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老年饪 第十六
第廿六條(工人於假日或病假支領慣常工值者不得兼領假日薪資或疾病津貼) 工人依照服務或學徒契約條款或其他合的規定,或以其他原因,於下列日期,即 (甲) 假日,或 (乙)因傷病不適宜工作之日,無論其人是日不上班工作,而已支領 慣常工值者,除此項常工值之外,該工人不得支領假日薪資或疾病津貼。
第廿七條(工人分向多人追償假日薪資之限制)。(一)工人對於同一休假,不 得分向多人追償其假日薪資。(二)工人對於因傷不上班工作之日,不得分向多人追 償其疾病津貼。
第廿八條(不得因工人出任作証而予以解僱)。無論何人不得因所僱工人在事實 上有下列情事之所爲而終止其僱傭,或恐嚇將之解僱,或差別其待遇——(甲)對於 執行本例規定之訴訟事件,曾出任作証或願意作者;(乙)對任何公務員爲實施本 例之規定關於執行本例規定進行調查之事件曾提供情報者。
第廿九條(依本例規定提出民事訴訟之訟費及法庭費用)。凡由任何人或代表任 何人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假日薪資或疾病津貼或因本例規定發生其他情事之事件 ,法庭不收任何費用,對於訟費,亦不得判令負租五十元以上。
第三十條(選債務人破產假日薪等有優先償付糍 )。爲實施第六章破產條例第卅 八條及第卅二章公司條例第二五〇條之規定,工人應得之假日薪資或疾病津貼,在應 當領受時,即視作破產條例第卅八條或公司條例第二五八條或第七十九條各規定所指 在有關期間內服務所得工值論。(附註:即作優先償付之債務或對抵押品有優先取償 權論
第卅一條(某種契約無效)。無論在本條施行之前或以後所定契約或協議,任 何契約或協蹤之條而有消除或減少本例規定賦予工人之權利、法益或保障者,應 作廢及不生效力。
第卅二條(公務人員之權力)。爲實施本例之規定,勞工處長與視察員賦有下開 權力......(甲)在白日之間之合理時間內得進入任何場所或地方;(乙)得要求將實 施本例或關於本例規定或依本例規定必要簽發、保有或設置之紀錄、簿册、文件、証 明書、通知書或通知單等繳驗或出示其副本,並得加以檢查及抄錄之;(丙)於必要 時得詳加查間,以確定以往或現在是否遵行本例之規定;(丁)對於認爲有違反或可 能違反本例規定或含有違反本例規定証據之事物,得予查抄扣留之。
第卅三條(關於控訴之規定》。(一)凡對本例規定罪行提起控訴,得以勞工處 長名義行之,並得由勞工處高級人員起訴與主理之。(二)除本條(一)項所規定之 外,其犯第十八或二十條規定罪行者,如未經處長書面許可,不得起訴之。(三)本 條之規定,不得視爲有剝奪總檢察官對刑事罪行起訴之權力。
第卅四條(勞工處長指定証明書等表格之權力)。(一)勞工處長對於本例規定 必要訂定之証明書或通知書表格,得予指定之,並得指定第十四段十六條規定必要設 暈之組錄册表式及認爲適宜之其他証書與通知書表式。(二)凡依本條(一)項規定 所指定之証明書與通知表格,須在政府公報公佈之。
法規新編
附表
(第三篇)
四六
適合資格通知書表式 (依第二十二條(一)項規定) 茲特齡與某某(僱主姓名)對於某某(工人姓名),其所持身份証號碼某某號; 將給予其人男工國女工所享受之假日薪資或疾病津貼,不必再事証明其人是否爲合 格工人。某年月日。僱主或僱主代表人簽名
細則
衛生
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修正)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六月二十七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通過市政局本月五日執行一九六 〇年三〇號公共衛生市政事務條例第四十二條授權所立之下開細則案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二年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 (修正) 則。 第二條。一九五七年甲第七九號公佈之一九五七年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細則(下 稱原細則)標題」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易爲「公衆游泳池」字樣。 第三條。原細則第一條「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易爲「公衆游泳』字 第四條。細則第二條删除,易爲下文———
凸
第二條。本細則祗適用於市區内之公衆游泳池。 第五條。原細則第三條「接待員」定義項下「維多利亞公園游泳池」易爲「任何 游泳池」字樣。
第六條。原細則第四、五、六及八條遇有「泳池」易爲「某一泳池」字樣 第七條。原細則第九條爲如下正———(甲) 首述之「泳池」易爲「所有泳池」 字樣; ( 乙 ) 後述一「泳池」,易爲「任何泳池」字樣。
第八條。原細則第十條爲如下修正:八甲)遇有『泳池」,易爲「某一泳池」字 棣;(乙) 本條(三)項之後加入下文第四項 (四)凡由香港業餘游泳會贊助及 二向市政局介紹任何人到場習泳或練習潛水術者,該局於體察其人經濟狀况後,得減收 或豁免本條(í】項指定之費用,或特許其人繳付某一時間之綜合費用,而由該局酌 定之。
第九條。原細則第十一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í)項「游泳池」易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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