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金,按期付或租保按期付欸而將申請通知書送達其夫者,其夫須於受通知發送 達後十四日內,或其夫於受通知書送達時尚未報請對審,則於報請出請對審後並在此 項限期屆滿後十四日內開列其本人所有財產及收益詳細情形,應呈醤書存檔,但如屬 於請求補給候判期內臨時贍養費以外之申請7而其要於送達申請通知時,經通告其 夫,擬就業已存檔之証據進行訴訟者則不此在例。(三)配偶夫方依本條規定遞呈盤 畫後十四日內,妻方得滅呈誓畫存檔予以駁覆。
第四十七條。(一)凡請求處决妻方財產或變更婿時協定者,須備列擬予處决或 變更之性質,除法庭另有指示外,須由聲請人列具所根據之實,作成誓書,以資 佐証。其屬於請求處方財產者,誓内須詳列其妻所享有或持有之財產,如屬於 請求變更婚時協定者,聲書內須列具婚姻詳情,有無所生子女婚前婚後一切財產 之處理,及夫方與妻方撥作處央財產項下之資金等。(二)上述璐請書,除送達與答 辯人之外,應並致各該有關財產之託管人及由登記官指定之其他人等,受此項際請 繼送達之人,須於受送達及報獲出庭候訊後十四日内依表格十二規定表式遞呈誓書存 橋,以養答辯。
第四十八條。(一)凡請求變更原令者,須由聲請人遞星擬發以奇佐証,詳列其 本人所有財產與收益,及提出申請所根據之理由。(二)答辯人於上號書選呈後及 報呈出庭對審後(除其本人係爲際請人之外),得提出書存檔,以養答辯,此後任 何一方當事人如未向法庭請准,不得再行提供證據,請求存檔。
第四十九條。除按察司有指示辦理之外,凡連帶請求救濟之申請而未經按察司 於審訊時予以處理者,登記官應指定日期加以研訊。申請人須將所定日期通知其他業 已報請對審之各方當事人及原請人,登記官應於所定期日傳召各方當事人或各個代 理律師出席執行調查,錄取,得下令傳喚任何人出席笑,並得在訴訟進行中任 何一階段飭令繳驗文件或令再行提出背書作證。
第五十條。凡屬訴狀而要求補給候審期內臨時贍養費,子女扶養費,瞻竂或保證 供養,除請求處决妻方財產或變更婚時對財產協定以外之連帶請求救濟所提出之申 請事件而其配偶間已育有子女者,登記官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執行調查事後,應酌量 頒發適當命令,或將此項申請事件由此項事件所引起之爭議問題呈按察司裁定之 ,在候判期內,登記官得酌定適當條件頒發臨時命令,俾資遵守。
第五十一條。(一)凡請求處火妻方財產或變更婚時對財產協定之申請事件而 其配偶間已育有兒女者,登記官於執行上述調查或事後,須將其調查結果以繼面報 按察司,上項申請事件應予展期研瓤。(二)終齬官依本條(一)項規定所報告, 香港年鑑
第十一月
適予存檔,任何一方當事人沒繳所定費用後,得申領報告書瞪本一份。(三)按察司 對於此項申請事件執行研訓後,得批准或變更登記官之報告,或酌量另頒適當命令。 第五十二條。(一)聲請人或配偶一方答辯人(如經報請出庭對審),或該配偶
所生兒女之監護人,或請准法庭參加訴訟俾可請求管理各該兒女之人,或遵奉法庭命 令監管各該兒女之人,得於法庭頒發確定命令之前或以後,隨時申請法庭頒發關於管 理或教育各該兒女之命令,或指令將各該兒女置於由法處以保護之正當辦法。(二 ▲聲請人對於婚變事件具狀存檔之後,望配偶一方答辯人於報請出庭對審後,均得隨 時申請會見其所生子女,但受有命令處分(不論爲假處分令,實施令或確定命令之處 分)之配偶一方申請會見其所生子女者,須向按察司提出之,惟經對方當事人同意, 准予會見,僅餘會見久膏一問題待决者則不在此例。(三)凡申請將年齡十八歲以下 子女永久遷出法庭管轄地區之外者,須向按察司提出之,至於請求將子女遷出法庭管 轄地區以外之其他申請,應向登記官提出之。
第五十三條。凡關於配偶所生兒女,依本規程規定提出任何申請,而對於各該兒 女有關事件, 已在高等法院涉訟者, 須將此項訴訟之性質作成報告書遞呈法庭存 椎。
第五十四條。訴訟事件之名目及提出控訴人之姓名,須在傳訊上註明之,並將 繕本一份於傳訊票限期送濤前至少兩工作日送致受送達之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 第五十五條。提出傳票當事人須依票上所定時日共同原到指定地點笑。任何 一方當事人如到時未見出庭候,按察司登記官按據,證明其人已獲知開審時 日表示滿意時,得執打缺席審訊。
第五十六條。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服登記官所頒命令或所爲裁定者,得於七日內在 按察司內庭提起上訴,但提出此項上訴,除法庭別有指令外,不得作爲暫行停止此項 命令或裁定之根據。
第五十七條。凡請求扣押財產或拘押人身之申請,須向按察司提出之,而遭受拍 押或拘押之人亦得向按察司提請開釋。
第五十八條。(一)凡不遵照法庭指定時日所頒命令付與任何入者,由登記 處按據送達原令及不付欸所呈哲書後,頒發相抵,代管直接當令,強制執行抵償。( 二)凡以判令或命令荒令任何人遵令辦理任何事情者,須指定其時間,並於送達上環 騰本時,令內須依表格十八規定表式附註通知鬱一份,由受送達人親自接收域逕送交 其代理律師(法庭所頒令則於送達上述腦本時出示之。)(三)法庭飭令訴訟一方 當事人將癒償損失費繳交法庭而其人不遵令辦理者,受償當事人得隨時向按察司提出 法規新輯
(第三集)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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