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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前由按察司,登記官或其他應在法院以外地方查訊每一證人,包括監 誓在内,每日或不滿一日——五十元。

三七、政府官吏出席高等院呈驗或證明任何紀錄或文件二十元。 三八、政府官吏出席高:洪院提供其他證據:如以技術專家紫格應召到庭者,按 照技術專家證人得費用給付。如非以技術專家資格應召到庭者,每一小時或不滿一 小時——二十元。(附註:上開各費須以現金繳交高院登記官)

三九、法院登記官或人員出席高等法院以外地方者——二十五元。

四〇、委派人員查詢証人及委令——二十五元。

定期開審及法庭判令等事件

四、 每一案件或爭議或若干爭議請求定期客運或研訊,包括法應對此所頒命令 在內——三十元。

四二、每一上訴事件請求合議庭定期研訊————三十元。

四三、對裁判司一人或多人之裁判提起上訴請求定期研訊——三十元。 十元

四五、請求發出按察司傳或請求缺席審訊或動議通知書之存檔。

四六、判决?命令裁决令,包括不到案受審或不提出申訴所下判决之宣告及 檔丿暨依民訴訟法第二節第十九條規程規定之命令,法令與禁制令之宣告及存檔 !!三十元。其開庭訊或加檢討如達十小時以上,每多一日需五小時或不滿五小時 者,另加費用美元。(附註:姻事件在假處分令頒發時已繳付此項費用者,不 必在實施令頒發時再繳之)。

四七、其他命令包括依民事訴訟第二襬第十八條規定到感受審後之判决令在内

四八、登記官或其他官吏所提報告或造具證書——二十元。

臙本,譯本,收據及查卷

四九、登記處發給所造交件本並加證明,無戲——七角五分, 五〇、登記處發給所造文件譯本並加證明,毎帙——一元五角。 五一、他處所作文之證明,每戲——七角五分。

五二、收受文件一件或多件,每一收據——七角五分。

五三、指定或要求查閲登記處每一卷宗文作,每次-二元。 達

八千元

香港年鑑

第十

法規特輯

五四、由執盈梁達文件—————每次二元。 五五、拘捕任何人——八元。 五六、拘押船————二十元。

陪審員

五百元

五七、傳召特別或普通陪審員,包括傳票之送達——三十元。

五八、抄錄傳集陪審員名單—————五元。

一千元

執達員公費

五九、每人每日支發用(須付現金)——五元。

六、來往交通費(須付現金),路程遠近時間長短———由登記官酌定之。 訟費之評定

六一、委派人員評定訟費清單,其委任令之簽署———四元。

六二、評判每一訟費清單一百元以下者——六元。

六三、證費清單除最初一百元外,餘額每一百 或不滿一百元之數——二元。 他項規定

六四、未經上文規定之通知書或文件存檔 二元。 、未經上文規定文件之——四元。

六六、具立訟費或其他担保單十元。 六七、繕立通知書或廣告,每帙————七角五分。

附表第二號 遺囑檢證管轄權(卽遺產事件) 一、遺囑檢證或遺產管理稟存檔- 元。

二、核發遺囑檢證或遺產管理證,其經過宣誓證明之遺產價值: 所值不滿

一千五百元

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 費

(丙)七

WOR

三七元 四五元 五二元

+

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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