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5 — Page 185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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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執業及公證律師登記事宜——————(一)規定依第三及二十七申請執業手铁與方式; (二)規定法處對研訊第三及二十七條申請之程序與組織;(三)規定依第四十條申 請登記手續與方式;(四)特許豁免上述申請人,免難所定條件辦理;五指定經 歷司對上述申請之職;(六)指定律師狀師登錄名册及公證律師登記冊表式與內 事項;(七) 明定批准執業與登記應徵費用;(八)規定執業證書之收費,條件,期 開,表格等;(九)訂定律師加入公會爲會員之手續;(十)規定准免遵照規程等事 項;(乙)關於狀師行爲事宜(一)向調查委員會提出告訴;(二)委員會會議 時出席進行訴訟;(三)將委員會報告書轉呈合議庭審理;(四)依第三十八條規定 申請合議庭變更或撤銷命令程序;(丙)大致規定——(一)其他證書,表格或證件 ; (二) 其他費用;(三)爲有效實施本例之規定;(四)正按察司依照本例應加規 定之任何情事。

第七十三條(理事會 立規程權)。

( 理事會得制立下開規程:(甲)訂定- (一)律師,其僱員與學習律師 在職業上之行爲與風紀;(二)付給佣金之限制;(三)師相互間和睦情誼,及與 狀師之關係;(乙)關於律師設備帳册事宜,規定—— (一)向銀行爲事主開戶存款 ;(二)開設事主來往帳戶;(三)授權理事會採取必要行動,以便查明是否遵守規 程;(四)律師處理託資金錢手續及設置帳目與審計方法;(五)會計師對簽發證明 書之資格;(六)會計師審核律師行帳目之種類與範圍及有關文據,以便簽發證明 (七) 會計師證明書表格;(八)准免交出會計師證明書所應具備之證據;(九) 指定另訂會計期間之環境情形;(十)規定第八條應具備或附屬之事項與程序;(丙 ♪訂定懲戒委員會依第九條規定進行調查之程序;(丁)訂定學員與約之登錄,攷 試及招收海外學員,煙在不妨害以上各規定之下。訂定 (一)依第四條珽項一歎 規定獲取資格手續,特別關於學員之登錄,師約期間,攷試及格與一切應用表格通知 書等;(二)依第四條甲項二款規定提出申請及文件存檔等手續; (戊) 授權理事會 特許任何人豁免遵行規程之規定,與訂定及執行附加條件;(己)訂定理事會依本例 規定應予制定之任何情事。

(二)理事會依本條規定製立之一切規程,須事先呈由正按察司批准之。

(三)依本條第一項(乙)、(丙)或(丁)款規定訂立之規程,對於適用第七 十五條規定之律師,在其人任職期内,概不適用之。

第七十四條(訟費委員會)

(一)莛特設立一個訟費委員會,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甲)由正按察司委派

§ 看逄年俓 第十八周

法規新編

之副按察司一人,任委員會主席;(乙)高等法院經歷司或副經聽司;《天森起 宮或總登記官代表而經正按察司核准者;(丁)律師公會會長,副會長,及由該會殊 選之會員一人而經正按察司核准者。

(一)訟費委員會會議,以有委員會主席反第一項(丁)款規定之會員二人出席 爲足法定人數。

(三)費委員會得制立規程:(甲)規定律師對非訟事件之報酬費;對於收 費辦法,憑就法院所定徵費表或百分率計算,或照議定一項總金額,或照擬就或披 每一件所定金額收費;(丙)參照下列一切或某一項情形訂定收費額,例如( {代辦事件當事人之地位,不論爲驚主或買主,出租或承租人,抵押或承典人等 (二)處理事件或某一部份事件之地點及其環境情形;(三)事件有關之總金額或租 值;(四)律師處理事件就其本身技能,工作與責任之關係;(五)擬就或披開文件 之多寡及其重要性;(丁)授禰律師向事主要求交付按金;(戊】准予在訟費與費用 上另計利息及訂定其利率

(四)依本條規定立之一切規程,需事先由正按察司批准之。

〔五)依本條規定立之規程,在其有效期内,對於非爭訟事件律師贊帳單之評 定,除第五條所規定之外,應受上述各規程之管制。

第八篇 通則、廢除及過渡辦法

第七十五條(例外)。本例之規定——(甲)對於英國海外司法人員,符合第八 十七章法政官條例第二條釋義規定之法政官或適用第一〇〇章登記官(建立)條例 規定之人員或書記或奉派代行其職權之人之權益或特權不生妨害或影响,一若本例未 嘗訂立者辦理;(乙)對於任何法例授權某一人,不論其人是否爲律師或狀師,主理 任何法律訴訟,亦不生若何影响。

第七十六條(潑除及過辦法)。

(一)第一五九章律師業條例戏宣告廢除。

(二)第一壹七章印花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爲如下修正:(甲)[狀師」字樣

删除;〔乙)『藥劑師」易爲「或」字樣;(丙)「律師」字樣删除。

(三)無論本條第一項已宣告將舊例廢除......(甲) 凡在本例施行時原爲符合醞 例第二條意義規定之律師,狀或公證律師,槪視爲係依本例第二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批准登錄執業,或依第四十條規定登記者論,其所持有之現行執業證書,並視爲係本 例第六第三十條規定所發者論;(乙) 凡在本例施行時已遵照舊例規定批准登錄之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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