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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聯合王國特許專賣權登 記(修正)條例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八年二七號修正第四十二章英聯合王國特許惠黨權登記條例,是年八月1 十五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 本例定名一九五八年英聯合王國特許專賣權登記(修正) 條例。(原例 見法律彙編卷第四五及四六頁)
第二條 第四十二章英聯合王國特許專賣權登記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删除 易爲下文:第二條。本例——「登記」指特許專賣權登記官。
第三條 原例第三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第一項第一行「(一)字糠删 除;(乙)本條第二項宣告廢除。
第四條 原例第五條與第十條「特許專賣權登記證明書」句,刪除「特許專賣權 一字樣。
第五條 例絛ㄟ條(二)項廢除,易爲下交———(二>上述理由,應包括在英 聯王國享有特許專賣權優先日期之而本港經有此項創製品之製造、使用或出售者在 內,但在英聯合王國享有特許專賣權優先日期之後,而在依第五條規定發給登記證明 警之前有人在港製造,使用出售此項創造者;則不得視爲包括於上述理由之内。 本項稱『優先日期』具有英國一九四九年特許專寳權法第五條所賦有之意義。
公司 (修正)條例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八年二五號修正三十二章公司條例,是年七月十八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 本例定名一九五八年公司(修正)條例,自一九五八年慈善團體地 ) 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公司條例見法律愛編卷一第二六三至三四七頁)。
第二條 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下稱原例) 第十七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 (一)項但書刪除,易爲下文———但公司之組合,原屬於作慈善事業而符合一九五八 年慈善籬體(地)條例第二條釋義之規定者,除須遵照該例規定辦理外,不得在本 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港地方購置地 (乙)本條(二)項颺除,易爲下文
▲爲實本兼之規定 丿所稱『地產』,包括各種各類地產、樓宇及房屋產業所有財產或利益在内。 第三條 原例第四十九條(四)項爲如下修正——(甲)本項第二行『對於印花 稅法規所規定之情事起見』,易爲『對於第九號附表所列情事起見』字樣。(乙)本 項但書『申花稅』,易爲『第九號附表』字樣。
第四條 例灬C七條(三)項(I)款之後加入下女(J) (J)沒收 股份所繳股款總額。
第五條 原例第一〇九條(三)項第二及三行『上項借貸對照表』之後加入『 報告書』字樣。
第六條 原例第一三一條甲(按本條經一九五五年一五號條例修正在案)第(四 )項之後增入下文第五項:(五)法律諮議對於下列事項應受報酬,須由總裁定並 自本港普通稅收項下撥付之(甲)依第一三一條乙第(四)項規定咨送刑事委員 會審查之各個事件;(乙)審計師管理局舉行審查時參加出席;(天)對上述事項所 作初步工作;(丁)對於依第一三一條已規定之上訴事件所作有關法律工作。
第七條 原例第二七〇條(二)項『第一三〇條』,易爲「第一二八條」字樣。 第八條 原例第二八〇條(一)項第二行「須將不需用之款』字樣之後加入「按 照監察委員會及接管員所酌定者,以定期存款交存各該銀行」字樣。
第九條 原例第二九〇條(一)項末端「五角」,易爲「七角五分」字樣。 第十條 例第三四五條(一)項末句「及第二與第六號附表所列表格」,易爲 「第六號附表所列表格一字樣。
第十一條 原例第二號附表宣告刪除。
第十二條 例第九號附表爲如下修正:(甲)本附表第二段登記費三元一柱, 『 三元 』易爲『五元』字樣。(乙)本附表第四段(一九五五年一五條例所增訂者) 之甲項『申領執照費······二十元』一柱,茲宣告刪除。
有利銀行(易名) 條例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八年一四號立印度有利銀行易名在本港法律上發生效力使事前若干事 項有效條例,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法規新輯
第一條 本例定名印度有利銀行(易名)條例,並視爲由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 (第三章)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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