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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之聯絡組舉行特別會讓。

906 香港年馁 第二十

沙必解釋稱:根據一九六四年建築 物(修訂)(第二號)法例規定,港府建 築事務主任現時有責任確保重新發展之計 攤,不致危及鄰近之樓宇。

此項法例於九月四日生效,結果使到 審查每一新建築物之圖則之時間,因爲要 注意公共安全之故而延長,因爲目前必須 對建踐中新建築物附近之樓宇,進行實地 檢查。

在港九殘舊樓宇衆多之大地區作此 種檢查,必須慢慢進行,方可確保檢查正 。自九月初以來,共已進行此種檢查一 千次。

沙必達,批准圖則之工作,正在受 到拖延,雖然圖則本身與鄰近樓宇之安全 問題無關。從安全觀點而言,檢查舊樓宇 的工作,只能交與有經驗的人員執行。在 屋宇則例部之内,此等人員只可從處理新 樓宇圖則的人員中找出。

爲設法盡快批准圖則起見,現時已經 準備由工務局其他單位調派有經餘人員四 名至屋宇則例部協助處理此項工作

工務司勵德已經提出保証,將盡力 減少拖延,他說:「我深信此種情况將會 改善,但無論如何,我們一定繼續採取一 切可能之預防措施,以確保新發展地盤鄰 近之舊樓不致危及。」

六六年起實施新例

高達四十的摩天大厦,在兩三年内

香港全貌 一年來之香港建築

將會在本港出現了。這是建築物設計法例 的更改所導致成的結果。港府建築測量員 疏爾在香港扶輪社午餐例會中,透露上述 新法例將於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他說:該新法例的基本原則,是「建 築物愈高,佔地愈少。比方說:一幢高 五十呎的樓宇可以佔用地段面積的三分之 二,但一幢二百呎高的樓宇,則只准佔用 地段面積的三分之二,但一幢二百呎高的 樓宇,則只惟佔用地段面積的三分之一。 這項原則的理由,是要維持建築週圍存有 足够的空間,使樓宇及街道能够接受很多 陽光和空氣。然而,毗連兩條或更多街道 的建築物,則可佔用畧多的地段面積,因 而它旁邊的街道是可以增加該建築物周 空間的。

疏氏指出:目前是不可能有超過二百 呎的樓宇的,因爲它們會使香港成爲一個 「三合土的叢林」,外貌上,該些建築物 周圍的空間是很少的。

在擬訂這條新法例時,港府便要設法 解决兩項困難了。首先必須減低市區新發 展的普遍密度,其次便是要增加建築物周 圍的空間。

港府除了限制建築物佔地比例之外, 並進一步削減樓宇高度和街道擱度的比例 ,比方說:在一條寬緻的道路旁,樓宇的 體積便須縮少了。

他又說:新法例雖然限制建築物佔地 的比率,却不操縱人口的密度,在迎合樓

宇高度與街道濶度的比例下,建築物的高 我是沒有最高限制,所以四十層高,總 面積等於地盤面積二三十倍的樓宇,是不 難會在香港出現的。

疏氏舉例說:文華酒店的總面積相等 於其地段面積的十八、八,在北角、銅鑼 鴻和彌敦道的一些大厦,其總面積是等於 地段的二十倍以上的。

據新法例指定:純屬住宅的建築物其 總面積與地段面積的比例是:毗連一條街 1 道的是八、毗連兩條街道的角落位是九, 毗連三條或更多街道的是十。

對非住宅建築物————辦公室大厦、工 廠等,當局同意提高發展密度,因此該比 例的最高額是十五,而其高度不超過五十 尺的非住宅建築物,可以佔用地段的全部 面積。在該高度以上的非住宅樓宇,仍可 較住宅樓宇佔用更多面積,例如:一幢高 一百毗連一條街的非住宅建築物可以佔 用地段的百分之八十五面積,和上述條件 一樣的住宅樓宇,則應能佔用地段約百分 之四十六面積。

半住宅非住宅的建築物,佔地比例是 根據其住宅部份與非住宅的比例批訂的, 此外還要兼顧該上蓋的高度

停車場,上落貨的空地,冷氣機房、 升降機房,或同性質的用地,是不計在樓 宇總面積之內的。此外,如果業主願意在 地面撈出一些空間作爲行人道或公衆用途 的點,該樓宇的總面積可以增加撥出空間 的五倍面積。然而,舉例說:業主在地面

(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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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出五呎寬的空間來擴-

行人路,但其樓 宇上蓋則仍佔用該五呎實的面積,而業主 亦未將該幅撥出的土地權移交政府的話, 他便不能亭有上述攤益了。此外,該土 地亦將算作樓宇的面積。

假如政府規定或取得業主同意,將地 段的部份面積用來擴展行人路的話,建築 物上蓋將不能遮蓋該面積,而該面積亦不 算是地段面積。

踕氏說:這項修改是必須的,因爲香 港人口激增,業主們紛紛申請將樓宇高 「是以港府便决定將該項建築物設計法例 修改了。

雖然新法例已於一九六六年元起實 施,但根據舊法例設計的建築物,仍將陸 續在這兩三年內完成。因此,摩天大厦的 出現,决不會是突然的

建築延期一年免罰

大五年當局公佈,各地盤建築,如因 工程或其他阻碍,不能如期完成7本來是 要罰款的,惟當局已體諒實情,特別宣佈 延期一年免罰,這個措施得大家之擁 護,惟因一年之時間似嫌過短。應該放實 至兩年或者三年。希望當局能够採納施行 。六六年宣佈又延長一年。

在港置業准許居留

自從輿論主張,凡海外人士在搜購買

樓宇者,准許在港居留,這個建癢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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