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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補助學校建築物折舊基金 (結束)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二年三三號規定補助學校建築物折舊基金結束及其有關情事條例,是年十 月十日由立法會通過,並溯由一九六〇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案——(甲)一九六二年三三號教育條例第四十五條及一九五一年補助學校建 築物拆舊基金規程對補助學校建築物折舊基金有加以管理之規定;(乙)由於政府對 補助學校重建校舍增加資助,此項基金無繼續辦理之必要;(丙)茲經認定一九六〇 年四月一日該基金所存款及該日以後所生利息,應撥入本港稅收項下,但須負担下 文所列義務。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二年補助學校建築物折舊基金(結束)條例,並溯由一 九六〇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條。本例除内交另有表示若外,所稱「教育司」指教育司署敎育司;『 基金』指一九五二年三三號教育條例第四十五條及一九五二年補助學校建築物折舊基 金規程規定之補助學校建築物折舊基金;「補助學校」指遵照補助法條款規定接受政 府補助之學校。

第三條。該基金應告結束,基金所有資產撥入及移交本港稅收項。 第四條。(一)無論第三條有若此規定,附表所列學校對於下文明定校舍工事費 有權由本港稅收項下取償之。 (二)要求補償,得由附表所列學校註册人於本例儷立 後十年內向教育司提出下列滿意証據(甲) 要求補償之款額,原經教育司或其代 表批准修建校舍有案而在本例镧立之後所支銷者(乙)在校舍修建,該校完全或大 部係作補助學校之用者;(丙)所建之校舍擬用作及將用作補助學校者。 (三)要求 補償費,不得超過附表指定各該學校應受補償之數。

第五條。(一)凡在本例立日起至本例開始施行之日止,在此期内由基金項下 支出之獄,無論附表未有開列此數,概作 第四條規定在本港稅收項下所支付者論 (二)在本例施行後,基金資產所生利潤,利息及其他累積一切款項悉數移交本港 稅收項下計算。

第六條。一九五二年教育條例第四十五條及一九五二年教育條例第四十五條及一 九五二年補助學校建築物折舊基金規程,茲食告廢除。

附表

學校應受補償款額(依第四條之規定)

拔萃男校,九龍内地段一五八八號餘段(由)原有校舍八七四七二元,(乙 ) 新校舍二六九九四元,(丙)新設科學九六三三七元,拔萃女校,九龍內地段一:

§ 看瘡年馁 第十六同

法規新編

八一號......(甲) 擴-

校舍三五六〇九元,九龍內地段六三二九號 (乙)新建校 室二八二九七元。協恩學校,九韶內地段三三九四號及六二七號——(甲)本校四二 二五五元,(乙)體操塲一六二五二元,(丙)食堂七六四二元,(丁)初級班房六 三二元。聖士提反女校,内地段二四四〇號餘段及內地段七11〇二號——(甲)附 屬校舍八〇〇二七元,(乙)初級中學校舍二六五四六元(丙)加建初中校舍五七 〇六元,(丁) 運動塲三四八六元。聖保羅,内地段七五四號餘段———-黃軒堂太六 三五元。聖保羅男女書院,麥當奴道三三號——九八二一元。聖馬可學校,内地段 六一三號———六七三元。聖保祿育嬰院 (甲)銅鑼灣六六四一五元,(乙)跑 馬地三一六九四元?(丙)新校舍一三九四四一元。聖約瑟書院————(甲)北舍三九 元,(乙)西舍六五五六元,(丙)北舍三〇六〇四元。刺沙書院——————二四〇元 元。

一四二〇八一元 *馬理諾女修士書院||藍塘道一一〇〇七元。馬理諾育嬰院 聖心———一九一〇年校舍八三七四四元。聖方濟新校舍-(甲)第一期一二四八 四元,(乙)第二期四二七六元。聖馬利書院,九龍內地段(甲) 六二三五六, (乙)一一三九三元7(丙)二八五〇〇元7(丁)二七二六二元,(戊)二otio 元,(已)一四五四元,香港華仁中學,巴里山——三六二一元,九龍華仁中學— (甲)窩打老道一一一〇八〇元,(乙)新校一六〇三〇元。英華書院,弼街廿一元 英華女校——(甲)一八六一元,(乙)一六二二三元。循道會書院,加士居道 二四零七元。以上合共一百五十六萬三千九百三十九元.

補助學校公積基金規程(修正

及法效)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二年四三號修正一九五二年補助學校公積基金規程,戰將若干款項進入補 助學校公積基金準備金賬目項下使有法律效力條例,是年十月廿四日由立法會通過並 溯由一九六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規程見本報一九五八年第十一期,並經一九六一 年甲第一一號公佈正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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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查——(甲)一九五二年三三號教育條例第四十四條一九五二年補助學校公 積基金規程(下稱原規程)規定管制補助學校教師公積金;(乙)原規程第十一條規 定設立一項準備金,由一九五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發生效力;(丙)一九六一年補助 學校公積基金(修正)規程,下稱修正規程則於一九六一年九月廿九日起實施;(丁 正規程第十條係將原規程第十一條廢除,另易條文,因而將該基金原定進支帳

方法修訂;(戊)該新訂規程第十一條誤將此項規定溯由一九五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 生效;(己)在編造織至一九六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是年度公積基金帳目時,對於該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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