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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稅率

遺產稅係對死亡人所遺財產徵課之稅。本港遺產稅稅率迭有變更。一九四八年四 月一日以後至一九五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按照舊稅率課稅,稅率最低百分 之二,最高百分之五十二。起稅點爲五千元。一九五九年二月一日以後死亡者,按照 新稅率課稅,給率最低百分之二,最高百分之四十,起稅點爲五萬元。一九六三年一 月一日以後死亡者,稅率最低百分之三,最高百分之四十,起脫點爲十萬元。

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起,遺產稅率變更,自該日起最高稅率爲百分之二十五,即 每百元徵收二十五元,而非每百元徵收四十元。又新稅率規定遺產四百萬元及四百萬 元以上者一律按照百分之二十五課稅。自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及以後死亡者均按照新 稅率辦理。茲將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以前施行之遺產稅率表及四月一日按生效之遺產 税率表分別列下:

一九六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死亡者微課之遺產稅率表(原製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憲報遺產稅(修正)條:

遺產價值

超過十萬元但未超過二十萬元者 超過二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萬元者 超過三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五萬元者 超過三十五萬元但未超科四十萬元者 超過四十萬元但未超過四十五萬元者 超過四十五萬元但未超過五十萬元者 超過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五十五萬元者 超過五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六十萬元者 超過六十萬元但未超過七十萬元者 超過七十萬元但未超過八十萬元者 超過八十萬元但未超過九十萬元者 超過九十萬元但未超過一百萬元者 超過一百萬元但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二百萬元者 超過二百萬元但未超過三百萬元者 超過三百萬元但未超過四百萬元者 超過四百萬元但未超過五百萬元者 超過五百萬元但未超過七百萬元者 超過七百萬元但不超過一千萬元者 超過一千萬元但未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者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著

900 看透年 第二十一田

税 率(百分率)

〇七三〇九八七六五四二一〇九八七五三

110

114年

110

1001

OF

下:

一九六七年四月一日及以後死亡者微課之遺產稅率表(原表載一九六七年三月三

十一日憲報附錄第三號:

遺產價值

超過十萬元但未超過二十萬元者 超過二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萬元者 超過三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五萬元者 超過三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四十萬元者 超過四十萬元但未超過四十五萬元者 超過四十五萬元但未過超五十萬元者 超過五十萬但未超過五十五萬元者 超過五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六十萬元者 超過六十萬元但未超過七十萬元者 超過七十萬元但未超過八十萬元者 超過八十萬元但未超過九十萬元者 超過九十萬元但未超過一百萬元者 超過一百萬元但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二百萬元者 超過二百萬元但未超過三百萬元者 超過三百萬元但未超四百萬元者 四百萬元及四百萬元以上者

二五

香港有稅貨品税率表

11.

1

五三〇九八七六五四二一一○九七五三率

1

1

依照香港法例規定,本港徵稅商品列爲五項:(一)酒類, (二)烟草,(三)氫化 合物油類,(四)汽水, (五)成藥及化粧品。茲將有關五項各種商品之課稅稅率列表如

酒類稅率,分爲三部份,一爲歐洲式酒類,二爲非歐洲式酒類,三爲工業式酒類 。進口酒類及港產酒類均以一加侖爲課稅單位。茲將】九六三年十月九日起本港新訂 之酒類殺率列下:(單位元)

別)

第一部 歐洲式酒類

(類

(香港產品) (英聯邦產品) (其他產品)

列酒,拔蘭地,威士忌,酒 甜酒,俄國伏加酒等

六五 0 六五

七三

香檳及其他起泡葡萄酒

砵酒,雪體,馬得拉及苦艾酒 其他不起泡酒,非桶裝輸入

商旅指導

遺產稅稅率

(第八篇)

一九

110.00

11.00

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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