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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参
註册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其合法方式有二:(一)依照香港婚姻法例辦理;(二)依照中國大清律例三醫大體儀式舉行(是項僅指華籍人士而言)。 前者必須向婚姻註册處或其 分處登記註册;後者則毋須登記註册,亦屬合法。
注册手續:(1)在註冊時冫要換備男女雙方身份証,或出生証明書,或護照,并需繳納登記費二元。(二)需據實填報男女雙方狀况,如已離婚者,應携備離婚與及 有關証件,如屬鰥夫或寡婦,繳具前夫或妻之死亡。(三)凡年齡在廿一歲以下者,應由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簽署同意該項婚禮之證明書。(四)凡年在十六歲以下 者(以實足年計算)登記結婚,將予拒絕。(五)舉行婚禮日期7須於登記注册之日起,經過十七日公告而無人提出反對,須於三個月內舉行婚體, 逾期該項注册即予撤銷。 (六)任何人等如對登記結婚者,有所反對時,可在公告期內詳列反對理由,以書面通知婚姻册,注册官認爲反對理由-
分, 自費及時制止舉行婚籍,否則,將依照原定 日期舉行,如不服該項判决者,可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以作最後之裁定。
結婚手續:(一)舉行婚禮日期,當事人雙方事前須與婚姻註册處辦事人員約定時間,準時到達,不能有誤。 時間之約定,當可配合當事人之要求,但亦須適應注册處 工作之安排。至於費用方面,抖須繳結婚証書費一元, 舉行婚禮手續費十元(如在教堂舉行,則不用繳交), 婚騰舉行時, 雙方須借同家長或成年親友二人到場簽署作證; (11) 男女雙方,必須穿著整齊服裝,以示莊重,男的不能僅穿恤衫西褲而不加上或不結領帶,但穿夏威夷恤西褲則可。(三)婚姻注册署舉行婚禮場所,除當事人外,在塲 人士以証人二名及少數親友爲限。 (四)舉行婚禮時,得用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互相交換,但此儀節省去亦可。(五)新郎新娘及證人,須簽署結婚証書二份,正本交由新 郎新娘收執,副本則由婚姻注册保存,手續即告完成。
港有許多教堂,准爲舉行婚禮場所(11)凡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禮者,須依照普通手續向婚姻注册處登記,經該處張貼結婚公告十七天期滿後 即以証書正本發給當事人,由當事人轉交與該教堂神父或牧師,憑此証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者,毋須向婚姻註冊處繳交婚姻 手續費,但教堂方面之費用,可自行商定。(四)舉行婚禮日期,亦不能超過婚姻註冊處結婚公告後之三個月內,期内可與教堂商定任何一日舉行,結婚儀式除可依照教會成規辦 理外,神父牧師即爲當然合法証婚人,其效力與在婚姻注册處舉行者相同。(五)舉行婚禮後,神父或牧師即以結婚証書一份交新郎新娘收執,並將其副本送回婚姻注册官存案。
應知事項:(一)男女雙方,及準獻登記註册結婚前,如欲明瞭對方之過去會否在本港結婚者,可申請查閱卷宗,惟每次須繳納小額費用。(二)在結婚前之當事人, 必須在婚姻注册官面前,宣誓保証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証是項婚姻並無不合法之障碍存在。(三)如男女雙方之任何一方年齡,不滿十六歲,而故以爲證其已滿或超過十 大歲,或爲重婚者,被查出後,將受法律處分。(四)結婚後,隨時可向婚姻注册處申饵結婚証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証費。(五)凡曾離婚者,如欲遵照香港法例結婚, 於未舉行婚禮前,必須以証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交婚姻注册官。(六)如急於完成婚禮離港,而未及等待訂婚通告,張貼滿十七日後始予舉行者, 必須向註册官申述理由向 港督作例外批准舉行婚禮。
§看涛年管 第二十回
日用參攷 注册結婚規則摘要
(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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