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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8

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其合法方式有二:(一)依照香港婚 姻法例辦理;(二)依照中國大清律例三六種儀式擧行(是 項僅指華籍人士而言)。前者必須向婚姻註冊處或其分處登記 注册;後者則毋須登記注冊,亦屬合法。

注册手續:(一)在註冊時,要推備男女 份證 或出生證明書,或護照,幷需繳納登記費二元。(二)需據 實填報男女雙方狀況,如已離婚者,應推備離婚與及有關證件 ,如屬鰥夫或寡婦,應繳具前夫或前妻之死亡證。(三)凡年 齡在廿一歲以下者應由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該項 婚禮之證明書。(四)凡年在十六歲以下者(以足年齡計算 )登記結婚,將予拒絕。(五)舉行婚禮日期,須於登記注册 日起,經過十七日公告而無人提出反對,須於三個月內舉行 婚禮,逾期該項註冊即予撤銷。(六)任何人等如對登記結婚 者,有所反對時,可在公告期内詳列反對理由,以書面通知婚 姻註冊署,倘註冊官認爲反對理由-

分,自當及時制止舉行婚 禮,否則,將依照原定日期舉行,如不服該項判决者,可向高 等法院提出上訴,以作最後之裁定。

結婚手續:(一)舉行婚禮日期,當事人雙方事須與 婚姻註冊處辦事人員約定時間,準時到達,不能有誤。時間之 約定,當可配合當事人之要求,但亦須適應註冊處工作之安排 至於費用方面,幷須繳結婚證書費一元,舉行婚禮手續費十 元(如在教堂舉行,則不用繳交),屈婚禮擧行時,雙方須楷 同家長或成年親友二人到場簽署作證;(二)男女雙方,必須 穿着整齊服裝,以示莊重,男的不能僅穿橅衫西褲而不加上衣 或不結頭帶,但穿夏威夷血西褲則可(三)婚姻註冊署舉行 婚禮梅所,除當事人外,在勘人士以證人二名及少數親友爲限 第二十一

日用參攷 蛀册結婚規則摘要

*(四)舉行婚禮時,得用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互相交換 ,但此儀節省去亦可。(五)新郎新娘及證人,須簽署結婚證 書二份,正本交由新郎新娘收執,副本則由婚姻註冊署保存, 手續即告完成。

教堂行禮:(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擧行婚禮 塲所。(二)凡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禮,須依照普通手續向婚 姻註冊處登記,經該處張貼結婚公告十七天期滿後,即以證書 正副本發給當事人,由當事人轉交與該教堂神父或牧師,憑此 證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證者,不得擧行婚禮。(三)在教堂 舉行婚禮者,毋須向婚姻註冊處繳交婚姻手續費,但教堂方面 之費用,可自行商定。(四)舉行婚禮日期,亦不能超過婚姻 註冊處結婚公告後之三個月內,期内可與教堂商定任何一日 行,結婚儀式除可依照教會成規辦理外,神父或牧師即爲當然 合法證婚人,其效力與在婚姻註冊處舉行者相同。(五)舉行 婚禮後,神父或牧師即以結婚證書一份交新郎新娘收執,並將 #副本送回婚姻注册官存案。

應知事項:(一)男女雙方,及準備登記註冊結婚前 ,如欲明瞭對方之過去會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閱卷宗, 惟每次須納小額費用。(二)在結婚前之當事人,必須在婚姻 注册官面前,宣誓保證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證是項婚姻 並無不合法之障碍存在。(三)如男女雙方之任何一方年齡,不 滿十六歲,而故以爲證為已滿或超過十六歲,或爲重婚者,被 查出後,將受法律處分。(四)結婚後,隨時可向婚姻註冊處 申頭結婚證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證費。(五)凡會離婚 者,如欲透照香港法例結婚,於未舉行婚禮前,必須以證明其 身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姻註冊官。(六)如急於完成婚禮離港 而未及等待訂婚通告,張貼滿十七日後始予舉行者,必須向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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