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四間
(第三篇) 五六
法規新編 (1)在所領國際通用許可證有效期內,該有關汽車併適用一九五六年道路交 通(車輛註册及領牌)規則第九條及該規則第二號附表之規定。
定免稅許可證(表格三)........八元。依規則第四條規定汽車國際燈(表格四)
·十元。依規則第四條規定最高俄重額及重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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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所領國際通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並領有註册標誌之汽車,須在車尾標示其 國籍標誌,以資識別,而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註册及領牌)規則第四十二條( il)項之規定,對於不遵行本項規定辦理之汽車車主,駕駛人或管理銨車之人均適用
(四)在所領國際通用許可證有效期内之汽車,會將遊客登記證件稔並曾發給 談車注册標誌者,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注册及領牌)規則第五條(二)項(關 於繳驗註册簿)之規定,對於遊客登記證件,應適用之,一如註册薄所適用者辦理。 (五)在所領國際通用許可證有效期内之汽車,其所附拖車,應併適用本條之規 定。
第十一條。(一)登記主管官對於依第十條(一)項 ( 乙) 欸規定給予汽車注册 標誌,應於發給國際通用許可証時另發一注册卡片,其表式及備載事項由主管官指定 之。(二)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註册及領牌)規則第五條(二)項(關於繳捻 注册簿),第六條(關於注册簿副本)及第四十二條(三)項(關於註册簿殘破損毀 事項)各規定,對於註册卡片應適用之,一如注册需所適用者辦理,但所稱主管官、 易爲登記主管官字樣。
第十二條。凡違反規則第六條(二)項或第九條(一)或(二)項之規定者,以 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五百元金之處分。
第十條(一)香港規則(一九三七年版)第二卷第七二三至八一六頁內載「 車輛及交通規則」項下第三及五條,又一九三五年第五五一號公佈之一九三五年汽車 (國際通行)規則7茲官告廢除。 (二)無盡本條(一)項有若此之規定,其遵照上 述廢除規則規定所發證肅,許可証或執照牌照,應繼續有效,一如各該規則係未宣告 廢除者辦理。
附表第一號
表格一 -規則第三條規定依一九四九年協定國際駕車許可證表式(譽) 表格二 ——規則第三條規定依一九二六年協定國際駕車許可證表式(畧) 表格三——規則第四條規定依一九三一年協定國際免稅許可證表式(N)。 表格四——規則第四條規定依一九二六年協定汽車國際証表式(雾)。 附表第二號 徵費表 依規則第三條規定駕車許可瓤(表格一段表格)
·十元。依規則第四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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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上學校條例
(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POST SECONDARY COLLEGES ORDINANCE, 1960,
一九六〇年一五號規定若干專上學校之登記與受管制暨特許免遵敎育條例之規定
及其他有關情事條例,是年五月二十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命名)。 本例定名一九六〇年專上學校條例。
第二條(詮釋)。本例除內文另有表示者外,所稱
「學校」指依本例規定注册之專上學校,此等學校應稱爲認可專上學校:
「校董會」如設有托管會以代替校黨會者,包括託管會在内; 「敎育司」指教育司署教育司。
第三條(登記册)。爲實施本例之規定,教育司應設置下開登記册-(甲》學 校登篦册;(乙)校董會董事登記册;(丙)校務會委員登記册;(丁)學校師 飩册。
第四條(註册條件)。教育司對於專上學校對下列情事,認爲滿意者,各該學校 得依第三條之規定注册,此後並得在册内繼續登記
(A )校董會,校務委員會及教職員之組織,在學術與一般水準及管理工作上, 須有滿意之保証;
(B)管理專上學校之章程、法則或其他文據,須照施行規則之規定,備載所列
(C)所授程,以能使專上學校各方面適應社會之需要,並包括有大部份課程 係延長至四年以上者爲準;
(D)所設配備、實驗室、圖書室及一般設置,須足供所授課程之用
(E)專上學校教職員之人數、腰、待遇及工作憎况必須-
分;
(F)校舍須-
分適合於開設專上學校及時常均屬適宜與安全者;
(G )學生入校年齡與資格,教授標準及結業試之標準等;
(H)招收學生人數,以能及保持學校地位、程度、適合一切設備與社會之需 要爲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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