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1 — Page 187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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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000.

2.000

六十元 六十六元

11100R 1111OR

10.000

一萬方尺以外每多一千方尺或其零

七十二元 六元

一四四〇元

一百二十元

建築(私家街道及通路)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緒

第一篇 第一條(命名與實施)。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建築(私家街道及通路)規則 並由一九六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詮釋)。本規則除內交另有表示者外,所稱

「混合區」指任何一地區7區內建築物之發展或將之發展全部或局部作人類居住 之用,煙全部或局部作手工業或辦公所或其他商業之用,而非單屬於住宅區或工業區 者

行人之交通者;

「行重路」指用作或擬用作車輛交通之各該部分私家街道,握暊路或通路; 「掘頭路」指一端封閉的私家街道;

「人行路」即步行路,指私家街道,掘頭路或通道之一部分,而僅用作或擬用作

「工業區」指任何一地區,區內建築物之主要發展或將之發展全部或大部份作手 工業或辦公所或其他商業用途者,

「行人路」指僅供作或擬供作行人交通之私家街道;

「公共街道」指由政府管有及保養之街道;

「住宅區」指任何一地區,區內建築物之主要發展或將之發展全部或大部分作人 類居住用途者;

二篇 第

私家街道及通路之設計

第三條(新闢街道)。所有新闢私家街道,掘頭路及通路,應以自原有街道或另 新街道進出者爲準。

第四條(人行路)。(一)所有私家街道或掘頭路兩旁,應設行人路。(二)所 有通路,最低限度,應在一邊路旁設行人路。

第五條(私家街道寬度>

(第三篇) 三六

(一)(甲)住宅區區內-(子)私家街道行車路及人行路之號度,不得小過 目表一規定之寬度(丑)掘頭路之行車路寬度不得小過十六呎,而其行人路之寬度不 得小過九呎。

目表一——大行車路濶廿四呎,小行車路濶十八呎。大行人路濶十二呎,小行人 路濶九呎。

(乙)工業區與混合區區內——(子)私家街道行車路及人行路之寬度,不得小 過目表二規定之寬度;(丑)掘頭路之行車路寬度不得小過廿四呎,而其人行路之寬 度不得小過九呎。

目表二————大行車路濶三十四呎,小行車路濶廿四呎。大行人路潤十二呎,小行 人路濶九呎。

(二)爲實施本條之規定(甲)建築主管官得决定 ( 子 ) 任何地區爲住宅區 工業區或混合區,, (丑) 任何街道爲大路或小路;(乙)任何掘頭路,如由該路 與通衢大道交界處起,沿行車路中心線緻度而其長度超過四百呎以上者,即作私家街 道論。

第六條(通路寬度)。(一)除本條 ( 11 ) 項所規定者外,通路之行車路寬度以 十六呎以上而其行人路寬度以五呎以上者爲準。(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路之 行車路以九呎以上而其行人路以五呎以上者爲——(甲)通路所供應或將用以供應 十二座以上個別樓宇二十四以上樓房,無論該樓層是否在同一建築物之内者;( 乙)建築物所有樓宇或樓層之地板總面積不超過三萬六千方呎者;(丙)供應車輛通 過之地方,沿該路全段設計,長度不滿二百呎者。

第七條(行人路)。所有行人路,須——(甲)寬度以有十二呎以上,及(乙) 避免車輛進入者爲準。

第八條(道路邊綠半徑)。所有私家街道,掘頭路或通路而與任何街道交界者, 其路邊緣線之半徑須——(甲)該衖或掘頭路通路之人行路如與骸街之宽度相等者 ,不得少過該人行路之寬度;(乙)人行路之寬度不一者,不得少過該較濶人行路之 寬度。

第九條(路口成直角形)。任何私家街道,掘頭路或通路而與任何街道接連者 其交界處應構成一直角形,乖—————(甲)凡新私家街道或掘頭路而與原有街道交界者 1該新私家街道或掘頭路行車路線,應就該街道掘頭路進入交界處之角度延續一百 呎焘以上;(乙)凡遇二條或多絛靳私家街道交界,各該街道之行車路線,應就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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