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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7

年馁 第二十回

改訂費用:一九六三年婚姻條例(修訂附表第二)的命令,目的是取消原來 條例内的第一八一章附表第二,並予重新擬訂,將若干項收費增加,及澄清釀表内某 些含糊之點。

新訂收費表如下:日申請結婚塤表及張貼通告收費二元(原來收費一元) 4)除根據條例第九項之簽發通知證書外:(甲)三月一日以前發出結婚通告,收費 一元。(乙)三月一日以後發出結婚通告,不收費用。根據條例第九項(在張貼通 告十五天之前結婚),發出通知證,收費一百元(原來收費六十元),根據條例 第廿七項要求:(甲)無指定目的探查,不超過連續六小時,收費廿五元。(乙)無 論其調查由申請人或由注册官代進行指定之調查,收費二元。根據條例第廿七項之 申請結婚證明副本,三元。如申請者在海外以郵寄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因根據 條例計七項,無任何紀錄之證書,收費計元;由海外申請者,加收二元,郵費另計 根據條例第十二項發出之特別結婚證書,收費四百元(原來爲一百五十元)。在 注册官辦事處舉行婚禮,收費十元。因在注册署以外的地方,由注册官主持憑特別證 麥結婚,或驗留男女之結婚者,收費廿元,根據條例第二項(A),由註册 官主持結婚者,每對收費十元。或由參加結婚作比例付費,每對收費十五元,超過一 對以上,每對收費二元

結婚登記塡報須知

凡申請結婚登記應特別注意所填報之事項,因結婚証書照例須將該事項轉錄,結 婚証書一經簽發,通常即不能有所更改,其次不眞實之報乃違法之舉,如明知面 故犯可招致嚴重之處罰。

下列是結婚申請人的應知各點,如有不明白之處,即應向本暑職員或婚姻注册 官詢問詳細。

(一)男女雙方姓名:雙方申請人,務須將姓名全部報,如女方曾經離婚或已 屬寡婦,則除却其本人姓名外,仍須損入其夫家之姓氏,如有其他名號,需要慣在結 婚証畫上,亦應在申請登記時一起埧報淸楚中文名字之英文拼法,應依身份証或護照 所戲而填寫,假使採用不同之英文拼法而應將身份証或護照上原有之姓名一併入 (二)男女身份:男女雙方必須依照其確實身份分別撰寫,如新郎方面可域實未 婚男千飛離婚人或踩夫,新娘方面填寫未婚女子或離婚人説家婚,設雙方會依照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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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股

日用參攷 蛀册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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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假如男女任何一方經已結婚而辦安離婚手續,則應填寫離婚人而絕不 能損寫未婚男子未婚女子。

(三)職業與階級:應據實填報,如未有職業可一(無)字。

意害。

(四) 年齡:登記時應填寫其本人之正確年齡(英國計算)如任何一方未足一 ,應即當面向婚姻注册官抛依婚姻法則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書面同

(五)住宅:申請登記時應慣最近之住宅,假如男女任何一方是在來港途中, 其所趁之船名亦應填入

(六)同意:同意書之需要是限於未超過廿一歲(英國計算)之男女,凡屬此 項男女應即請婚姻注册官指示應辦手續。

(注意)┅報時如有懷疑之點,隨時可向本署職員或剔婚姻注册官請求詳細指 導,切記切記。

補領結婚證書手續

關於補領婚書之手續,甚爲簡單,只要以前確會在本港婚姻注册發登記者,最好 能記憶登記結婚之日期,以便利署方人員翻查記錄。辦理補領手續,須往香港大會堂 婚姻注册髻,每份証書費用二元,分數並無限剂,約一週後,即可領取,無須夫婦同 去,甚至委托他人代領亦可。

住在九龍區之居民,可往九龍婚姻注册分署辦理手續,不過該分署辦理代向香港 婚姻注册暑領取,時間當較直接往港署爲人。如在戰前結婚者。該署之紀錄可能因職 時而失去部份,或將無法翻面。

新婚姻法案首讀通過

律政司於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廿一日,在立法局會議中,動議通過「一九六六 年婚姻辦理法案」,新法案的主要内容爲:(一)此法案爲一夫一妻制,即依照本 港婚姻法例在本港(敎堂或婚姻注册署)行的婚姻,而「習俗婚姻」(在本港舉行的 華人文明結婚)則完全不屬於法庭的職權範圍。此即本法律的現行情形,而此情况 -本法案對之將不予以改變。

新法案中涉及繼婚的規定,准許婚姻的變方同居至爲期三個月,以期雙方置拳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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