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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第十一 香港年鑑

法規新輯 內來往而非顯屬其他種類之船艇。第五類 行走本港水域内任何地方而載一百五 十祖以上之機動營業艇或營業帆船,但,專行走港海範圍內之船隻不屬之。第六類—1 ——來往本港水域内任何地方而載一百五十組以上機動澹艇或帆船捕魚艇。

第三條。(一)茲授權海事處長對於規則第二條分類各種船隻按照本規則第一號

·附目明定表式及件依本規則規定發給牌照,以資各該船隻之應用及經營業務。(二 觀對於船隻種類所發牌照有疑問時,應以處長之决定爲最後裁定。(三)所發牌照( 甲)以十二個月爲期,按照本規則第二號附所列徵費表收費。(乙 ) 以九個月,六 個月或三個月爲期,由處長决定按照(甲)項所定年費7分別按比例率徵收之。(四 )牌照開始日期 ——(甲)第一二三及四類船隻,由每年七月一日起計。(乙)第二 類船隻,由每年四月一日起計。(丙)第五及六類船隻,由發牌日起計。(五)所有 牌照,須於滿期時向處長繳銷之。(六)處長按據申請,得樑宜决定按照第三號及六 號附自所列表式,條件用途及徽費,發給許可證與任何船隻之船東或船長 對於來港船隻而未領有牌照者,給予嵛泊許可證。(乙)船程許可證。

第四條。(一)無論何人如未領有處長依本規則定表式所發各該船隻牌照客泊 許可證,不得在本港水域內保有冫使用,租用或出租此項船隻。(二)所有船隻如未 領有處長依本規則規定表式所發牌照或航程許可證,不得行走任何航程。

第五條。所有牌照須編列號碼7並在船百船尾愛上此一號碼由處長授權之人辦 理,不另不收費,但號碼破損行漆髹者,第一至四類船艇收費五角第五及六類收 費一元 。

第六條。(一)處長對於申領牌照,航程許可證或泊許可證,如認爲適當,得 拒絕發給之。(二)處長對於違反牌照或許可證條件或本規則之規定者,依法得將各 該牌照或許可證中止或取消之。(三)處長認定爲紀律或安全利益所必要貼便利時, 得隨時將牌照或許可證件璒訂或修改之。

第七條。依本規則規定所領牌照或許可證冫除法律另有相反規定者外,須存於船 上7按據滋事,警察或稅務人員之要求,須予繳驗,不能繳驗,即以犯罪論。

第八條。依本規則規定所發牌照或許可證意外損毀或遺失,經處長認爲滿意時, 得補發副件,副件與原執照或許可證具有同樣效用。第一種及第四種船隻而其載 不 超過一百五十狙者,補發翩件繳費五元。他種船隻徼費十五元,或照原發牌照或許可 證收費,而二者以較少者爲準。

第九條。凡以詐欺所爲塗改或使用或容許他人以詐欺所爲途或行使本規則規定

(第三篇)四四

所發牌照,許可證或其補發副件者,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並樂受其 他法律規定之刑罰處分。但一罪不得二罰。

第十條。(一)凡在本規則施行之後,新裝船隻如裝配熱球式或提煉石油機,不 論爲推動或其他用途者,在第一次請求驗船時,不得接納爲作發給牌照之檢驗。(二 裝配竂球式機並已領取牌照之船隻,應准予換領新牌照,但須再受檢驗。(三)配 備機動推進器或與推動力無關之其他原動力機器之船隻,其船東申領牌照時,須向海 事處長提示政府驗船官依第七號附自表式所要建造及按照其用途,在表面上似無火災 或爆炸危險之虞者。(四)處長須在牌照與檢查證書上記載(甲)機器式樣。 (乙)機器件數。(丙)製造機器之編號。(丁>推進器件數。 (戊)燃料池數目及· 其耱載量。(己)供設防火用具數目及式樣。(庚) 供救生用具數目及式樣。( 辛)船員與乘客限額。(五)所有裝設機動推進器之船隻,必要時須在機器所在處兩 蠟骹置隔板。(六)所有裝設汽,壓燃器,變動或電動器之船隻,不論是否爲推動 9抽水,搬運貨物或其他用途者,其船東於申領牌照時,須向處長提示政府瞼船官證 明各該機器適合該船應用之證書一件。

第三篇 船東船長及代理人等之職責

第十一條。(一)所有船東,領牌人,租船人或船長- -(甲)不得將該船裝配 或容許裝配用汽油或提煉石油或汽油與提煉石油混合品作燃料之機器。(乙)。凡由 處長發給牌照或許可證之船隻,在其有效期內,如本經處長許可,不得將該船裝配 發動推進器,輔助機器,汽壓力器。(二)凡違反本條(一)項規定之船,鎖 牌人,租船人或船長,或使用,出租或管有裝配機器而違反本條(一)項規定船隻之 IN 人,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三)在所領牌照有效期内,如未經處長 許可,不得將核准装觳之機器,燃料倉庫或配備加以要更改,違及本條之規定者, 其船東,領牌人或船長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吊銷牌照之處分。(四)機動推進艚染長 須保證將該船裝設機器之處時常清潔與避免惹火物質之爲入,並勿令油滓積存船底 否則應受五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十二條・(一)領有牌照艇隻易主時,新船東須於七日內向處長 (甲)依 第十號附目表式提出易主報告。(乙)同時將該船牌照繳驗。(丙)繳付簽證費三元 (丁)處長需要時,須將易主證件繳驗。(二)處長應在牌照上簽署易主事項並在

牌照登釲册作同樣之簽註。(三)違反本條(一)項規定時,新船東籬受五百元彩金 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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