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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該公司在招承重大工程簽訂合約政委託承造建築工程之前,須將其在財 政上之安排向政府提出一份完備報告。

(一四)總督在政務會有權批准或否决該公司之收費制度,但以不令該公司喪失 其資本上之合理利潤爲準。初步基本收費制度:自用車每輛收費二元五角,雙層巴士 每輛收費五元,貨車每輛收費七元五角。

(一五)遇有嚴重違反專利權條件時,政府有權接管該事業,並得以仲裁方式决 定賠償其資產上之損失,但扣除總督在政務會認爲適當之罰款,政府對於所犯情節較 輕者,並有科處罰款。

(一六)該公司在專利終止時,所有屬於物質之資產,悉歸政府所有,不必補 償,但在最後五年內經政府同意添置機器與設備之成本,就地方稅計算應給予損耗 折舊免稅額者除外。

(一七)政府有權訂定安全必要措施,使警察可以執行交通管制,但在隧道之内

·該公司必須自定政策,以資管理,並另訂施行細則以資遵守。

(一八)陔隧道須於政府發給專利權而由該公司接納之日起五年內或總督在政務 會准予寬限期內建築完成,逾時專利權即作爲終止,並不給予補償。

(一九)該公司徇據要求,對於在隧道內裝置電力綫,電話及其他通訊電錢,水 管及其他喉管,如在技術方面有此可能時,准予裝設之,費用由裝置商人負擔 公司對於此項裝置要求,有權徵收合理費用,所徵費用未能達成協議時,送請仲裁决 定之。政府並不保証任何公用交通工具往來隧道之通行權。

(二〇)該公司按據輔政司要求及遇有必要時,應予官方車輛以優先通行

如政府機關車輛,英軍部隊,警察及消防隊車輛,包括救護車與輔政司隨時認定應佔 有優先權之車輛在内,此外,不得給予優先通行權。

(二)(甲)該公司如獲得政府同意,得在隧道結構與收費站招登廣告。(乙 該公司如獲得政府同意,得准予在隧道出入口通路地區招登廣告,即該公司依下文 第二十五項規定負責建築之地區,但政府由於執行上文第六項規定發展權所發展之地 區除外。(丙)所登廣告可能有妨害安全必要措施或經輔政司認爲不雅觀或不適宜者 ,得予拒絕許可之。

(二二)該公司在建造隧道時期內,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減少對船隻及港 交通遭受干擾,並須依照海事處長令遵行之安全預防措施辦理。挖掘之坭土潑物, 須依工務司批准之方法加以處理,隧道建築完成後,而床及包括保護性之小丘或倒@

100看诺年馁 第十九

法規新編

之坭士在內,使之恢復原狀,俾目前在通常高潮標準低水位以下四十英尺或以下之 海床,得以保持其方位,至於其他部份,應遵照一九六一年四月顧問工程師聯合報告 第二册T二之側面圖所示者辦理。

(二三)由於建築隧道臨時撥用屬於附屬性之土地,應收許可証費,或照現行標 準租率或政府另定之租值徵收租費。上述土地應用方法,應受工務司所定條件之管制 ,使用完成竣,須使之恢復原狀。

(二四)隧道與出入通路,均視作符合一九五七年道路交通條例意義規定之道路 論,但與專利權法案不相符合者則不在此例。

(二五)該公司對於在九離方面由收費站起,包括該站在内,至港島方面隧道升 至一般地平面之一綫上止各該部份地方,須負責自行出資建築之。隧道兩端界嵗一經 1 劃定之後,應即繪備圖則一份,以確切指定其界址。

(二六)該公司不得將其獲得之轉讓他人(但因興建隧道作財用上支銷而進 行按揭者除外 ),或分租,分批或以其他方法處置之。

工商類

公司(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二二號修正香港法律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是年四月十五日公佈施行

(原例見法律彙編卷一第二六五至三四六頁)

第一條(命名)。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公司(修正)條例、

第二條(增訂新條文)。第卅二章公司條第二一條之後增訂下開新條文五條 (丑A)由法院頒發取締令舉辦結束

第二一二條A(法院得頒發取締令)。

(一)法院按據接管官,清理人或債權入在入稟聲請結束後提出請求,無論其狀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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