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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回 條。原蚪第五十九條第一行「活飲所及兼售消牌照持有人」,易爲「酒牌

法規特輯

(丙)三八

(四)項規定所委任或選任者。

(二)各該局員任期,由奉委或選任日起滿三年爲止,

第十四籬。原例第六十六條之後堆入下文第六十六條甲—— 第六十六甲。(一)凡通常用作會所之樓宇,其司理如未領有會所酒牌及遵照 酒牌辦理者,不得在場內供給會員飲酒。

(二)凡於一九五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後,如有在會所供給會員飲酒而達 反本條(一)項之規定者,其司理以犯本例規定之罪論。

第十五條。 (一)凡依原例規定發給沽飲所(酒巴)冫餐室酒店,華人酒樓或 華人海鮮兼售沙牌照在本例施行時仍屬有效者,除被吊銷之外,應繼續生效,至 定滿期之#爲止,一若各該牌照係由該管酒牌局依本例修正之原例規定所發給者,但 原繳牌費或其一部份概不退還。

(二)凡在本例施行前依原例規定所發祜飲所(酒巴),酒樓餐室或酒店兼 售酒牌照,至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方始滿期者,除被吊銷之外,應繼續有效,直 至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不必多繳費用。

第十六條。( - )無論原例或原規則有若何之規定,該管酒牌局主席對於在本例 施行前,已領有依原例規定所發牌照之華人酒樓或海鮮艇,其酒牌現仍有效者,得依 本條之規定於徵第(五)項所列牌費後發繪酒牌,俾資營業。但依本項規定領取酒 牌之樓宇,不得開設酒巴

(二)該局主席依本條(一)項規定發給之酒牌,應視爲係依例及原 規則規定所頒發者

(三)局主席依木條(一)項規定所發酒,應照原例規定牌照格式 並遵照内職條件辦理,但主席認爲便利時,得加以改訂之。

(四)該局主席依家條(一)項規定所發酒牌,由發牌日起生效至主席 裁定之下列日期爲止,一九五六年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十二月三十一日,一 九五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同年六月三十日。

(五)該局主庣佐木條(一)項規定發給之酒臍,所徴牌費冫照原洌規 定酒牌有效期間應徵費之比例部份,按照三百六十五日比例計算之。爲計算本項規 定所納牌費起見,不滿一百零數亦作一個算。

第十七條。(一)凡仁本施行前依原洲第四十八條(三)(四)項規定被委 或選任之無官守太平紳士在木例施行時仍-

任局員者,即係依本例修正之原例第 四十八條規定所組織之酒牌局局員爲係依本例修正之例第四十八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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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稅商品(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五六年五月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九章徵稅商品 條例第六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註:本修正規則爲實施酒牌改制與减收牌費事宜)。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六年微稅商品(修正)規則。

2 第一〇九章徵稅商品規則(下稱原規則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三〇四至三 一八頁】第一條詮釋末端句點易爲逗點,並加入下列定義一項一酒巴」包括專供 主要用作售賣烈酒備客飲用之地方,在。

第三條。原規則第二十條(一)項第一行「執照」字樣之前,加入「酒牌以外」

各字。

(#)

第四條。原規則第二十條之後入下文第二十條甲——

第二十條甲。凡申領臨時酒以外之酒牌者,須向該局提出下列事項

申請表格所列各群 項及該局視爲必要之其他事項。(乙)申請表格規定必要徵:詞 之特點。(丙)關於該局認儒必要對申請人以外而管理該領照塲所之人之詳細事項。 第五條。原規則附表第一號(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一四)爲如下之修正——

(甲)有關表格銑提要第十一至十六號甲撤銷,易爲下列目錄提要1 ←第十一號酒牌申請書。第十二號酒牌。第十三號會所酒牌。第十四號臨時酒牌。 (乙)第十一至十六號甲表格撤銷,易爲下第十一至十四號表格-

第十一號酒牌申請書表格(畧)。第十二號酒牌表格(暑)。第十三號會所酒牌表格 (學)第十四號臨時酒牌表格(礬)

第六條。原規則附表第二號第二欄(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一六至三一七頁)爲如下 之修正——

(甲)本欄下列各柱宣告刪除——

-主計官 沽飲所(酒巴)主人執照(格式表第十二號)

(甲)維多利亞城或山頂區(依建築物條例定義)徵費時該處差餉

一萬元以下

二萬元以下

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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