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第一四八章賭博條例第九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九條用
第九條甲(若干商營娛樂塲舉辦中獎遊戲之規定)。(一)警務處長對於根據第 一七二章公共遊樂塲條例第三條規定領有執照之塲所,依本項規定發給許可証,准予 舉辦有獎遊戲者,在各該執照與許可証有效期因,本條之規定應發生效力。警務處長 簽給給或拒絕發給許可証,具有權宜決斷權,並得酌定其有效期間與應遵守之條件1 此等條件在許可証有效期内,仍可加以修改。凡違反許可証條件者,警務處長得將許 可証撤銷之。(二)本條([)項所指遊樂塲而舉辦有獎遊戲者,不適用本例之規定 ,但因本項規定而可以適用該例規定之有獎遊戲,遵行本條(三)項所列條件,以 資辦理,遇有違反條件之所爲,其舉辦或主持此種遊戲之人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 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及三個月徒刑之處分,但其人能提示証據,証明非出於其本人之 許可或縱容所至,而其本人並會盡力加以防止者則不在此例。警務處長對於舉辦有獎 遊戲而違反本條(三)項所列條件判罪有案者,得將本條(一)項規定所發許可証吊 銷之。 (三) 本條(二)項所指條件如次:(甲) 每人每次投注獎品之金額,以不超 過一角爲準;(乙)售劵所得,除派彩外,每次不超過五爲準,並須在舉辦遊戲同 日同時同地開彩與派獎;(丙)不得派發現金獎;(丁)以折合現金價值方式派彩, 所值不得超過一元;(戊) 任何人不得因中獎或投獎而有權再復參與任何有獎遊戲或 博彩獎券,使再次有獲獎金錢或幣値之機會,不論應否要再付費者;(已)適用本條 規定所舉辦之遊戲,並非僅籍有此中獎機會引人入傷者。
一九六二年政府彩票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三月三十一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六二年一〇號政府彩票條例第 所授權制立下開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定各一九六二年政府彩票規程。
第二條。委員會對於辦理彩票認爲有其適當降,由主席在政府公報刋佈之,並 得糍宜决定,酌定其其他適宜方法宣佈下列事項———(甲)舉行抽獎之時日地點;( 乙)獎券售價與出售地點;(丙)分配彩票中獎額及獎金價值,不論明示規定照售出 彩票總值之百分率,或將售出所定票數而指定其獎金價值者;(丁)在抽獎後刊你中 獎彩樂號碼之日期與方法;(戊) 領獎地點與時間。
第三條。所售彩票,每票依序編列一號碼,不得相。
第四條。發售每一彩票,票上須列明下列事項——(甲)發售日期號次或其他說 明;(乙)該票編配號碼;(丙)分配中獎額及獎金價值,明示規定照皆出票數總值 之百份率或照售出所定票數而指定其獎金價值者;舉行抽獎之時日與地點•
第五條。(一)凡遇舉行抽獎(攪珠),須有委員三人在場,在指定抽獎時,在 塲委員不足此數,應予改期,無論在同日或改在他日,由主席或其授權蒞塲專司此事
1963
濤年輕 第十六回
法規新編
之人員指定之。(二)蒞塲委員得舉委其中一人主持抽獎。(三)社會人士應准予入 塲參觀,仍以體察塲内座位可能容納者爲準。
第六條。主席於抽獎就事後,應迅速將彩票中獎號碼與派彩日期地點在政府公報 及經主席權宜决定認爲適當之其他方法刋佈之。
第七條。申領獎金,須遵照下開規定辦理 (甲) 依照規程第六條規定發通 告所指定之時日地點繳驗中獎彩票,憑票領獎;(乙)限在政府公報刊佈彩票中獎號 碼後六個月內領獎;(丙) 憑中獎彩票付給獎金與領獎人。但領獎彩票之號碼、標誌 、形式或文字,經委員會認爲不清晰,不完整,或經過塗改或損毀,至在實質上對原 票不能加以辨識者,除由領獎人提示証據,証明該票即爲中獎彩票,經委員會表示滿 意之外,對於該票,不得發給獎金。
第八條。凡有不依規程第七條指定領獎手續與在限期内申領之獎金,及依規程第 六條規定方法正式公佈中獎號碼而未有人申領之獎金,在限期屆滿之後,應予沒收-
公7撥入本港稅收項下。但此項獎金雖已沒收-
公,總督在政務會如按據訴狀,得 宜决定及酌定認爲適宜之條件,准在本港稅收項下支付此項獎金。
第九條。(一)委員會認爲便利時得隨時委任代理人代售彩票,並得議定所給予 之薪酬及期間。(二)依本條規定受委代售彩票之代理人得聘任分代理。 (三)依本 條規定受任爲分代理之姓名地址,須於開業之前呈報委員會。(四)依本條規定所委 代理人,委員會得隨時預先十四小時書面通知,終止其委任。(五)爲實施本條之規 定,所稱「代理」及「分代理」,對於街上販售彩票之人不包括在内
政府彩票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二年一〇號辦與管理政府彩票之授權及控制暨其附屬事項條例,是年三 月卅一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年政府彩票條例。
第二條。本例除内交另有表示者外,所稱「主席」指政府彩票管理委員會主 席;「委員會」指依第三條規定委任之政府彩票管理委員會;一彩票「指以抽彩或中 獎方式分派獎金而其計劃係由委員會所楹辦與管理者;「獎券」關於彩票或擬辦之彩 票,指由委員會發出之証件,作爲任何人要求參加博彩之証據者;「委員」對於委員 會,包括主席在內。
第三條。(一)總督得委任一常務委員會,稱政府彩票管理委員會,在政府公報 發表之。(二)委員會以主席一人暨總督隨時在政府公報佈告委任之委員三之至五人 組織之。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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