箧
1963
06 看近年馁 第十六回
行可以解决每日各種存收之事項不論其爲 現金或票據交換。現需指出相當數額最低 應爲百份之廿五,此一最低數額每月均需 平均保持,實際上,一間銀行應列出一筆 特別之流動資產而其數額係超過此法定之 最低數額者,以便解决大量之提欸,而不 至於違法,影响其本身之執照。
湯氏在條例中所建叢之第四點和第五 點是:規定銀行帳目應受正當之核算, 將每年之借貸對照表-
份公佈。
規定每月及每季需作詳細報告,提 財政司,作爲銀行專員進行一般監督及仔 細檢查之基礎。
最好設立中央銀行
楊堅斯的建議,月前仍在有關方面群 細研究,何時提出討論?何時在立法局通 過而成爲法例?迄截稿時止,尚未有宣佈
不過湯堅斯這項舉案,是偏重於消極 管制的,但欠缺積極性之扶助,當然香港 有少數銀行是從事貿易投機和套,投機 的各種不正當之營業須立例予以管, 又如某些銀行對地產股票投資之過多,亦 宜緻法予以指導消極之管制,仍有其必要
但香港銀行目前之急切問題,還是在 正確之領導和積極之扶助,要達成此兩項 工作,必須迅速設立中央銀行,香港大學 經濟系教授史彰年博士,(爲本港研究經 齊欞威之一),首先晌應這個建議,於
次重要之演講中,曾作有系統之評論,認 爲香港平日之發展,非有一家完善之中央
香港全貌
銀行不可,此說【出,設立中央銀行之識 案爲全港各界所擁護。
其後本港許多研究金融經濟之人士, 一致確認今日之香港必須設立中央銀行 他們所持之理由,是非常-
分的。
要達到管制銀行之理想的,必須迅 速設立一家完善之中央銀行,因爲:只有 中央銀行,才能徹底地担負起管制銀行之 任務,世界任何國家,都以中央銀行管理 一般銀行的,故又稱爲銀行之銀行。它是 以超然的立場來主持一國之金融事務。
各國之中央銀行冫單獨享有發行鈔票 之特糰,因此,它不能經營商業銀行之業 勝,對所有銀行一視同仁,無軒輊,中 央銀行又是一般銀行之最後救者,遇有 銀行擠兌等事情,中央銀行必須負起支持 的責任,所以我們贊同香港有合情合理之 法例:來管理銀行,但我更堅決主張,香 港必須有一中央銀行,來執行管理銀行之 任務,及健全整個金融制度,以協助香港 經濟之發展。
目前香港銀行制度,無可否認,是不 完善的,沒有中央銀行,爲其中之一 而發行鈔票之特權。只有滙豐、渣打、有 利三家英商銀行所專有亦屬遺憾,其中尤 以滙豐銀行,發行最多,約佔百分之八十 以上。有了發鈔票之特權,而又可以經營 一般商業銀行之業務,試問普通銀行,怎 能與之相比!而此三家銀行又并非中央銀 行,怎宜享有發行鈔票之特打?所以,香 港應從速設立中央銀行,掌握發鈔權,以 達到統一發行鈔票和健全金融制度,
二西
一年來之香港銀行 (第二篇)
照民主方式去組成銀行協會可以進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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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之目的。」
香港目前之金融,消極之管制,可 以實施, 爲長遠計,更宜有中央銀行來 領導來監督來推動, 與其頭痛醫頭, 不 如一勞永逸,所以香港宜立即設立中央銀
設立銀行協會問題
一九六二年夏間香港銀行界會出席一 個由某外商銀行邀請之會議,席間該銀行 提讓組織一香港銀行協會,原則上已獲得 通過,但迄今尚未有第二次之情况發表究 竟籌備至如何程度,外人亦不得而知,我 們當然願意看見「個眞正代表全行利益和 和眞正民主之銀行協會,鋼爲少數人所把 持,或沒有民主成分之協會,吾人認爲實 無此需要!!
正如一九六二年四月十六日華僑日報 戲稱:成立一個銀行協會,「般人亦多寶 同,但此一協會之成立,必須以絕對民主 之態度去組織,由參加之銀行,自由選舉 ,萬不能有半點違背民主之作風,香港所 有健全之社團,都是以民主方法產生的 而英國又是一個最具歷史之民主國家, 須表現出高度之民主精神。
任何一個團體要將發揮力量,一定要 尊重各成員之意志,使他們樂於爲該團體 而努力,而衷誠地擁覆該團體,要達到這 個目的,就須絕對民主群策群力,共同推 進該會之工作。
所以要設立一個銀行協會,一般人亦 表同意,惟不能以指派方式代替選舉,更 不能有半點還背民主之成分,如能完全遵
票據交換辦法修正 香港銀行票據交換所在一九六二年五 月七日會頒佈一項新規則(即修正舊規則 )於同日施行,茲將該辦法列:
香港銀行票據交換所,爲辦理會員銀 行及其所代理交換各銀行付款的支票及其 他流通票據交換事宜之機構。其實際處理 過程即名爲交換,而提出交換之各項支票 及流通票據,則稱爲交換購
間接交換銀行,會員銀行如先經委員 會同意,得爲非會員而著有聲譽之銀行推 任交換代理人。此等非會員之銀行稱爲閒 接交換行。遇此情形,代理行應先將是項 申請之詳細事由報請滙豐銀行轉告委員會 之各委員行,經委員會接納後,滙豐銀行 即據以通函各會員銀行跲照。接交換行 如有無力償付情事發生時,其代理交換之 會員行應立即通告其他各會員行,並須負 責與主持交換之滙豐銀行代表(以下稱票 據交換所主席)洽安,將該間接交換行之 當日交換數劃銷。
台票據交換所規則之間定及必要時的 修改,應選任一不超過十家銀行組成之委 員會辦理,此委員會之成員,現包括渣打 銀行、滙豐銀行、有利銀行及不超過七家 之非英籍銀行。(非英籍銀行担任委員會 工作者,現爲萬國寶通銀行、東方滙理銀 行、小公銀行、中國銀行、東亞銀行及華 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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