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二囘

意注

華僑日報 為刋登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

一九三三年三月三日香港政府公報

政府佈告第一三五號

為佈告事茲經華民政務司核定承認在本港出版之華僑日報 (下略)為登載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凡遵照一九二三年「防 止業務詐欺轉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刊登一切關繫法 律之商事告白如刋登該報即可發生效力此佈輔 蕭頓 所有遵 遵照該例規定 观定須在漢文報: 報紙刊登一切商業上買賣退受及遺 失聲明等告白如在

·告白如在華僑日報即具有法律效能惠登廣告

諸君尚祈注意

杜址:荷李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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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日報謹 啓

電話:三八〇六六(總機)

(第十篇)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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