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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三

交通要覽

(第四篇) 四

(十四)居留限制

乘䲁J第三卷第四七九直至四八六頁,便可查。

移民官在任何時間內,有權限制任何進入本港外來旅客之居留時間。

香港過境入境手續

(十五)警 告

所有入境准許証均由移民官署發給,持有有效及簽証旅行証丼不包括將被准許入

(根據香港中國旅行社「旅行便覽資料

出入香港邊境手續

一九五六年三月廿九日起,凡本港居民欲前往中國大陸而復欲保證重返本港者, 須領取一種旅行證件。此一證件名爲「香港回境證」。此種「回境證』,通常在發 日起六個月內有效,適用於任何次數之旅程,由一九五八年六月九日起,新證有效日 展爲一年,領取回境證之領證費爲兩元。上項回境證將發給與人民入境事務處主 任所認爲滿意之眞正本港居民,如將來必須再實施限額入境辦法時,此等回境證持有 人將可在限額以外重返本港,回境證於其持有人返港時,不必繳還人民入境事務處主 任,但於該證有效期間內,得以保存,及於返港任何次數時使用。上稱回境,可向 下列機構申請,即本港軍器廠街警察總部地下人民入境事務處或九龍辦事處。

前述辦法,係根據香港政府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之移民入境管制則例( 第二四三章)一九五六年修正之移民入境管制條例訂定辦理者。該項修正條例如下: 督憲會同行政局依照移民入境管制則例第三五段所授予之樽力,創訂如左之條例 :(一)此等條例稱爲一九五六年移民入境管制條例(修正者)。 (二)移民人境管 條例乛以後稱爲主要條例】在第十三條之後增加新條文;(一)移民官得以權宜執 行其權力,收黴法定之手續費,對任何人發給一項再入境許可證(用第七表所定之第 一種格式紙),其有效期不超過十二個月、《二》此項再入境證,在證上有效期間, 於本殖民地內,具有-

分效力,供證上所載明之人復入境内,不限次數。(三)此項 主要條例第四表由增加下列字樣修正之:「再入境許可證根據第十三條A項發表 港幣二元 J

至於其他入境事宜,可參照香港政府人民入境法規辦理。香港政府施行之「人民 入境統制條例」及「人民入境統制施行細則」,對人民入境,有詳細規定,讀者如欲 詳細攤開,可翻一九五〇年香港年鑑第三回中卷第一至第六頁囊,或揭「香港法律

(1)過境簽証: (Transit Visa) 除另有註明更長時間者外,過境簽証 留香港時間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簽証當局得考慮展延至最高限度七日

(2)團體簽証:人數不能少過十人,全體須同時同一交通工具來港及離港1停 留香港時間爲十四日。

(3)探親簽証:來港探親友,在港不能受職或經營生意,居留期爲三個月。 (4) 入境簽証:凡有親友在港,具有正當職業能負担申請人之生活費用者,可 在居留地之英領事館申請,居留期爲六個月。

(5)廣東人來港:甲、持有六個月以上的澳門身份証,由澳門來港,不須另辦 入境手續。乙、持有大陸之「來往港澳通行証」,可由深圳或澳門來港,但目前施行 比額限制。

( 6 )居住香港之中國人,不論省籍,持有六個月的香港身份證,欲前往中國 大陸或澳門者,可到移民局申領回港證7 收費二元,十二個月内有效, 來去不限次

(7)居住香港之中國人, 欲往海外旅行, 無法取得本國護照持有香港身份證 者可向移民局申領回港證(Certificate of Identity ) 將來憑證回港, 及作旅行証

港澳僑胞出國護照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九日調查:中華民國外交部駐澳門專員辦事處,發給港澳僑胞 出國護照,一切簡化,需時天,如申請人因乘機班期所限,須提前領取者,持有-

份證件,向該辦事處洽商,可通融發給。至於香港僑胞之領取護照辦法,亦可由港 寄外事處領取,減少到澳辦理還。

臺灣入境出境手續

台灣地區入境出境手續,係依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二月一日施行之「戡亂時期台灣 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辦理,共三十六條,原文甚長,台北包溼璋氏編有「台灣地 區入境出境法令手續詳解」一書,逐條說明,並編「手續問答]五條,易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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