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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任何人若根據法令第十六段以規定的格式紙報告于建築當局則應呈遞 一描畧計劃表明該發築物之體積,地位,地段號數,及與鄰近建築物之關係。

繳費表

第計七條。依據法令及條例所應繳納之費詳列于以下之一表, 丼須遵例繳交

「懲騋敎師」指持有第十三條規則所規定之有效教師執照之人·

「駕敦試驗 」指依照第九條規則或第十五條所規定而舉行之及格駕駛汽車試驗; 「教師執照」指依照第十三條規則所規定而發給之駕駛教師執照;

「敎師試驗」指依照第十二條規則所規定而舉行及格-

任駕駛教師之試驗:

B..

「學習駕駛人」指已經領有臨時執照之人祇要談臨時執照是仍然有

有效者:

(金額)

(一)許可建築師依照第三段第五分段呈請登記

二五元

「執照持有人」指已經領有駕駛執照之人紙要該駕駛執照是仍然有

(二)註册建築工程承接商人依照第六段分段三星請登記

二五元

「條例」擋車輛及道路交通條例(第二〇章);

「臨時執照」指依照第九條規則所規定而發給之執照

(三)建築當局依據第廿九段分段二發給許可照如左的兩項申請建築者: 甲、建築一個或一個以上之露台,遮蓋公衆街道或非租借之公地。此保 依據建築條例(計劃)第七條(二)者。

(每條街計)二百元 乙、建築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天蓋,遮蓋一公衆街道,或非租借之公地。 此係依據建築條例(計劃)第六條(二)者。

「空載重量」指車輛包括車身及所有在路上行車時所必需或平常所經用之零件( 改換車身或零件,則以其較重者計算)以及爲供應該車推動力所需之水,燃料與積聚 器暈在內,水及燃料貯藏皆以滿假計重但不包括任何駕駛人或隨從人及散置的工 具與散置的設備。

(每條街計)二十元 (四)根據建築條例第五條(一)分段天舉行考試,申請者須檢歎 一百五十元 (五)許可建築師遞交工程完嬡之証明書後,經過第一次檢查,以後若 根據本條例第七條(七)分條乙,再進行檢查,如此則每一次應 由許可建築師繳納費用

五十元

(六)根據一九五六年建築(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四),若再次呈遞 建築工程計劃,或關于該項工程之特點,則許可建築師應繳納

一百元

第廿八條。依據法令及條例所規定的文格式(從畧)。

車輛及道路交通(駕駛執照)

規則

(本年鑑特譯)

第一瓣 名稱,開始實施日期及詮釋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儒一九五六年車輛及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則及定於一 九五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第二條。在本規則内,除非文義另有規定外

p

『申請人」指業已申請駕駛執照之人;

「處長」指警務處長或處。以書面授權之任何人,

香港年鑑 第十囘

法規特輯

第二編 申請駕駛汽車執照

第三條。爲適應發給駕駛執照起見,汽車應分爲下

(甲)公用車及的士車5

(乙)空融重量不超過卅五英徂之自用車及貨車,

(丙)公用巴士車及租賃的士3

(丁)私家巴士車

(戊)各種貨車;

(已)機動脚踏 5

(庚)變動腳踏車以外之摩托三輪車及電單車,

(辛)殘疾人車。

第四條。(一)凡欲領取或換領駛駕汽車執照者,須將處長所規定式樣之申請書 1 一份,由申請人適當的填寫完備及簽名送呈處長,如係申請駕駛執照冫及若爲處長所 需要,如係申請換領駕駛執照,須附呈酷肯本人而得處長認爲滿意之相片兩張,其大 小不得超過二寸乘二寸,並不得小過一寸一寸半。

(二)申請人須在申請書內注明曾否在任何其他國家領有駕駛人證書或執照,任 何此種證書或執照曾否被加簽或暫停或撤銷及曾否因年齡,健康,或其他之關係,致 喪失資格,而不能領取所申請之執照。

(丙)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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