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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銀行之進出口押循,因而大堆。

第二、本港工業不斷進步,去年一月 至十月,外銷總值竟達二十八億餘元,比 去年同期續增,此種工業製品外銷,固然 全數要經過銀行,而由於工業之暢盛,直 接間接更帶來了銀行以較多之業務。

第三、外國資金續有流港,是促使銀 行暢盛一個有力之原因;東南蛮一帶之資 金,去年還在不斷流來,如菲律賓, 菲 化法案使當地資金流港增加。星洲與馬來 照,因當地之政治動盪,且有駭人綁票、 使星馬之資金繼續湧來。暹羅與越南三邦 去年流港之資金,比較爲增多。印尼 去年之局勢雖較爲安定,但資金仍有流出 ,其中以調來香港者爲最多。外地資金流 港既增,自有利於銀行業務之推動,因此 等資金,在未决定投資對象之前,多存在 銀行,使銀行可以得到較多資金來運用。 有些資金較多的,且在香港開設銀行,和 保險公司。

第四、海運貨之較多,航業好轉1 間接亦有助於銀行業之進展。

第五、地產物業,續呈暢旺,因買賣 與按揭之增加,亦爲促使銀行業向好之另 一原因。

市民儲蓄興趣提高

第六、市民儲蓄興趣提高,小富由儉 大富由天,香港市民儲蓄之習慣,漸漸 鑫成,不但有入息者,知道儲蓄之重要; 就是兒童與學生,亦知儲蓄之好處,所以 信用良好之銀行,多能吸收鉅量之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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涛年輕 第十六回

這點,不但對銀行之本身,有極大之效用 ,對社會之經濟繁榮,亦有良好之效能。 因香港過去之發展,主要是靠外來資金之 助力,本身之資本甚少積累。今市民儲蓄 興趣嘅特濃厚,銀行又有合理之利息來吸 收,(如遇息五至六,其儲蓄限期 之長短,而定其高下),就可以將社會之 零碎資金,透過銀行,集中運用,還是銀 行推進本身業務和服務社會之一項重要經 營。值得加強實施,此亦爲去年香港銀行 業務向好重要原因之一。

各種存款繼續增加

香港近年來,由於人口日增,工商事 業發達,外地資金多來,促成銀行業之空 前發展,銀行之存款亦有顯著之增加,根 據香港憲報公佈:一九六一年,五十九家 銀行之總存數數字,共三十三億五千七百 萬元,比之前年(一九六〇年)四十七家 銀行的總存款數字,二十六億八千一百萬 元,增加六億六千六百萬元,分別來說 活期存欸去年底增至十四億七千萬元,即 增加七千八百萬元,定期存款,由六〇年 底的七億五千二百萬元,增至六一年底之 十二億三千四百萬元,儲蓄存款由前年底 的五億三千七百萬元,升至去年底之六億 六千三百萬元,一九六二年六月底活期存 激增至十五億九千五百萬,活期存款增至 十四億三千四百萬,儲蓄存款增至七億九 千三百萬,合共三十八億零三百萬。

不過,去年香港銀行業務,雖然繼續 趨好,但因爲銀行開設日增,競爭劇烈

香港全貌

四,

獲利更减,即以同樣之資本,其所得之利 潤率,比之前年尤低。

自下各銀行爲了競爭過劇,迫得各出 噱頭,爭取生意。如:派出高級人員,與 各客戶接洽:「方面希望保持原有之生意 ,另一方面又希望客戶增加其生意,此其

利用各種方式,擴大社會活動,如派 出要員與各行業各團體聯絡,盼能獲得較 多之營業,此其二 。

減低利息,予以方便,對來往客戶之 透支利息,儘可能予以降低,此其三, 對客戶開出信用狀,盡量減收按金

如僅收百分之十,百分之五,有些却完 全不收,更有些不但不收取按金,且有信 用借款給客戶,如某客戶向歐洲訂購一批 貨物,價值爲港幣五十萬元,貨到之日1 可以讓客戶先將貨物提出沽售,一個月或 兩個月之後,才將其貨款交回銀行,銀行 則收回其借款之利息,但利息不高,只照 進口押滙之利息計算,一般客戶多表迎 不過,此種作風,跡近危險,不宜多做 但同行競爭烈,雖冒險而不顧也,此其

去年各銀行增騁名流任董事、副董事 長、董事長等等,以招攬生意,此其五: 由於大家各出奇謀,競爭生意,銀行 之獲利,比之前年更爲微薄了。

擬訂新例管理銀行

香港銀行開設之日增,及存款之日 早已引起大家之注意,認爲需有新的技

一年來之香港銀行 (第二篇)

施,來管理銀行,歸納起來最重要之主張 有二,一是提議立例管制銀行,一是提議 設立中央銀行,年初由英國來港之湯堅斯 氏就是負責研究立例管制銀行的。

湯氏之報告書經已發表,原文類長 限於篇幅,謹就其要點提出評述:

湯氏草擬之條例並提議設立一名「 行專員」實行檢查及監,而每間銀行均 需向彼提呈定期之財政報告書。

任何對銀行之監督制度之成功,端賴 該名銀行專員,故對任命一位銀行專員必 須特別謹慎。彼須富有銀行業務之經驗? 成長於核數,假二者均爲其所長,即更佳 (或許需自外地聘請,此非因本港缺乏 此種人才,而係任何與本港銀行界有關之 人士,不論好壞如何,可能不爲全部銀行

·所接受,但任公平之『委審員」其次 7除却技術上能勝任外,彼之品格又需能 啓發銀行家向彼諮詢。現捨「督察」或類 假之名銜不用,而建議以「銀行專員」搵 任此一重要職位,欲强調彼之工作乃爲 銀行與及社會大衆雙方謀利益,而非實行 壓抑。

湯堅斯氏在條例中所建議之第二點: 對銀行活動之一連串限制,目的在避免銀 行過於受一名顧客委託之缺點,避免銀行 受財產擁有人,董事或職員之「搾取」; 避免銀行自動作貿易冒險,或將大都份基 金困於不易轉變現金或投機性質之交易。 楊氏在條例中所建議之第三點規定需 1

有一筆數額相當足够流動資產,而使該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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