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五卿
骸屍運入墓地埋葬;(乙)聲明就其所知相信該屍係爲該社團同人或其親屬者 第六條。凡屬移私家地之金塔,除事先與市政事務署長協議下列情形之外, 不得爲之——(甲) 亡故人之親屬或其代理人必須供應一切必需舁運工人工役及配備 埋葬之適當方法,以署長核定者爲準;(乙) 金塔所佔地面位置,不得超過三英尺 乘三英尺面積;(丙)每一墓塚,應顧及該私家墓地之形勢與大小,盡量緊縮墓塚之 面積;(丁) 天葬後十四日内,應由該亡故人之親屬或其代理人竪立死者墓碑,否則 署長得將之移葬他處。
一九六一年無綫電信收費令
(轉戰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七日暑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第一〇六章電信條例第七條 甲所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第一條。本令定名一九六一年無綫電信收費合 井由一九六一年五月一日起執
第二條。自一九六一年五月一日起遞送電信照下列目表收費
一、陸地電信站收費(甲)拍發至英聯邦注册船隻或飛機,七字或不滿七字 每件至少港幣四元九角,每多一字加收滯幣七角。(乙)由英聯邦注册船隻或飛機拍 發———(一)七字或不滿七字每件至少英鎊五司会十便士,每多一字加收便士;( 船上所發慢電,廿二字或不滿廿二字每件至少英鎊五司令六便士,每多一字加收 三便士。(丙)拍往非英聯邦注册之船隻或飛機,七字或不滿七字每件至少港幣七元 七角,每多一字加收港幣一元一角。(丁)由非英聯邦註冊之船隻或飛機拍發—— ( 一)七字或不滿七字每件至少金法四點二十,每多一字加收金法郎零點六十;(一 船上所發慢電,廿二字或不滿二字每件至少金法第四點四十,每多一字加收金法 郎零點二十。
二、普通電報傳遞(甲)--境内傳遞(一)英聯邦注册之船隻或飛機拍發 來往,英鎊三便士或港幣二角,(二)非英聯邦之船隻或飛機拍發來往,金法郎零點 【 五港幣三角;(乙)國際傳遞,照日内瓦電信聯會理佈者收費。
三、流動電信站收費(甲)由日内瓦國際電信聯會刊有站名之電信站拍發無 4楼市流動道這汭拍發無康 强至香港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七六
照本令所定收費
第三條。一九六一年一月三日第一六號公佈之船隻飛機拍發來在無線電報徵費表 ,並宣告撤銷。
一九六一年無綫電信(修正)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一年七月十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六章電信條 例第三十一條所授權制立下關規則(原規則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二七一頁)。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一年無線電信(修正)規則。
第二條。第一〇六章無線電信規則(下稱原規則)第一條詮釋項下「電信協定」 一定義刪除,易爲下文——「電信協定』指國際電信協定及其最後所附規則而隨時 用於本港者。
第三條。原規則第九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九條。〔一)郵政司對於任何人遵繳所定費用後,得舉行攷試,以測驗其人是 否合格主持無線電報站或無線電報儀器,其人敬試及格時,則依所定表格給予合格証 鬱一件。(二)郵政司認定任何人依照條例規定所發無線電報執照具有資格或需要對 主持無線電報站或儀器有權-
任若何職位者,得予以書面授權,准予-
任之,並得隨 時停止或撤銷此項授權。(三)凡依本條(二)項規定之授權已告停止或撤銷,其人 接犘郵政司通知後,應將原授權書繳銷,遠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一千 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四條。原規則附表之格式表作四項修正(修正表式從畧)。
一九六一年快活谷殖民地
墳塲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四月十二日市政事務署長佈告,茲執行一九六〇年〇號公共衛生及
Page 210Page 211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