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 香港年怪 第二十二回
六七年十月十日制訂附表一號與附表二號所列表格,是月十三日在法令第一五七及一 五八號公佈發表,由即日起施行;(丁)爲避免疑問起見,爱特明文規定,附表一 號及附表二號所列表格,作爲係於一九三二年二月十六日所訂定者論。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八年遺產稅(表格法)條例。
第二條。(一)附表一號所列表格,根據本例之規定,應視爲係由總督在政務會 於一九三二年二月十六日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訂立,並由是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論。(二)附表二號所列表格,根據本例之規定,應視爲係由總督在政務會於一九三 二年二月廿六日依原例第二十八條連同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所訂立 並由是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論。
第三條,爲避免疑問起見,茲特宣告,其在一九三年二月廿六日至一九六七年 十月十三日期間内遵照原例規定所作一切情事,悉作有效論,一若附表一號及附表] 號所列表格係由總督在政務會於一九三二年二月廿六日所制立,並由是日起已具有法 律效力者。
附表一號——有關遺產事宜向處長呈報背書,遺產清册,財產種類,債權債務, 喪葬費用,遺屬及受益人姓氏及完稅收據等表格(表式畧)。
附表二號——有關遺產評計證書及改正誓書等表格(表式譽。)
法規新編
改訂利息免稅率立法會決議案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二月十四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依第一一二章地方稅條 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通過下開決議案,即議决對於該例第二十八條但書 (甲) 項之規 定,其特許豁免利息稅之利率,由一九六八年四月一日起,應以每年週息三厘半(百 分之三點五)計算者爲準。
附錄赅第二十八條條文如下:第二十八條。凡在每一課稅年度收受下列兩項所付 或轉賬所得欸項者,除仍須遵照本例規定辦理外,須納利息稅——(甲)任何債券、 按揭、動產抵押、存欸、貸款、借款、熱歎或其他債務,不論是否有書據爲憑而係在 港所生或所得之利息;(乙)在本港支付之年金,而此部年金依地方稅規程第六條規 定作利息計並視之爲利息而應徵利息稅者。
但下列各項特許豁免利息稅(甲) 政府或依第一五五章銀行業條例規定領照 營業銀行所付或應付照每年一
·或應付照每年二厘半(百分之二點五)利率計算之利息或立法委員會隨
(第三篇)
四二 時以決議案通過宣佈照其他利率計算之利息;(乙)付交應交上述領照營業銀行或 在本港經營商業或業務法團或政府之利息。(丙)照局長所發儲備稅分所付應付之 利息。(按:上述但書(甲)項規定之利息免稅率繪於一九六〇年十月一日由二厘半 提高至三厘,現決議由一九六八年四月一日起再提高至三厘半)。
一九六八年文件戳黏及標
記印花(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八月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一七章印花條例 第四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1、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八年文件戮黏及標記印花(修正)規則。
二、原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一)項」,易爲「十八條甲」字樣。 三、原規則第七條廢除。
四、原規則附表爲如下修正:(A)第四四項(四)(收據黏貼印花】項 下(乙)第二類之後增入下文(五)——(五)第一二項(提貨單黏貼印花) (B)「(乙)第二類」之後增入下—————(丙)第三類(合約及合約通知書黏貼印花)
一九六八年印花稅管理(打
印機)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八月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二一章印花稅管 理條例第九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八年印花稅管理( 打印機 ) 修正規則。
二、原規則附表打印機執照表格備註項下爲如下修正:(A)「第四四項(四)
欸(收據黏貼印花) 項下(乙)第二類」之後增入下文(五)—(五) 第一二項 (提貨單黏貼花);(B)「(乙)第二類」之後增入下文——(丙)第三類(合 約及合約通知書黏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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