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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用工人,科網五千元 第

第九條:僱主對於接續受僱十四個月並未在該十四個月內受醫事檢查,驗血及 經管理局證明適合此項放射性工作之人,不得繼續用之。雖有上述期限之規定,雙 理局認定某一工人在健康上應有保障時,得書面通知僱主,令其人受檢查及驗血, 如證明不適宜於工作而通告其僱主時,該僱主即中止僱用,並應將另一通告送 工人,僱主違反上項規定、科罰五千元,

第十條:工人身體對於輻射過度暴露之斷定。

第十一條:管理局應設備醫事檢查錄册,及免費發給工人適合或不適合輻射工 作證明書,加發証事一件,收費五元。

第十二條:僱主相信工人受過度輻射暴露或在獲知此項事後,至遲須於七日內 書面報管理局,犯者科二千元。

第十三條:管理局按據情報,相信工人受過度輻射暴露時,應依規則第九條規定 蕭令其人受醫事檢查,檢驗結果,如認爲須受治療,除採取第九條規定行動之外,免 費給予該工人証事一件,証明其狀况,管理局得併委派代表調查其工作情况,工作習 慣與所用工具,凡故意阻撓調查或提供虛爲情報者科一千元。

第十四條:除病人須受X光治療或醫師或牙醫用X光檢驗之外,無論何人不得任 容他人對X光暴露其身體任何一部份超過下列感受——從事X光工作之人,每年超 過最高容許量,其他人等,十八歲或以上,每年超過一點五REM7十八歲或以下, 每年超過〇點五REM。犯者科罰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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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僱主對於從事放射性工作工人,須設置登記册一份,備載各個工人姓 名相片住址,身體檢查日期及依第十六條規定所發証書顯示之輻射吸收緻,上述登記 册須隨時公開備管理局授權人員之檢查,犯者科劉二千元

第十六條:從事輻射工作工人之僱主,須置備適當攝片及片夾或輻射量計發 給工人工在工作時佩戴,其屬於手工業僱主,須備價向勞工處長或向管理局認可之實 籃室顉購,其屬於非手工業者,須備價向醫務衛生總監或向管理局認可之實驗室値購 ,此等攝映片須依照所定期間交回處長總監或實驗室檢驗,簽發証書,証明各該工人 之輻射吸收緻,由僱主在登記名册内各該工人名下記載之,其採用輻射吸計者,亦 照樣錄之,僭主不遵照辦理時科五千元,工人拒絕佩戴映片或吸盤計者科二千 元

第十七條:關於保障輻射儀器安全設備之規定,犯者科罰五千元。

§看诟年馁 第十九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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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關於X光機拍攝人體照片最高特數限度之規定,犯者科網五千元。 第十九條:關於X光在空管標誌之規定,犯者科罰五千元

第二十條:關於電視機射光之限制,犯者料到五千元。

第二十一條:關於用放射儀器療治病人之管制,犯者科劉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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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關於放射儀器治病所用時計須有準確試驗之規定,犯者科罰五千 元。

第二十三條:施用放射儀器療治之人,須躬親監察受療治病人,所用儀器,及决 定其治療時間,犯者科罰五千元。

第二十四條:施用X光治療病人之人,對於每次所用濾隔器種類,很予紀錄及加 以檢查,犯者科五千元。

第二十五條:主持X光機之人,不得在有惹火瓦斯或氣體空間使用之,犯者科鋼 五千元。

第二十六條:醫師以外之人或非由醫師監督之人,不得對他人身體使用放射儀器 但牙醫或在牙醫監督下使用X光機作牙齒牙床病理診斷者除外,犯者科罰五千元。 第二十七條:凡持有放射儀器者須於本規則施行之日按照表格具聲明書說明 器群情,呈報管理局,表格由醫務署免費供應,不呈報者科二千元。

第二十八條:領牌人施用X光治療病人,須設籍錄册,備管理局人員檢查,犯者 科罰五千元。

第二十九條:放射儀器領牌入按據管理局在政府公報刊發公佈或個別之書面通知 須在儀器當眼處或其附近,用中英文字標示通告,警告注意不正當使用該機之危險 性,犯者科罰二千元。

第三十條:(一)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在本規則施行時所僱從事輻射 工作之工人,不生若何妨礙。(二)爲實施規則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在本規則 施行之日已受僱從事輻射工作之工人,所指十四個月,應自該日起計。(三)凡在本 規則施行後三個月內犯有本規則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之罪者不得科

附表第一號:表格】——依規則第三條規定申镀輻射儀器牌照表式(畧)。表格 -依規則第四條規定輻射儀器牌照表式(畧)。

附表第二號:輻射儀器牌照·

·收費三十元。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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