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1 — Page 240

華僑年鑑 All

第十九旒,環例第六篇第三十七至四十二條遏有「礦物∫字襟,均易爲「指定購 物∫。

第二十條。原例第四十九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四十九條。(一)凡礦物取關於開鑴或探礦工事籬生喪失生命意外事件,承批 人或執照持有人須於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礦務官及就近警署。

(二)批約或執照有關地區内生其他意外事件,至該承批人或執照持有人之僱 員受傷,使其人不能照常工作達一日或以上者,該承批人或執照持有人須於事發後 十八小時內報告鑪務官。

(三)凡鐵塲或關於開饋或探鐵工事遇有本例施行規則所列危險情事發生時,不 論有無傷人,承批人或執照持有人須於事發後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礦務官,如屬於新界 者,則報告骸管理民府官。

(四)凡發生意外傷人事件經依本條(二)項規定提出報告,而該傷者因傷至死 「須於其人死後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報告礦務官及出事地之就近警署。

(五)凡依本條(一)或(二)項規定提出報告,須說明死者或傷者姓名,受傷 性質與傷勢程度及生此項意外之情形,並得以電話,口頭或書面報告之。

(六)凡依本條(三)項規定提出報告,除仍須提出(一) (二)項規定必 報告之外,並說明肇事時刻,出事地建築物或機器所受損害及生意外等各情形。 第二十一條。原例第五十三條(丁)項爲如下———(甲)「或禁止 J字樣删 除;(乙)「十二條一字機删除。

第二十二條。原例第五十七條廢除,易爲下交

第五十七條。無論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 徒刑之處分——(甲) 依本例或施行規則規定必要對任何情事提供情報而故意或輕率 提供虛僞情報拒絕提供此項情報者;(乙)違反第六十七條(八)項之規定者。 第二十三條。原例第六十一條(一)項「犯本例或施行規則」7易爲「犯第三十 、三十八、四十、四十一五十三條」字樣。

第二十四條。原例第六十七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七甲(土地局長及處長提供保证金權力及其有關之規定》

(一)凡屬饋務批約,得由土地局長,如屬探鏡或開鏡執照,則由處長分別(甲 ) 在發給或換發批約或探鏑開鏹執照作爲唯一條件;或(乙)在各該批約或探鐇開 J執照有效期內任何一時期,董令承批人或領照人或換領批約執照之人於所定合理 期間內提供下列一項多項或一切保証金(一)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應付之賠償費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二)繼付交政府之特襬稅,租值或費用;(三)因違反批約或執照件村交政 府之損失補償費或依本例施行規則規定條件應付交政府之金額。

(二)土地局長對於礦務批約或處長對於探鐺開鐵執照業已遵照本條(一)項規 定繳具保証金者,仍得在各該批約或執照有效期内,令該承批人或領照人於指定期 鍋內加繳本條(一)項所列任何一項或多項所有情事之保証金。

(三) 上述應繳或加繳保証金數目,應由土地局長或處長决定之,並得以現金繳

交總會計官保存;或由總會計實當時檢定之銀行或其他人士作担保。

(四)依本條規定所繳保証金(包括可適用之加繳保証金在内),如因支付任 何歇項或以其他原因至原額減少或消除時,原承批人或領照人在各該批約或執照有效 期內鎭據土地局長或處長之要求,須依本條(三)項指定方法,再行繳具保証金,以 恢復原繳金額爲準。

(五)在不妨害本例其他規定之下,承批人或領照人有不遵行下列辦法之一者, 土地局長或處長得立即以書面通知該承批人或領照人,終止其批約或執照,此項批 或執照即作停止論,一若係因違反條件之同樣方式至遭停止者辦理——(甲)在批約 或執照有效期內不遵行土地局長或處長依本條(一)項規定所作要求者;(乙)不遵行 土地局長或處長依本條(二)項規定所作要求者;(丙)不遵守本條(四)項之規定者。 (六)(甲) 凡依第三十四條規定應付賠償費數目已作最後决定而在十五日內尙 未給付者,總會計官在法律上得自本條規定繳存現金項下,其金額如足支付時,將此 項補償費支給受償人。(乙)爲實施本條(甲)項之規定,賠償費數目在下列情形之 下,即爲日作最後决定論——(一)其數目經雙方協議時;(二)凡經處長依第三十 四條(二)項規定裁定數額而在該條(三)項規定限期内,雙方當事人並未向饋務補 償局提起上訴者;(三)有依該條(三)項規定提出上訴而經補償局予以裁定者, (七)批約或執照期滿或終止後,總會計管如滿意認定所繳保証金(包括可併適

用之加繳保証金在内)項下,並無任何或其他款項待支者,應將此項保証金或所餘 額退還原人。

(八) 土地局長或處長依本條(一)(二)項規定指令提供或加繳保証金,以 便支付政府特權稅時,其未依太條規定繳者,不得將該鐵地所有鑛石或鐇物出售或 遷移。

第二十五條。原例第六十八條(甲)及(乙)項,易爲(一)及(二)項;而( 二一)至(二)款易爲ABCDEFGHIJKLMNOPQRSTU各款;又本條( 一)項爲如下修正;(甲)本項(G)款廢除,易爲下文(G)於探開鑼 (第三篇) 八九

Page 240Page 24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