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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看透年馁 第十八
第五十五條(若干訴訟事件起訴時效)。無論第二式七章裁判司條例有若何規定 凡對第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三條規定罪行提起控訴,得由超訴人在其人犯罪後二 年內或最初發見其罪行後六個月丙隨時起訴之。
第六篇 非爭訟事件律師報酬費
第五十六條(非爭訟事件律師報酬合約
(一)無論有否依第七十四條規定訂立現行規程,以遵守者,律師與事主對於 律師代辦非爭訟事件,得在辦理之前或以後或在進行時期中訂立合約,訂定律師對於 該事件之報酬費。
(二)合約對於律師之報酬,得規定爲一讓金額,佣金,百分率,薪酬或其他 並得附列條件,明定是否包括律師代支之檢查,圖則,旅行,印花或其他情事等費在
法規新編
(三)合約須以書面爲之,並由受合約拘束之人或其代理人簽署之。 (四)上項合約得與非關于律師報酬合約之同樣方法及同樣理由起訴,追償或擱 置之。但遇評定律師費用,律師所根據之合約經事主認爲不公允或不適當而提出反對 評價官得研究其事實其相,簽具證明書,呈送法院核奔冫法院按據證明書,認爲在 - 義理上合約應予取消或費用應予酌減者,得下令取消合約或減少費用,並得照此酌量 飭令辦理。
第五十七條(律師承押物業代辦手續應收報酬費)。
(一)凡向律師抵押物產,不論由該律師單獨或共同他人承押,律師或其本人 爲股東一份子之律師行,有權向該按揭人收取所有關於商洽按欸,經辦一切事務及手 續,如調查該項物產所有權暨草擬與完成按揭等之正常費用,一如此一按揭係由他人 而非由律師承按,並由該人聘任該律師經辦上述事務與手續,應有收受此項費用之權 者 。
(二)凡在本例施行之前或以後抵押物產,由於移讓或繼承而轉歸律師單獨或與 他人共同管理,而該律師或其本人爲股東一份子之律師行曾對此項按揭或其搵保品或 抵押物靈經辦任何事務或手續者,該律師或律師行有綳向其代辦事務或手續之人收受 正常費用,並有權在該担保品內撥付之,一如此一按揭係由他人而非由律師受托管理 ,並由該人聘任該律師或律師行經辦上述事務手續,應有收受此項費用之權者。 (三)本條稱「按揭J包括任何物產應償之担保金額或價值在內
爭訟事件律師報酬費
第五十八條(簽訂合約權)。律師對於代辦商定代辦任何爭訟事件,得與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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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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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立書面合約,訂明報配費應以一總金額或以薪酬等爲之,並得照額定報酬費增減之
第五十九條(其他各項規定)。(一)第五十八條所指合約(甲)對於事主 應交與律師以外之人或由律師以外之人收受或交給事主之訟費或迫收訟費之權利或方 法不生妨害。而該人除另行同意外,得要求遵照現行評價規程之規定,評定此項費 ,但事主遵照判令向他人追償該合約有關費,不得超過其本人依照合約所付與律師 之數;(乙 ) 對於律師辦理此合約有關事務而非屬於下列兩項之任何討索要求,應視 爲不包括在內(子〕示除外之用。(丑)相互協議之費用。
(二)上述合約而規定律師不負過失之智,或因其人爲律師而可以卸脫責任者, 此項規定,應爲無效
第六十條(關於爭訟事件合約之有效執行)。
(一)第五十九條所指合約,不能就其本身提起民事訴訟,但法庭准據合約一方
當事人或其代表人之申請,或准據對於辦理此合約有關事務應付訟費之人或負責或應 當付給訟費之人之申請,得判令强制執行該合約或應以擱置,並將該合約之效力或效 用一切有關問題予以裁定。
(二)法庭對於上項申請,得爲如下裁定——(甲)法庭如認定該合約對各方面 均屬平允及適黨者,得判定予以執行;〔乙)法庭如認定該合約對各方面不平允或不 適當者,得宣告其無效,並飭令將原合約繳法庭取銷之,至關於該合約所規定之謬 費,得飭令予以評定,一若此合約未嘗訂立者;(丙)無論如何,法庭對於上述申請 ,得酌量飭令繳納費用。
(三)上述合約規定應辦或須辦安之事務,其應付訟費若干,律師不得逕行收受
·須俟法院評價官審核定之,如評價官認定合約不公允或不適當,得請求法庭予以 定,法庭得飭令減低其數額或飭令取銷合約,另行評定其證費,一若此合約未嘗訂立
(四)上述合約規定之訟費,如經事主或其代表或應負責之人清付之後,仍得在 付交之後十二個月內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如認爲在此特殊情形之下,須將該合約重 行審查者,得酌定公正條件重行審議之,並飭令評定此項訟費,飭令律師退同所收 全部一部份之金額
(五)上述合約如由事主依交據或遺囑以監護人,經管人或受託人名義代表任何 人訂立而該合約規定其全部或部份訟費應在該人名下財產内支付者,在未交費前,須 將合約送致法院評價官審查,評價官得驚銷任何一部份越請求法庭予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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