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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六十五章發行鈔票條例修訂):在本規則繼續施行期內,無論香港法 第六十五章發行銀行鈔票條例有若何規定,英倫銀行發行任何面額之鈔票,爲本港 法定貨幣,任何銀行得予以合法通用,每一英鎊伸合港幣十六元算。
1966
第十九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六六 法律第六十八章外國鈔票(禁止通用)條例第三條「渣打銀行」之後加入「英倫銀行
金融
一九六五年緊急(銀行管制)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二月九日政務會畫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認定目前已發生緊急狀態 或公共危險,愛執行香港法律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條所授權斜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命名):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五年緊急(銀行管制)規則。
第二條(詮釋)·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稱「帳戶」包括所有活期, 定期,儲蓄或其他用任何名稱之帳戶在内;『銀行」指———(甲)在本港經營銀行業
而有一九六四年三〇號銀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所發有效執照之公司;(乙)在本港經 營銀行業而領有上述銀行業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所發有效執照之非注册法人或團體 (丙)根據上述銀行業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視作領有執照營業論之公司,非註册法人或 團體;(丁)依上述銀行業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領有執照營業之公司。
第三條(提支現金限額):銀行除對第四條所規定者外,對於每一帳戶,在一日 之内,不得支付現金超過一百元之數
第四條(准予提支較大類),
(一)無論第三條有若此規定,銀行對於在四十八小時之内需要支付新竂之帳戶
,認爲滿意時,得在一日支付現金超過一百元之數
(二)德好得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指定在其他任何情形之下,任何一帳戶可以 在一日之內提支現金超過一百元數目。
第五條(旅行支票不受管制):本規則並不阻止銀行對海外發行任何金額旅行支 粟之兌現。
第六條(英倫銀行鈔栗並爲本港法定流通貨幣):在本規則繼續施行期内,香港
神
第八條(債務人之保障):凡在本規則施行之前或以後負欠債項,到期未能用現 金清償時,不得作爲欠債不還論,並不得僅以此種原因而提出訴訟,亦不能援用法律 制裁。但本條之規定,不能作爲有效消除債務人償還債款之責任。
第九條(取消執照):凡違反規則第三條規定之銀行,財政司得以此爲理由而 上海銀行業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修正規則
一九六五年緊急(銀行管制)
(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二月十日政務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認定目前已發生緊急狀態 或公共危險,特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條所授權倒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五年緊急(銀行管)修正規則,並由即日上午九時 半起施行。
第二條:一九六五年緊急(銀行管制) 規則(下稱原規則,即上一段規則】第九 『規則第三條」之後加入「或第十條」字康
第三條:原規則第九條之後入下文第十條:
第十條:(一)銀行業監管專員得頒發畫面命令,合任何銀行將所存令内指定 之現鈔發還各該發行鈔銀行。
(二)銀行接奉本條規定所頒命令後,須即日遵令辦理,而發行鈔票銀行將所 收現金價值存入銀行帳戶內。
(三)爲實施本之規定,「發行鈔票銀行」指渣打銀行,香港上海滙豐假行及 有利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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