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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五卿

法規新編 午二時至六時,一百廿五元,一連多天?每天由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首日二百廿五 元,次日二百元,第三日及以後,每日一百八十元;下午八時後,每小時七十五元, 两小時起計算,由下午八時至午夜,二百七十五元;全日由上午九時至午夜十二時一 連多天者;百日五百元,次日四百五十元,第三日及以後,每日四百元。

(四)展覽堂:(甲)非營商性質,例如慈善或牟利機構租用:全日八小時七十 五元,八小時後每小時十元;乙】私人或營商者:全日八小時一百五十元,八小時 後每小時廿元。

(五)演講室:(甲)非營商性質,例如慈善或非牟利機構租用:每兩小時十元 ,兩小時後每小時五元。(乙)私人或營商者:每兩小時廿元,兩小時後,每小時 元。

(六)董事室:(甲)非營商性質,例如慈善或非牟利機構租用:每小時五元。 (乙)私人或營商者:每小時十元。

(七)演習室:每點鐘計算三元;月票:甘元,此票不得轉讓他人,且須在一個 月內隔日之指定時間佔用,佔用者不得連續用兩小時,無他人佔用時不在此限。

一九六一年大會堂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十月四日政務會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通過市政局九月二十日執行一 九六一年一二號大會堂條例第四條授權所制立之下開規則案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一年大會堂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除内交另有密示者外,所稱「經理」指大會堂經理,包括副 經理。

第三條。經理除須根據市政局指示辦理外,得管理大會堂事務

第四條。無論何人除由經理明示許可之外,不得携帶獸類入大會堂。

第五條。 。(一)無論何人在經理下令宣佈封閉大會堂或其部份地方,不許民衆人 傷期内,如未得經理許可,不得進入或停留於大會堂之內。

(二)無論何人對於依規則第十條規定劃出大會堂某一部份,保留作專用之 地方,如未得經理許可,不得進入或停留,但辦理此項保留專用事務者除外。

第六條。(一)無論何人除得經理許可外,不得在劇場或音樂堂客座上吸菸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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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六六

用無遮掩火光。(二)無論何人對於經理隨時飭令在大會堂其他地方禁止吸菸或使用 無遮掩火光者,不得在各該處地方吸菸或用此種火光

第七條。除經理許可之外,無論何人不得在劃定飲食房室以外地方擅行飲食。 第八條。(一)經理或其授權代表之人對於任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之所爲,得立

即飭令其人離去大會堂或其任何部份地方—————-(甲)有理由相信其人犯有或行將違犯 第二二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或本規則規定應予處罰之罪行者;(乙)認定其人衣 不潔或不整齊者;(丙)拒絕遵守對加强大會堂正常管理上所頒適當命令者

(二)無論何人對於經理依本條(一)項規定飭令離去大會堂而拒絕遵行者

·即以犯本規則規定之罪論,除繼受刑罰處分之外,並得經理權宜决定將之由大會堂 或其部份地方驅逐出外。

第九條。無論何人故意阻撓大會堂職員依法執行其職務者,以犯罪論。

第十條(一)凡欲請求將大會堂任何部份地方保留作某項事務專用者,得向經

理提出申請,列明用途,經理得宜决定,准予保留專用,但須遵照經理酌定之適當 條件,如應否繳納費用等7以資辦理。(二)經理依本條(一)項規定執行此項决定 權,須遵照市政局對一般或某一特殊事件所酌定之指令辦理。

第十一條。凡依規則第十條規定將大會堂部份地方保留專用時,無論有此項協讓

·經理及其依法授權之代表,得隨時入內檢查。

第十二條。無論有將大會堂部份地方供作專用之協議,市政局仍得飭令將大會堂 或各該部份地方封閉,不准作一切或任何情事之用,上述指令不必先事通知,得隨時 頒發之。

第十三條。凡違反規則第四、五、六、七、八(二)、或九條之規定者,以犯罪 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五百元罰金及一個月徒刑之處分。

一九六一年火葬及紀念公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園規則

一九六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三三章火葬 條例第七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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