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8 — Page 208

華僑年鑑 All

第十一回 、 法規新輯

香港年鑑 第六十六條(一)項指定之燈火。(五)依本條(二)項規定必要裝設之燈火,以在 黑夜天氣淸朗之下,在至少一英里遠可以望見者爲準。(六)本崦所稱燈火之燈罩, 其構造式樣,以處長所核定者爲準。(七)凡不遵照本條規定辦理之毎一缺漏行爲, 其船長應受二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二十五條。凡裝配機動推進器之船隻在本港水域内航行時,船上須聘用領有處 長所發合格證書之船長一人及輪機師一人。犯者,其船東,代理人,領牌人或船長應 受一千元罰金或六個月徒刑之處分。但領有合格証書之船長,亦係領有合格證費之輪 機師,而經處長對於該船大小,業務性質及管理範圍定由船長一人可以兼任職而 權宜决定給予書面許可者,則對本規則之規定應以-

分遵行驗。

第二十六條。(一)船隻斑易船長或輪機師,領牌人須即報告處長。(二)受聘 爲機動推進船隻之船長或輪機師,須向處長繳驗其合格証書,並繳納註冊費一元。( 三)凡不遵行本條之規定者,應受五百元金處分。

第二十七條。船隻發生意外或遭受損害,其船長須於四十八小時內報告處長。 第二十八條。(一)凡未配足人員及未-

分配備之船隻,不得在本港水域內航行 。(二)船隻不得戲甫過量,使之不適於航行。

第二十九條。(一)船隻不得供作娼妓之用,或載運當娼婦女,或作其他不道德 用途。(二)船隻不得作賭博或其他不合法之用。

第三十條。所有船隻之船長對於處長因天氣冫港縞狀况或其他情形,認爲必要 發之指示,須即遵行辦理。

第三十一條。所有船隻不得企圖靠泊任何船舶之旁,包括軍艦在内,並不得在各 該船舶一百尺內往來遊行而有違反各該船舶船長之意願者。

第三十三條。船隻裝有虛偽倉底或秘密室者,其船東,代理人或船長於判罪時, 應受五百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三十二條。任何船隻如無合法權力,不得在海軍浮泡停泊。

第三十四條。(一)任何船隻之船長,船東或代理人不得在船上收受或存有危險 物品,又無論何人不得將危險物品放置船上,但由處長依第八號第九號附目按照各◎ 危險品種類奧數量分別發給有效證書與該船者則不在此限。違反本條規定者,物品 沒收-

公,而船長船東或代理人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二)任何 船隻之船長不得用該船拖運危險貨物。(三)本條之規定並不防礙其他條例另提控 案。但同一罪行不得二。

(第三)四六

第三十五條。 钅一)任何船上人等如未獲處長書面許可不得在本港水域內用器具 撈取魚產或甲魚以外之其他事物。無論判處其刑在案,凡自海難撈獲物品而違反本 條之規定者,應于沒收-

公。(二)船上人等不得在海底電線範圍內用器具捕或企 圖捕取魚類。

第三十六條。船隻在本港水域內停靠任何船舶之旁或埗頭或寄泊,其船長須將槳 魯抽出水面,用繩索縛牢,勿令伸出船身之外。

第三十七條。凡領有本規則規定所發牌照,許可證之船隻,其船長不得使用或容 許該船拖曳他船,但出於救助他船或其船員免遭危險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八條。處長按據理由,認定遵行本規則之規定有其不適宜或不可能時,得 特許任何船隻或任何人免遵本規則任何或一切條文之規定。

第五篇 各類船隻各別之規定

第一類船隻

第三十九條。第一類甲客艇如獲得處長書面許可,得在下列地點載客,第一類乙 客艇不得在下列地點載客——(甲)由盧押道埗至之海事處碼頭海旁任何地點客 。(乙)在上述地點之間之海旁一百碼内下錨或停泊。

第四十條。下列客艇得索取艇費最高額如次:第一類甲客——載客二人半小 時一元。加載一客每半小時五角。日落至日出之間每客一名加收五角。第一類乙客 ——載客二人每半小時五角。加載一客每半小時二角五分。日落至日出之間每客一名 加收五角。

第四十一條。收費最高額,須用中英文標列,索闋時提示之。

第四十二條。船長在港海範圍內各地方,不得拒絕載客,但有適當理由者除外。 船長接奉海事官,警察或稅務人員命令,須迅即依時眏泊碼頭。在載客時,船長須安 全及儘速駕駛。

第二類船隻

第四十三條。第11類船隻如未領有第六號附目所列表式之特別許可,不得航出 本港水域。

第四十四條。貨艇領牌人不得拒絕載客,但有適當理由者除外。

第四十五條。駁船或貨艇載客,以管理所運貨物或行李,或協助起卸貨物之人爲

限,但人數不得超過牌照上所列戰者。

第四十六條。(一)申領水蜓牌照者,須向處長機監副海事處長(唸船官)簽證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