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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法規新編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第七篇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第一六二章助產婦規則該宣告廢除。 附表第一號 表 格

表格一 —依規則第三條規定助產士登記册表式(學)。 表格 依規則第五條規定助產士注册証書表式(喜) 表格三 ————依規則第六條規定接生事件登記册表式(暑)。 表格四...... -依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管理局研訊控訴事件通知書表式(畧)。 表格五 ——依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傳喚證人傳票表式(畧)。

附表第二號

徵收费用表 (依規則第五及十條之規定)

一、登記費——→(甲)第一次注册 ( 1 ) 在本港受訓助產士廿元,(二)在港外 受訓助產士三十五元。 (乙 ) 再復註冊十元。

二、執業費每年五元。

三、參加考試費十元。

在下開各年份注册之助產士於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卅一日或以前應照下列規定 繳納綜合留名費:一九六〇年——十元。一九五九年————九元。一九五八年——八元 一九五七年——七元。一九五六年———六元。一九五五年——五元。一九五四年1 ——四元。一九五三年——三元。一九五二年——二元。一九五一年——一元。

一九六零年道路交通(國際

通用)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五月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交通條 第三條所授權郜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得一九六〇年道路交通(國際通用)規則,並由一九六〇年七 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規則除内交另有表示者外,所稱

「外地] 指本港以外地方

國際協定;

(第三篇) 西

「主管官」指警務處長或任何法例宣佈爲實施本規則規定主管官之人或受主管官 委託代行其職權之人;

「一九二六年協定」指一九二六年四月廿四日在巴黎簽訂關於汽車國際通用之國 際協定;

「一九三一年協定』指一九三一年三月三十日在日内瓦簽訂有關外國汽車鐵脫之

「一九四九年協定」指一九四九年九月十九日在日內瓦簽訂關於汽車交通國際通 用之國際協定;

「協定駕車許可証一指遵照本港以外協定當事國國家所發第一號附表內載表格 表格二之駕車許可証;

「境內駕車許可証」對於本港以外之國家,指依該國法律規定所發准許持有人在 該國境內駕駛汽車或某一種類汽車之証件;

「國際通用許可証」指依規則第七條規定所發許可証;

「國籍標誌」指遵照一九四九年協定附錄四或一九二六年協定附錄丙所規定,並 戲有各該車輛依各個國家法律辦理登記而在協定內開列其特徵文字之標誌;

「登記主管官」指總督行使本條(二)項所授權力委-

登記主管官之人或機構: 「遊客登記証件一指—→(甲)如係在本港以外國家而屬于一九四九年協定當事

國家所登記之車輛。其依該國法律登記之登記証,内登記編號或登記號碼,製車人 姓名或廠名,登記日期及領証人之姓名地址者;(乙)依照本港以外國家而屬于一九 二六年協定當事國之法律規定所發附表第一號表格四所列表式之証書。

(二)總營得委派任何人或機構爲本規則規定之主管官。一經委定。迅速在政 府公報佈告之

1

第三條。(一)凡欲依一九二六年協定或一九四九年協定領取國際駕車許可証者 ,須向登記主管官提出申請,依照所定表格具及簽署,並附寸半至二寸乘寸半至 二寸大小方形相片二幀。(二)登記主管官按據申請及徵收第二號附表所定費用後, 如滿意認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者。得給予第一號附表內表格一或二所駕車許可証冫 俾在港外地方應用——(甲)合格駕駛許可証所列該某一種類之汽車者;(乙)係爲 本港居民者;(丙)年齡達十八歲者,如申頜駕駛計程車,租賃車或卸載本身重最超 過三十五英担貨車或巴士車,則其年齡達廿一歲者

第四條。(一)凡欲將遵照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注册及領牌規則規定 册之汽車依一九三一年協定領取免稅許可証,或做一九二六年協定領取國際証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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