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二囘
意注
華僑日報 為刋登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
一九三三年三月三日香港政府公報
政府佈告第一三五號
為佈告事茲經華民政務司核定承認在本港出版之華僑日報 (下略)為登載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凡遵照一九二三年「防 止業務詐欺轉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刊登一切關繫法 律之商事告白如刋登該報即可發生效力此佈輔 蕭頓 所有遵 遵照該例規定 观定須在漢文報: 報紙刊登一切商業上買賣退受及遺 失聲明等告白如在
·告白如在華僑日報即具有法律效能惠登廣告
諸君尚祈注意
杜址:荷李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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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日報謹 啓
電話:三八〇六六(總機)
(第十篇)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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