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法規新輯 司法類(本類各例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九年簡易程序治罪(執照及徵 費規則
七月二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二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 例第三十六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案。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簡易程序治罪(執照及費)規則,定由一九五 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但所發許可証在本規則施行之日仍屬有效者,則在該許可 續有效期內所徽費用,應照舊黴繳,一若本規則係未經施行者辦理。
第二條:凡依條例第三條(三)項規定所發許可証,或修改或換發此種許可証 概不收費。
第三條:爲實施條例第三條(三四)項之規定——(甲)關於香港九龍及新九龍 土地,以工務司爲發給許可証之合法主管官;(乙) 關於新九龍以外之新界土地,以 新界民政署長爲發給許可証之合法主管官;(丙)至關於本規則第一號附表第一格列 舉事務所發許可証,須照第二格所列向合法主管官繳納費用。
附註:第三條(三四)項,係經一九五五年六九號條例所增訂。
第四條:爲實施條例第九條(一)項之規定———(一)租用地申領執照及許可 証,其合法主管官爲——(甲)不屬於九廣鐵路局範圍或界限内者,(一)如該地係 座落香港九龍及新九龍,應以工務司爲合法主管官;(二)如該係座落新九龍除外 之新界,應以新界民政署長爲合法主管官; ( 乙 ) 屬於九廣鐵路局範圍或界限內者, 應以九廣鐵路局長爲合法主管官。(二)租用香港九龍及新九龍土地7應照下列收費 -(甲)租用第二號附表第一部第二格所列地區之土地而非作第二號附表第二部第 二格所列用途者,應照該附表第一部第三格所定標準率納費;(乙)租用土地作第二號 附表第二部第二格所列用途者,應照第二部第三格所定納費;(丙)除依第二號附表 第二部第六、十三或十六項規定發給之執照或許可證外,如未另有指定,其租用土地 所發執照咸許可證,每件最少徵費十元; ( 丁 ) 關於第二號附表第二部第一項所定用 途是否屬於一等或二等,應以合法主管官之决定爲最後裁定;(戊)關於第二號附表 第二部第八項所列,該地是否作非牟利之慈善或福利用途,應以合法主管官之决定爲 最後裁定。(三)租用新九龍除外之新界土地,應照下列收費......(甲)租用此項土
照
該及
地許
Y
號次 一番
(第三篇)三八
地而作第三號附表第二部第二格所列以外用途者,應照該附表第一部所列標準率納費 (乙) 租用土地作第三號附表第二部第二格所列用途者,應照第二部第三格所定納
費;(丙)除依第三號附表第二部第八、十一、十五或十八項規定發給之執照或許可 翻外,如未另有指定,其租用土地所發執照或許可証,每件最少黴費五元;(丁)關 於第三號附表第二部第十一項所列,該地是否作非牟利之慈善或福利用途,應以合法 主管官之决定爲最後裁定;(戊)關於第三號附表第二部所列各項用途,其所屬範圍
·顯示應收較高費用者,應以合法主管官之判斷爲準
第五條:遵照本規則規定計算所徵費用,其不滿五角之數應予免收,五角或以上 銀數,作一元計。
第六條:依本規則規定所發執照或許可証如有遺失,合法主管官按據原領照人之 請求及徵收費用五元後,得給予原執照或許可証副本一份。
第七條,依本規則規定所發執照或許可証如有修改,不另收費。
第八條:本規則各附表所列地區之界限,以由工務司簽署隨時交存官地丈最處備 案指示各該地區之圖樣爲準,各該圖樣在辦公時間内任人檢查,不收費用
第九條:一九五三年甲第八五號公佈之簡易程序治罪(執照及黴費)規則,一 九五六年甲第五二號公佈之修正規則,茲宣告廢除。
附表第一號 (依規則第三條丙項規定) 用途
石礦塲(包括移運泥右)
視地點物質而定應徵費用由合法主管官决定之。
附表第二號 香港九龍及新九龍(規依規則第四條二項規定)
第一部
徵費標準率
地區
港(甲)筲出灣至堅尼地城北段
(乙)柴灣及香港仔
(丙) 鄉村區域
(丁)其餘區域
九龍(界限街以南)
三 新九龍(甲)沙田徑路以西(包括啓德機塲)
(乙)沙田徑路至官塘
(丙)茶果嶺
(實)鯉魚門油塘
費用
每年每方尺一元
每年每方尺五角
母年每方尺二角五分
每年每方尺一
每年每方尺一元
每年每方尺一元
每年每方尺五角
每年每方尺二角五分
每年每方尺一角
垦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