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8 — Page 231

華僑年鑑 All

1968

『煽動性事物」指具有下列情事之事物 (甲)屬於或含有激動性暴 亂或唆使或鼓動破壞法律,或足以引致搗亂公安,不論實際上會否發生擾亂者;(乙 ▲屬於足以促成香港民衆不同種族或階級間互生悲感或敵對性質者;(丙)屬於足以 挑撥對警察或公務人員仇恨性質者;(丁)屬於足以挑撥對司法正義之執行發生感 或對法庭合法權力有侮蔑性質者,

「煽動性招貼」指屬於或含有任何方式或形式之煽動性招貼或照片或照 片複印本,不論是否附有書寫或印刷文字或圖畫者,或任何標語或類似之標識等8 「地方」指任何地方,不論民衆是否有權進出者

「招貼」指大字報、手冊、傳單、小冊子、標語或類似事件,或此種書 寫或印刷物全部或部份作爲大字報,手冊、傳單,小冊子或標語之用者; 「車輛」具有第二式〇章道路交通條例所賦之意義,並指單車,兩輪車 貨車或手車。

:(一)爲制止煽動性招貼獲得宣揚起見,督察階級或以上警宫,必要時 召同其他需協筯——(甲)對於明知或有理由懷疑任何建築物或地方或其一部有張 貼煽動性招貼者,得進入及搜查艺,(乙)對於明知或有理由懷疑任何船隻或車輛有 張貼煽動性捃貼者,得可禁其行駛或搜查之;(丙)認爲屬於煽動性招貼之事物,得 予查莎扣留或毁棄之;(丁)認爲屬於或足以備作犯本規則規定罪行之物證,得予查 抄扣留之。

(二)督察階級或以上警官,必要時召同其他警官協助,對於任何建築 物、車輛、電車、火車、船隻、標誌、桿柱或任何其他事物或地方——(甲)有任何 煽動性招貼在各該處內外地方張貼、黏貼,放置或展示者;或(乙)有任何煽動性事 物在各該處內外地方用漆油髹上畫上、繪製、繕書或塑刻者,得將之撕毀或塗抹,及 爲實現此項目的起見,得進入及搜查各該樓宇或地方或制止各該船車行駛,並進入及 搜查之。

(三)任何繁——(甲)對於依本規則規定减得進入搜查之建築物 或地方,得破毁其內門戶,以便進入;(乙)對於依本規則規定所授權而爲任何人 或事物阻撓具搜查或拘留時,得强制袪除之;(丙)對於在車輛或船隻撕毁或塗抹煽 動性招貼時

任何人驅逐出外;(丁)對於依本規則規定授權搜查之建築 物或地方,得將傷人拘留,直至搜查事爲止;(戊)對於依本規則規定授權搜查 之船隻或車輛,得加以拘留,直至搜查殴事爲止,並得將任何船車拘留,直至煽動性。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招貼撕毁或塗抹後爲止。

*

第四條:(一)凡這下開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應受五千元罰金及二年徒刑處 分 (甲)在任何建築物,車輛,電車,火車,船隻,標誌,桿柱或其他事物或任 何處所內外地方張貼爆動性招貼者;(乙)在任何建築物,車輛,電車,火車,船隻 ,標誌,桿柱或其他事物或任何處所内外地方黏貼煽動性招貼者;(丙)在任何建築 物、車輛、電車、火車、船隻、標誌、桿柱或其他事物或任何處所內外地方放置煽動 (丁)展示煽動性招貼者。

(二)凡在任何建築物,車輛,電車,火車,船隻,標誌,桿柱或其他 事物或任何處所内外地方用漆油髹上畫上,繪製,繕書或塑刻煽動性招貼者,以犯罪 論,應受五千元罰金及二年徒刑處分。

第五條:凡存有,保管或控制煽動性招貼者,以犯罪論,應受五千元罰金及二年 徒刑處分。

第六條:任何建築物或地方或其一部份之業主,住戶或管理人,或任何車輛,電 車或船隻所有人,如明知其樓宇或船車内外地方張貼,黏貼,放置或展示煽動性招貼 或明知有用漆油髹上畫上,繪製,繕書或塑、煽動性事物者,槪以犯罪論,應受五千 元罰金及二年徒刑處分,但被告人如能提示證據,得裁判司滿意,認定其人會經儘速 將之撕毀或塗抹,或會採取一切適當步驟防止其張貼,黏貼,放置,展示,髹畫,繪 製,獲書或塑刻者則不在此例。

第七條:(一)凡協從、教唆、主便、主謀、指揮或鼓勵犯本規則規定罪行者, 刑罰與主犯同科。(二)凡串同犯本規則規定罪行者,刑罰與主犯同科。

第八條:(一)犯本規則規定罪行之公司,所有董事及高級人員同作犯罪論,刑 罰與主犯同科,但其人如能提示證據,得法庭滿意,表證當時其本人並不知情,亦無 適當理由可以獲知當時犯有此項罪行者則不在此例。(二)依第一項規定起訴罪行, 如未註經總檢祭官許可,不得爲變。

第九條:閒阻撓警官或其協助人員執行本規則規定所授權者,卽以犯罪論,應受 五千元罰金及二年徒刑處分

第十條:本規則之規定,不得削弱或限制或影响整管依據其他法律規定所賦有之 權力或執行任何其他法律之權力。 (第三篇)

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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