文第七條甲——————

者,須就附表六號所定向政府繳納此項許可證費。

第三條。原規則附表一號表格三租約條件第二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二條

第二條甲。授權人員依條件第二條(乙)欸規定批准租客將房舍轉讓分租或放棄

1969

900 看透年馒 第二十二回

法規新編

七八·七五

五四,五〇

MOIII • OO

11113.00 一五七,五〇

102.00

11111.00

二六〇〇

二六·五〇 一九〇0 八、七五 四五

IIIK·00

一七五〇

租權或容許未在許可證背頁列名之人在内居住時,仍須遵照授權人員所批註之條例辦 理。

第四條。原規則表二號(關於住宅樓宇租值)另有訂定(畧)。

第五條。原規則附表三號爲如下修正:(甲)「甲、中區」項下「山」字樣 除;(乙)「乙、郊區一項下加入「虎姐」字樣。

第六條。原規則附表五號末端增入下女一段:一及二區———由福利或非牟利機構 租用地方作教育或經主管官批准其他用途所發執照,每月收費一元。

第七條。原規則附表五號之後增入下列附表六號:

徙置區飲食業依條例第五十二條甲規定領取許可証在店外加設座位此等許可証收 費表(第一,二,三,四期大厦佔地約五十英方尺者)

(甲)港島九龍新九龍—————甲級四元七角五分加倍共九元五角。乙級三元五角加 倍共七元。丙級二元七角五分加倍共五元五角。丁級二元加倍共四元。

(乙)新界——甲級四七角半,加三元二角半共八元。乙級三元五角,加二元 二角半共五元七角半。丙級二元七角半,加一元七角半共四元五角。丁級二元, 元二角半共三元二角半。

四五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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