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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設法誘使承租人放棄承租權,不論是否威迫利誘 或是設計使承租人在屋內閶媢聚賭而乘機施以壓迫使承租 人放棄租權,這都是違法的。

收貴租的條件

新樓是否有管制

是超過一千元以上,但修理則不在此限,這種加租法也有「很遠,使到原來的標準租金,顯得太高,租務法庭在這種 一定限額的,每月可加百分之一。另外還有一種是由租務情狀之下可以下令將標準租金,作合理的減低。 法庭批准提高標準租金,比方有一座樓宇,在戰前的設備 是很簡陋的,連水喉電燈也是業主後來加上去的,這樣 業主便可向法庭申請,請它調整租金,但設備如果比現在

新樓的租務管制,似是而非冫表面看來,似乎是有多 還簡陋的話,承租人也有權向法庭申請把現金減低的。有「少管制,但實際是沒有的,祖金直線上升,迫遷,收屋, 些巧立名目,諸多索取租值以外的任何費用,如索取鞋金 亦不加以禁止,唯一受管制的,只是住客付過建築費,頂 頂手費等,都屬違法,同樣可以受到處分。

手費或其他同樣性質費用的新樓,不過,也是有限度的管,有些不同了。 [ ,但法律 制,但法律對於租額,並不加以限制,這樣,新樓的業主 可以隨意收取高額的租金,都不算違法,但假如業主收 了建築費或其他費用的話,在三年内就不能向住客隨意加 租,或收回房屋,新樓的管制就是這樣簡單的。但有一點 是要加以說明的,就是建築費,頂手費或其他費用,不論 多少,一律是可以享受三年的保障,這筆費用,業主收了 之後是不用退還的,與付按金是不同的,因爲按金可以在 租值中扣燬,所以有付按金給業主的新樓,就不能享受三 年規定的保障了。又假如住客是付過建築費或頂手費之類 ,又再和業主訂立書面合約,不瞭他們的合約是多少年, 那麼就不能保證業主在三年内不加租不改屋了,在溫種情 形之下,就要根據他們的合約來辦理了。已付過了建築費 的住客,如果中途轉租給別人,雖未滿三年,但新來的住 客是不能續享舊住客的三年保障的,除非那新住客又再付 一筆建築費之類給業主,但相反地,如果售業主把自已的 房屋轉售給別人,那麼舊住客就毋需再付建築費給那個 業主了,一樣可以享受三年的保障,直至滿期爲止。 危樓

上面所說的合法變更租金方法,都是法律所規定的 但採用的人還比較少,而採用較多的方法,就是業主與生 客自行簽訂合約,在大家同意之下收取超過法律限額的 金,爲什麽他們會這樣做呢,因爲新樓租金比舊樓高出 許多,法律對新似乎沒有管制,但對舊樓都有嚴格的管 舞,業主們既不冒險去收黑市租或是頂手費,也不屜收取 太低的租金,最好的方法,就是找一個願意出貴租的住客 互相簽約,這雖然是受法律的許可,但也有條件的。互簽 的合約必需是定期的7不能超過五年期,年期滿之後,如 雙方同意,必須另簽新約,舊約無效,還有最要緊的一點 ,就是雙方簽了合約之後,聯合申請租務法庭批准之後, 才能生效,大多數人都疏忽了這一點。

殘破房屋的减租

業主既然有權向租務法庭申請提高租金:那麼住客當 「危樓」這個名稱,可說是無人不懂的,在業主與住 然亦有權去申請減租的。梳務法庭在接到住客的申請後, 客條例中,雖然是確立了舊樓的業主不能迫遷住客的原則 研究週圍的實際環境;如果比原定租金的當時,和現在的 但依據建築法例關於危樓的規定是不在此限的。在建築 環境相差許多,或者是房屋的設備和狀況,也比從前相差 法例中有關危樓的規定是這樣的。樓宇如因火警、風災、 香港年鑑 第十五 居住須知

大雨,年久失修的原因,經工務局宇取締部認定爲危險 時,這個算是危樓了,不論危樓可以修理或拆除,住客都 要遷出,並由當局頒封閉令,所以在這情形之下業主與住 客條例禁止迫遷住客的規定就不適用了。如果危機經過修 理後,住客可以重新人住的,租值也是和以前一樣,但 危樓如果是非拆不用的時候,在以前住客是不能享有補償 的權利而搬出,所以危樓即俗語所謂無償迫遷,但現在就 危樓遷拆將可獲保障

署理工務司方世富於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中旬在立法局 會議席上提請「一九六一年拆卸樓宇(地盤再發展) 條例草案時致詞稱:「一九五九年七月成立一個工作小 「組,以檢討由於本港危樓所引起的情况,並提出行政和立 法上措施,以處理該項問題。該工作小組於一九五九年十 月提出報告,該組的建議,包括對遷出的住客予以補償和 安置,以及將拆卸樓宇所在地址重行發展等等問題。隨後 )法案獲得首詞。該法案在「 ,拆卸樓宇(地段再行發展 目的及理由」内提請注意下列的事實:當一間危樓依照建 築取締部的命令拆卸之後,其業主即可收回該空地,而毋 須補償遷出的住客。

關於安置遷出的住客一問題,「目的及理由」指出: 現擬向該等業主黴收一筆費用,該筆費用,等於其物業繪 加價值的一半,來抵銷政府對於安置那些無法找得其他住 所的住客的費用。

回憶在該法案讀之後,若干議員曾經批評該法案, 特別是關於向該等物業的增加價值徵收費用這一點。經過 關祖堯議員和律政司會商之後,卒於擬訂一項新法案。面 原來的法案,後來亦被撤回。

現時提出之草案的主要目的,在於使到遷出危樓的住 客能够向租務法庭提出申請,或者和業主致協議,從而 獲得補償。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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