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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回 高等法院徵費規程

法規特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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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執行令狀或持有令狀蓋印——二十五元。 二、人身保護令狀蓋印——二十元。 三、開釋在押被告令——元。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排政司報告,現依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第三十七 條(六)項(丁)款之規定接納正按察司簽署証明規程委員會所制立之下開規程,特 予公佈週知。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高等法院徵費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由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而高等法院微收費用令(法律 環穑卷一第二九至三一頁)宣告廢除

第三條。本規程 。本規程第一、第二及第三號附表所列費用,對於在一九五六年一月一日 或以後向高等法院提起所有任何民事訴訟或事件應予繳納之,

第四條。除各該附表另有規定者外,繳納費用,須以黏貼印花或在有關文件上裁 壓徵費金額方法爲之。

第五條。爲實施本規程之規定,每七十二字爲一帙,而每一數字即作一字計算 第六條。 本規程之規定,對於起訴政府或由政府提起之一切訴訟事件均適用

附表第一號 民事訴訟管轄本權(即大錢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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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傳訊祟鸷酸法院信(共同傳票與發及修正傳票除外)[五

三、請求裁定狀!完。

傳訊票,强制出庭傳票及到案狀事件

二、大錢債案傳訊票藍&法院印信, 四元。

四、共同傳票發及修正傳訊票萦戤法院信——四元。

五、强制出庭作證或檢驗文據傳票蓋印———五元。

七、灑呈到案狀(每一被訴人】四元

八、修正到案狀——二元。

九、不到案證明書——四元。

六、除百一證人之外》另傳每一證人强制到案傳祟蓋印——一元。

執行令狀事件

一〇、在判决前請求逮捕被告人或狗緻船隻或抻財印——二十五元

一四、禁制令蓋印————八元。

一五、禁制令每一本——四元。

第三者扣押事件

一六、第三者扣押令狀——二十五元。

一七、簽保——十元。

一八、簽保存檔——四元。

一九、解除第三者扣押或遵行判决清償證明書———十元。 二〇、登記官查抄財產令——十元。

訴狀爭議及送請審查事件 二一、訴狀存檔與謄本盖印——十元。 二、修正訴狀存檔及謄本蓋印十六元。

三、權利主張或特別事件呈稟存檔——二十元。

【四、爭議書存檔十二千五元·

二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十第二條相互協存檔———二十五元。 二六、審查機日令——二十元。

二七、轉查帳目令存檔——二元。 二、發交仲裁令———十五元。

二九,仲裁令存檔——二元。

三〇、仲裁所爲裁定而法庭不加干預,請求存檔 十五元。

証據誓書等事件

三一、登記處對宜料或習證事件監誓——一元。

二、贊章蔡書存檔——二元。

三三:在登記處以外地方對宣誓誓證事件監誓 ( 收監債務人宣割或賣證事件之

監誓除外)——二十元。

三四、每一證物加註標記 五角。

三五、事前由按察司登記官或其他員爽在法院內查訊每一證人,包括監繫在内 ,每日或不滿一日——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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