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二千元罰金處分。
第四十六條:(一)小韓或渡輪除領有與遵照處長所發許可証辦理及繳付定費, 依據法律所准許者外,不得往來行駛招徠人客,或在公衆碼頭接搭客貨物,或在 公衆碼頭一百碼距離內停泊或下錯。但本條之規定——(甲)並非阻止搭客貨物在公 衆碼頭登岸,亦非阻止船隻在公衆碼頭一百碼距離內之私家碼頭停泊;(乙)對於租 作郊遊或旅遊用之小輪渡輪不適用之。(二)第一項所能許可証須時常存貯船上,遇 警官,海事處或地方稅局人員要求時,須繳驗之。 (三)上述許可証得由處長隨時 權宜决定予以取消。(四) 小輪或輸之船東或船長對於該船有違反第一或三項之規 定時,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二千元罰金處分。
第四十七條:(一)小輪渡輪船長除受安全與適當航行必要條件所限制之外, 當該船在航行中而船上载有乘客時,須採取合理速度行船。(二)船長不遵照第一項 規定辦理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一千元罰金處分。
第四十八條:(一)小輪或渡輪(遊包括在内)船長如遇該船發生意外遭受損 害,須儘速報告處長、(二)船長不照第一項規定辦理時,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 程序治罪科一千元罰金處分。
第九篇 虛偽報告,特許豁免及廢除
第四十九條:無論何人依照或按照本規則規定領取執照,許可證或其他需據,或 申請特許豁免或登記而明知故犯提供虛爲報告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二 干罰金處分。
第五十條:處長對於小輪或渡輪申請豁免本規則之規定,並繳定費後,如認爲 大致已遵行辦理成體爲情形認爲無遵行之必要時,得權宜决定及酌加適宜條件,以 面通知,特許豁免之。
第五十一條:一八九九年商航條例E表所載規則,茲宣告廢除。
第五十二條;凡依一八九九年商航條例E表規則規定所發一等、二等、三等或四 等小輪,渡輪或電之執照,在本規則施行時仍有效者,即視爲係依本規則第四條 規定給予各該小輪渡輪或電船航行一等、二等、等或西等地區範圍之執照論,各該 執照之有效期間,至原定期間爲止。
附表第一號:(依規則第三條規定)一等執照航行範圍————維多利亞海港,鴨巴 甸,將軍澳,避風港,吐露港各區域。二等執照航行範圍————西水道,東林馬海峽 東水道,馬士灣各區域。三等執照航行範·····本港水域。四等執照航行範圍內
1966
100看瘡年馁 第十九 年輕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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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貿易區範圍。
附表第二號:表格一——依規則第四條規定執照表式,表格二—————依規則第七條 規定臨時許可証表式。表格三—————依規則第八條規定臨時許可証表式。表格四—— 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驗船証表式。表格五依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船長合格証書表式。 表格六———依規則第十九條規定輪機師合格証書表式。(表式從畧
商航(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一七號修正一九五三年一四號商航條例,是年三月廿六日通過候期 告施行(原例見法律或卷四第二五六頁,並經一九五四年四四號條例修正案)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商航(修正)條例,除受本修正案第六十八條限
之外,由總督指定日期在政府公報刊發公告付諸實施。
第二條:一九五三年一四號商航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詮釋爲如下修正:(甲 「商航法」一定義「一九五二年」易爲「一九六〇年」字樣;(乙)「部長 一定 義遇有「民航」字樣一律删除;(丙)「内河輪船」一定義,易爲下文——「西河貿 易範圍」指(甲) 本港水域內東至東經線一一四·三〇度,南至北緯線二二,〇九, 西至東經線】一三·三一度;(乙)由上述(甲) 項水域範圍内可以從水路航至中國 大陸廣東廣西省所有河流地方者。
第三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删除,易爲下文:
(一)凡自本港航駛出外貿易或在本港水域内贸易或作其他商業用途之船隻,很 具備下開証件———(甲)符合商航法規定之註册証一件;(乙) 外國註冊証其類似 或相等於英國船所必需之証書一件。但不需具備上述(甲)款規定証件之船隻,或並 未具備(乙)欸規定証書之船隻,如領有原例第九十四或一〇二條所立之施行規則 規定所發牌照,在法即爲-
分。
第四條:原例第五條爲如下修正:
(甲)本條第一項「所有英國船」,易爲「除受本條第二項限制之外,所有英國 船」宇糠,又(戊)歙末端「支點」符號易爲「句點」符號,原有但書兩段删除; (乙)本條第二項「六十以下英國内河輪船及第十三篇定義規定海小輪須遵
照施行規則之規定辦理」句刪除,易爲「適用第十三十四輛規定之英國或外國船須 遵照施行規則之規定辦理,除各該規則另有規定外,」字樣;
(第三篇):
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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