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條。准予修正
三十九條。命令
四十條。高等法庭令行租務法庭頒發命令權 四十一條。引申成案提請高等法審新
四十二條。高等法庭准令辯論
四十三條,上訴
四十四條。上訴通知
四十五條。先期十四日通知上訴
四十六條。不服裁定限於七日内提起上訴 四十七條。上訴通知即爲延緩裁定之執行 四十八條。訴訟錄
四十九條。費用或訟費
五十條。通知—————-應繳費用
五十一條。訴訟習慣及規程
五十二條。條例簡稱
第一琥附表第二篇格式表
第四號。申請追討租值與侵佔物業雙倍租息 第五號。申請轉讓或分租
第一號。申請改組值
第二號。申請分配租值
第三號。申請下令搬遷
第六號。宣誓或願証明將申請書送達表式 第七號。裁定租金命令表式 第八號。分配租值命令表式 第九號。收回房屋命令表式 第十號。上訴動議通知書表式
第十二號。送達及標示免遵條例通告誓書表式
第一號附表第三篇 申請各種表格的費用說明 第二號附表表格
第四號。二房東致送業主付租通知 第五號。終止承租人租約通知
附表
第一號。商業樓宇加租通知(非兼屬二房東之業主用) 第二號。非營業樓宇加粗通知(非金屬二房東之業主用) 第三號。標準租金証明
第四號。商業樓宇加租通知(二房東致分租用戶 ) 第五號。非營業樓宇加租通知(二房東致分租戶用) 第六號。發給二房東之應付租金証明。
租務法例通俗譯文
這條租務條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五十五章 的「業主與租戶」編寫的,文字顯淺,容易瞭解 比較原例易於查看,目的是便利讀者翻閱,所以 文內的字眼和條文,都不能作爲法律根據(以香港 政府憲報所載者爲準),只可視作參考資料,而且 法例亦時有增刪或修正必要,希讀者留意。 第二百五十五章
業主與租戸條例
Landlord And Tenant Ordinance.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業與租戶條例。
第十一號。依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免遵本例辦理通知 製表式
第十三號。請求出席或派代表到處候訊申請第三十一條規 定特許豁免申請書表式
條。本例稱:「耕地」俗稱菜地,意指由政府地 立約而得來之土地,除得政府同意外,不得作爲耕作以外 居住須知
香港年鑑 第十五间
或興建任何連築物之用。「建築委員會」包括建築條例第 ▲三八條、一三九條、一四〇條,及一四一條規定設立之 並經由港督行政會(Governor in Council)所派任之 官員。「商業樓宇 J乃指非本條例所謂之住宅用樓宇而言
·「法庭」指地方法院而言。分租房室」乃指分租標的 物以及本身並無浴室、客廳、廚房設備之樓宇。『住宅樓 宇」乃指分租出之樓宇(包括任何床位、間房、房、地板 )或部份樓板或建築物、而其完全主要作爲人類住居之 樓宇而言。惟下列所述各節非爲本定義所指之「住宅樓宇
(甲)任何專爲不超過二人以上之看管人或者更人居 住用之建築物或部份建築物
(乙)任何專爲宇屬員或其家居住用之建築物 或部份建築物。
(丙) 任何旅館或公寓之管理人所租予其客人之旅館 或公寓之特別部份。
「業主」包括政府以外之任何有權收受樓宇租金之人 ,以及有權收受該租戶租金之特別承租人。
「租借契約」或「租賃合約」包括每一樓宇租賃之目 頭或書面合約。
「出租」包括分祖。
「命令」包括法院之判決,裁定,或租務法庭之任何 命令。
『准收租金」乃指本條例有關樓宇所合法支付之租金
[攤寧」乃指任何貸之標的物,即房屋。
「二房東」乃指除政府承租人以外。其已經或將任何 部份或多部份分租予他人之包租人,但並不單指二房東, 例如下引述之繼承業主,其已或將分根該樓宇部份或部 之持有人
「標準租金一乃附屬住宅樓宇以外之有關樓宇,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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