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
06香港年馁 第十八回
法規新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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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習慣通常出產成發售此類酒之酒力減低。 (二)當核計時或核計後迅即將收器容 中之西全部抽出。
第六十條。(一)酒概評定稅費,須迅即移出倉及出廠。(二)酒在酒會攙雜 變性後,一經政府化學師毋須納稅,須迅即移出會及出廠。
第六十一條。(一)除任何規則關於存貯徽稅貨物必要設備之錄册外,蒸酒 商遇有蒸酒物料運入或選出酒廠或以任何方法予以使用或處理時,須依處長核定方式 在廠內所設部册内注明之,此種海册表式得出處長指定之。(二)蒸酒商須設置紀錄 册一本 記載該廠僱用一切人員姓名,備戰各該人等受僱時日、請假、銷假或解僱各 詳細事項。
第六十二條。除依任何規則關於儲存數稅貨物必要設備之紀錄外,蒸酒商須於 每週星期一日(如該日爲公衆休假日,則於翌日)就處長所供設之表格造具報告,以 處長滿意爲準,將運入或運出該應用之一切發酵物料呈報處長
第八篇 發售——來源與標準品質証明書
第六十三條。(一)所有列明標準品質業運出口之烈酒,中國酒除外,須附有出 產地証明書(本規則以下稱來源),以証明此酒爲依本規則規定種類與品質之純正 酒。(二)佛關地、威士忌及冧酒來源証,須備載該酒之分析及其他特點,使易於辨 識。(三)本規則稱「來源」,包括不論以任何方式表示上述定義之証明書,並包 括製酒年份之証明書在内。
第六十四條。任何烈酒而有下開情形之一,如——(甲)並未依規則第六十三條 規定附有來源証者;(乙)化驗後發見與來源所載不同質素者;(丙)不符合本規 則規定此種酒之標準性質者;(丁)屬於佛關地或威士忌酒而未經用木料蘊藏三年以 上者,凡有上述情形之一者,不發移運許可
但列下列情形之下者則不在此限 (一)蓮交船隻或由一般運往他船出口者; (二)運往保稅公倉或領照貨會,或由上述公會取貨倉運至另一公倉或貨倉者;(三 亞運往其他地方,供進口商私人消費者,但以處長指定之數量爲限;(四)由保公 會或領照貨會搬運經過製造之酒而經處長表示滿意者;(五)由保稅公倉或照貨倉 搬運佛關地或威士忌以外經過翻裝及另加標籤之酒而經處長表示滿意者。
第六十五條。(一)酒質之鑑定,應由政府化學師以下法定之:(甲)對於中國 酒,採用化驗法;(乙)對於其他種酒類,得權宜决定——(一)採用化驗方法檢定 之;(二)根據規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必要來源証鑑定之;(三)採用化驗法兼根據來 源証鑑定之。
(二) 用以檢定含酒精越高之方法爲愛馬嘉烈氏檢定法 。
第六十六條,酒質之標準,明定如次——
(甲)一切烈酒須具有各該種酒本質所有之香醇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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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一切酒精須具有:八一)各該種酒精天然含有之揮發酸性、甲醛、糠醛、 迷(以脫)及較高烈酒之適當比例者;(二)佛蘭地酒;指以葡萄酒蒸餓所得酒精液 /閣力佛地酒,指用法國閣力地域出產葡萄所製之佛蘭地酒;(三)威士忌酒, 指用燕麥經糖化發酵枝所蒸出之酒精;(四)酒,指用產蔗直接蒸溜之酒精,占 加冧酒,指在占美加用當地產蔗區產蕻所製之冧酒;做冧酒,指其他冧酒;(五)中 國酒,指用米,桔水或高梁粟所蒸溜之酒精,在華氏溫度表六十度,米及桔水酒精達 至百分之五十八度力,而高粱酒精達至百分之七十度力者——米酒精爲料半,雙蒸 或三蒸7枯水酒精爲土料半,土雙蒸或土三蒸,高粱粟酒精爲茅台,高梁,西鳳,大 她或汾酒。出售下列之酒,所含酒精力在華氏溫度表六十度,照比重量度計,不得低 過下開規定——(一)半或土料半······百分之二。(二)雙蒸或三蒸······百分之 廿七。(三)三蒸或土三蒸······百分之三十六。(四)茅合,高梁或大······百分之 五十。(五)西鳳或汾酒······百分之六十。
(丙)葡萄酒——(一)砵酒(紅葡萄酒)指用葡萄牙國東北部亞桃都魯地區所 產葡萄汁釀製而成,並由該國奧杜地方附運出口者,贊其他國家或地區同樣質素之 智而在華氏溫度表六十度,含有不少過百分十五酒精重造者,砵酒不得加入色素及除 酒精以外之防腐劑,而在華氏溫度表六十度,則須含有不少過百分十五酒精重量者; (二)些利酒(白葡萄酒),指用西班牙國芝力士夫朗德拉地區所葡萄汁釀製而成 並由該國加廸士地方附運出口者,其他國家或地區同樣質素之禍而在華氏溫度表
六十度,含有不少過百分十五酒精重量者,些利酒不得加入色素及除酒精以外之防腐 劑,而在華氏溫度表六十度,則須含有不少過百分十五斕精重量者
第六十七條。凡非在葡國桃都地區所蜜砵酒,非在西班牙國芝力士夫朗德 拉地區所產些利酒,其出產來源地名,須在每一容器外表顯明標示之。 零售商
第六十八條。本規則對於適用條例規定之物品,應適用之,而本規則在關於貿易 商與零售商方面,所「貿易商一包括領牌批售貨物之人及當時管理領牌營業地 方之人在內;「貨物」指定稅貨物「零售商」;包括領牌零售貨物之人及當時管理領 -牌营業地方之人在內。
(第三篇)
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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