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回 高等法院徵費規程
法規特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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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執行令狀或持有令狀蓋印——二十五元。 二、人身保護令狀蓋印——二十元。 三、開釋在押被告令——元。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排政司報告,現依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第三十七 條(六)項(丁)款之規定接納正按察司簽署証明規程委員會所制立之下開規程,特 予公佈週知。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高等法院徵費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由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而高等法院微收費用令(法律 環穑卷一第二九至三一頁)宣告廢除
第三條。本規程 。本規程第一、第二及第三號附表所列費用,對於在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 或以後向高等法院提起所有任何民事訴訟或事件應予繳納之,
第四條。除各該附表另有規定者外,繳納費用,須以黏貼印花或在有關文件上裁 壓徵費金額方法爲之。
第五條。爲實施本規程之規定,每七十二字爲一帙,而每一數字即作一字計算 第六條。 本規程之規定,對於起訴政府或由政府提起之一切訴訟事件均適用
附表第一號 民事訴訟管轄本權(即大錢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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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傳訊祟鸷酸法院信(共同傳票與發及修正傳票除外)[五
三、請求裁定狀!完。
傳訊票,强制出庭傳票及到案狀事件
二、大錢債案傳訊票藍&法院印信, 四元。
四、共同傳票發及修正傳訊票萦戤法院信——四元。
五、强制出庭作證或檢驗文據傳票蓋印———五元。
七、灑呈到案狀(每一被訴人】四元
八、修正到案狀——二元。
九、不到案證明書——四元。
六、除百一證人之外》另傳每一證人强制到案傳祟蓋印——一元。
執行令狀事件
一〇、在判决前請求逮捕被告人或狗緻船隻或抻財印——二十五元
一四、禁制令蓋印————八元。
一五、禁制令每一本——四元。
第三者扣押事件
一六、第三者扣押令狀——二十五元。
一七、簽保——十元。
一八、簽保存檔——四元。
一九、解除第三者扣押或遵行判决清償證明書———十元。 二〇、登記官查抄財產令——十元。
訴狀爭議及送請審查事件 二一、訴狀存檔與謄本盖印——十元。 二、修正訴狀存檔及謄本蓋印十六元。
三、權利主張或特別事件呈稟存檔——二十元。
【四、爭議書存檔十二千五元·
二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十第二條相互協存檔———二十五元。 二六、審查機日令——二十元。
二七、轉查帳目令存檔——二元。 二、發交仲裁令———十五元。
二九,仲裁令存檔——二元。
三〇、仲裁所爲裁定而法庭不加干預,請求存檔 十五元。
証據誓書等事件
三一、登記處對宜料或習證事件監誓——一元。
二、贊章蔡書存檔——二元。
三三:在登記處以外地方對宣誓誓證事件監誓 ( 收監債務人宣割或賣證事件之
監誓除外)——二十元。
三四、每一證物加註標記 五角。
三五、事前由按察司登記官或其他員爽在法院內查訊每一證人,包括監繫在内 ,每日或不滿一日——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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