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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98年馁 第十六

應適用於梁主住客條例規定管制之樓宇然除豁免者外,每|知道,由專門人員負責管理使大厦之內諸事井井有條,他一度及街道濶度所管,在寬潤之街道中,體積與高度相混 一樓宇均應聘任行組人一人,倘因任何原因無法聘得行粑們必須交付所需爲數不多的費用。」「我們提議的强制管和,可引致過度之密度。另一方面,在將面臨狹窄街道之 人,則應由政府臨時委派官方行紀人,報告書並建議委任】理辦法,將使居住單位的業主每月多支出一筆費用,不過 大幅地皮發展時,有時受到不必要之遏制。根據新條例之 宇建設處處長爲官方行組人。政府將制訂登記行紀人辦 ,如果採取審慎的管理辦法,這筆費用會很有限,而且也 法並委派行粑入登記官一人,新建大厦有居住單位業主五」不是一種浪費。 」工作組也在下述三方面考慮,比較廣泛 條文,建築物之發展將使用「基址比例」及「地盤面積」 人時,行紀人登記官將即爲之委派行組入,任期一年,一的,發展多層大厦所需的資金問題:建造大廈,協助購買」之管制。「基比例」之定義,是一間建築物全部各之 年期滿,業主得請其繼任或另聘他人爲行組人,業主亦得 居住單位的人以及修繕改良現有大厦的工程。報告書說,面積,由地址之面積除之,當建築物之高度增加時,「地 請求豁免或組成行紀人事務合作社。該工作組建驛現有多 香港現在說只有一個提供這種資金的機構,就是銀行。不總面積]亦增加,但同時因爲建築物高度增加,可以建上 層大廈應該逐漸採取行絽入辦法,居住單位的業主可以在 過,銀行通用提供的是短期貸款。報告書又提及其他國家

蓋之地址面積減低。新例適用於住宅及非住宅樓宇,但非 數種管理辦法中,自由選擇一種。

的提供長期貸款的機構,例如英國的地方政府屋宇貸款公 司,並認爲香港的居住單位業主可能不久就需要這種長期 住宅建築物樓宇比較住宅樓宇有較高之一基址比例」及較 保障居住單位購買人

貸款協助,工作組因之建議政府開始研究這項問題,俾得」多『地盤面積J。爲了鼓勵發展地皮之人士7在地下供應 工作組所負任務並包括「研究本港現行大厦各別出售

額外空間與行人,新例規定,當有任何空間地方貢獻與大 訂定政策滿足這項需要。報告書說,將來需要不斷檢討工 居住單位之辦法,並爲買賣變方,政府及公衆之利益,提 作組目前建議的辦法,也需要搜集國外實行類似辦法所得

衆作上述用途時,該建築物之各層總面積可以增加,但以 出其認爲必需改善現行辦法建議。」該組研究此項問題時實際結果的資料。報告書又說,和人口比較起來,香港受

不超過交出之地方五倍爲限,新例又規定,當政府用協 會特別注意建築大厦之地產公司在買主交付定銀之後發|建築多層大廈所造成問題的影响,極可能較任何其他國家 或强追力式取得土地用以擴濶街道時,建築部可以准許樓 生倒閉的可能性,並追述建築富貴大厦的地產公司,在出爲大,所以,求致解決這些問題的最安善辦法會對香港最 售只存在紙上的居住單位之後倒閉,使幾百個買主觀受損」有利益。

宇之面積作同樣增加。根據新例,建築部在决定一建築物 失的案件。報告建議購買居住單位的人應該請律師代

之各層面積時,可不顧及僅用以停放車輛之地點。第廿二 表處理有關的事務,並建議此後應該規定地產公司在登廣

條條文經已修改,以便增加露天空間地點,在兩面單邊或 告出售居住單位之前,必須公開發表和建築大厦有關的各 香港當局於一九六二年九月廿一日通過一項建築新例 四面單邊之住宅樓宇中必須有露天地點。新例是提高寫字 種事實。工作組的報告書並提具關於香港現有大廈數目及 巳於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九日實行,此一新例使建築地產物

間所需之光綫及空氣水準。 大厦分證若干居住單位的統計數字,藉以顯示其研究工作 業界均感到虛驚,因照此新例,舊樓改建新樓之實用面積 的範圍。報告書說:「工作組雖未進行全面調查,然估計將減少,舊樓的售價亦被追減低,建成之新樓售價將多轉 於一九六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香港共有三千七百幢大厦堅。新例內容大致如后:港督會同行政局在昨日憲報頒佈一)毗連一條以上街道之地址,所留露天地點不少過上藍 ,分別有居住單位五個至一千個不等,總數達五萬五千六九六二年建築物(設許)(修訂)(第二號)條例,根 所佔地址之一半:( 11 ) 兩面單邊地址,所留露天地點不

百之多,新建大厦落成者亦幾無日無之。」「此種情况表 示有極多入直接與大厦有關,或於進入及經過此種大厦時 直接受之影响,是故,儘豫設法解決因大廈而引起之問題 ,顯然是極有價值的。」報告書在提及大廈的保養問題時 說「在無人願意義務組負門房的各種職務時,許多大厦必 然會不斷地變壞終於成爲貧民窰」。

建築新例的影响

據新例附表,關於住宅樓宇所留之露天空間如下:(

,本港之建築物發展之密度,將由「基址】少過上蓋所佔地址之三分之一;(三)三面單邊地址7所 比例」及「地盤面積一所管制,而非如以往根據體積,准留露天地點不少過上蓋所佔地址之四分之一。 許之高度與街遭之濶度。

新例將於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據條例後之銓釋指出:一九五六年建築物(設計)條 、保障居住單位業主的投資。工作組說,它所提出的各例所許可之極高密度發展,最近頗受批評。在面向一百呎 種建議會保障購買居住單位的人投資7並增加其價值。報濶街道轉角處之地址中,每英畝可以有一萬人或以上之密 告書指出:「投資購買物業的人都知道管理及保養樓宇必」,每英畝有六千人之密度頗爲普通。此種密度產生許多 須支出費用。各別出售其居住單位的大環亦必須有人管理問題。現普通認爲此種密度之發展,在社會,健康及實用 而因爲管理大廈需有各種技能,各居住單位的業主必然」方面均不合適。迄今爲止,建築物發展係由體積,許可高」對地產界之另一影响。

關於這條新例是在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九日施行,但在 一九六三年六月底,舊例仍然有效,即建築樓宇,在此 期間:新例與舊例可以同時用,但到了一九六三年七 月起,舊例就會全部失去效用。

由於新例的頒佈,使地產放獄,將較爲保守,或減少 數量,銀行對樓宇之抵押亦因此而減低,此爲建築新例

居住須知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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