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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8

诺年任 第二十一回

予之其他之一切權力。(二)該會除須受第二七九章敎育條例規定管制之外,全權 在本港境內舉辦、管理、主持及經營學校,提供一種新法高等普通教育,用英文貫輸 可以領受此等教育利益之女學童而不論其種族或宗教信仰者。

第五條。基幹會或其代表不得將任何利潤或紅利給予或贈與或任何金錢或財產分 派與會員或該會屬下學校之職員或學生,但出於獎賞或特別補助者則不在此例。

第六條:(-)基幹會除須由教育司批准後,爲實施教育條例之規定,得註冊 爲屬下每一學校之唯一經理及監督。(二)該會屬下各學校校長應代表該會主持辦理 有關各該校行政管理與監督之一切通訊事宜。

第七條:(一)基幹會須設立一執行小組會及學校委員會。基幹會、執行小組會 與學校委員會之各個組織章程與雞權必須依照本例指定者爲之。(二)基幹會除受本 例規定管制外,成爲執行小組會,學校委員會,學校與各個學校小組會之最高管理機 構,而執行小組會,學校委員會,學校及學校小組會均須奉行基幹會隨時所通過之議 决案辦理。(三)執行小組會卽爲基幹會之行政機構,保管及使用該會印鑑,除須 受教育條例及本例規定管制之外,有管理基幹會財產與會務之權。(四)學校委員會 除遵照本例規定及受執行小組會在財政上所管制之外,對於有關其本身所屬學校一切 教育事務具有處理權。(五)基幹會,

會所有行爲或决議,不 力而視爲無效。 第八條:(一)基幹會,執行小組會及學校 学校委員會得個別 這個別酌量另設小組會。(二 除規則另有明示規定外,任何小組會部份成員得以會外人員-

任之。(三)基幹會 、執行小組會及學校委員會得各別將職權委託小組會代行之,不論有無加以限制或附 加條件者。

得僅因各該機構成員中有缺額或在選任方 適任方面不合資格

第九條:(一)基幹會之高級人員爲主席、副主席、秘書、 司庫及規則指定委派 之其他人員。(二)所有高級人員須由基幹會鏗照規則規定委任之,除由執行小組會 建議經考慮後 理由方得罷免之。(三)主席爲基幹會首長,基幹會及執行 小組會舉行會議時兼任會議主席。(四)主席缺席,副主席即賦有主席一切權貴。( 五)基幹會或執行小組會舉行會議,主席與副主席均缺席時,秘書或司庫應主持會議 直至出席會員就會員中另選主席一人處理此次會議爲止。(六)秘書爲基幹會教務 及行政主任。(七)秘書因事離職時,基幹會得委任代理秘書一人,代理秘書在署 任期內賦有秘書之一切權貴。(八)執行小組會按據各個學校委員會之建議,得代 米基幹會委派各該學校校長及指定其任期,但須呈由教育司批准。執行小組會對於所

法規新編

止。

(第三篇)

八六

委校長,除由學校委員會建議經考慮後認爲有 慮後認爲有良好理由方得 方得莬之。(九)校長應負 青委派該校其他教職員,但須由校長與學校委員< 同提請執行小組會代表基幹會予 以批准。(十)學校敎職員不服執行小組會所爲免職裁定時,得上訴基彰會。(]1 )基幹會各高級人員及各校校長與教職員之權力,職責、任期、條件及薪給等,以本 例所訂定或按照聘約條款所定者爲準。(二)無論上述第二、八及九項有若此規定 凡屬下列情形之高級人員或教職員,得按照網任合約條款或其他合法理由予以解僱 ,不須說明其原因 (甲)其在執行小組會指定退休年歲以外之後就任或繼續受聘 者;(乙)其屬於暫時或計時或試用性,任者。

第一條:基幹會得制立規則,規定(甲)會與轄下學校之組織,内部管理 工作、行政與控制,及其附屬事項,包括該會舉行會議之法定人數,但規則未有另 行規定時,以有會員十人親自出席爲足法定人數;(乙)大致爲有效實施本例規定各 事宜。(二)依本條規定制立之規則,不必公佈,亦無送請立法會審核之必要。

第十一條:(一)基幹會第一屆委員爲 (甲)(一)立法會非官守黨

寅人中選出者二人;(二)教育司或其委派代表;(三)香港大學副監督或其委派代 表;(四)香港中文大學副校長或其委派代表;(五)香港維多利亞會督或其委派代 表;(六)香港羅馬天主教會督或其委派代表;(七)由香港聯合教會牧師,九龍聯 會教會牧師及英國循道會牧師共同委派之一人;(乙)(1)由上述(甲)款所列會 員委派三人代表其他職業團體;(二)由上述(甲)款所列會員委派之其他人員或社 團代表不超過三人以代表營商行業。

(二)該會第一屆會暑期,直至依第一條規定訂立該會組織規則時爲,

第二條:(一)下列各種合約,得代表該會訂立之——(甲)與私人訂立合約 依照法律必須以書面爲之者,須用書面行之,如依照英國法律必須蓋用印鑑者,須蓋 戳該會通用印 ;(乙)與私人訂立合約依照法律必須以書面爲之並須由雙方負責人 簽署者,須由執行小組會明示或默示授權代行人代表該會口頭訂立之。 (二)依照本條規定所訂合約在法律上即爲有效者,該會及所有其他

訂約當事人均受其拘束。

權訂約之合線方法辦理。

(三)依照本條規定所訂合約,得予以更改或解除貴任,與依本條投

(四)代表該會所立書據,戳灣通用印鑑,並由主席、副主席或司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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