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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八) 外來旅客來港手續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交通要號

2. 在港停留時間不超過48小時。

3. 持有目的地國家之入境簽証,及離港後所有途經國家之過境簽証。

4. 航空公司願負完全責任將旅客儘速載離本港。

(五)中國人入境:

1. 由中國大陸來的廣東籍旅客,進入本港無須入境證,但必須持有中國當局簽 發的往返通行証(即雙程通行証)井受出入口平衡限額管制。

2. 由澳門來的廣東籍旅客,必須持有中國人民政府簽發的往返通行証,并受往 數限制。澳門居民持有澳門身份証者,進入本港不受名額限制

. 非廣東籍旅客必須持有有效入境証,方能進入本港。

4. 從中國大陸及澳門以外地區來的中國籍或台灣方面的中國籍旅客,無論是否 廣東籍,進入本港時必須持有有效簽証入境証。

5. 回港紙———此項証件係發給香港正當中國籍居民,以便經由羅湖或澳門前往 中國大陸後重返香港之用,該有效期爲12 個月,期內往返次數不受限制。

除經移民官准許外,任何外籍海員及飛行人員不得進入本港,并不得在本港 被開除或免職。

(六)海員及飛行人員

條例內關於外籍人之定義如下;

「除在本港出生持有本港出生紙以外的人,均稱之爲外籍人」

(七)外人登記

任何到達十六歲之外籍人,意欲在本港居留超過十四天以上者,均須向外人登記 處提供下列有關本人的資料:

姓名,年齡,性別,香港住址,職業,護照內容,及相片兩張。

以上人員,如遇有更改住址或商號地址時,應即報告,但下列人員可豁免: 1. 現任領事。

2. 以往已登記者。

3. 中國籍人士(中國大陸或台灣方面)

外來旅客離港無須離境証,但必須親往或書面向外人登記官報告,如乘搭飛機離 艙7尚須填寫上落機証。

(九)船主及機長

當移民官認為需要時 船主及機

1. 提供全部船員及機員名單。

4. 出示船單。

長必需履行下列事項:

2. 安排所有船員及機員以便接受檢查及詢問、

3. 接受全船檢查,必要時須安排其他人員在船或離船。

(十)

船主及機長必須:

目的地及出發地點。

1. 報告旅客中有關引渡、偷渡或其他未經核准的人員。

2. 按照字母先後,將所有旅客編列名單,丼註明國籍、出生地點、職業、旅行

3. 安排所有旅客,以便接受檢查及詢問。

(十一) 中國籍旅客之返回中國

海外華僑返回中國,經申請後可給予直接過境便利,海運旅客必須以不少於三十 人組成圍體,船公司及航空公司必需負賣安排將旅客直接送至邊境。如遇有不准進入 中國境內之旅客,必須負責送回原處。

(十二) 運輸公司之責任

過有任何旅客未經核准進入本港,則該旅客之船主、撥長、江工具主人、 承包人、代理人或承運人等,除非能使當局滿意,認爲錯誤不在該方或該方任何員 外,可予以伍千元罰欸,又無論該項欸已否徵收,港督可下令該有關運輸構等負 責將該旅客送回原處、出生處或其本國

(十三)船主可用任何方法,包括武力,將不准入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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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覊留船上。如此將旅客覊留船上將認為合

#1 .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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