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婚
第九泅 法規特輯 據,以支持其申請,而該有關審計師或其法律代表人對於有關申請事項,有濕盤詰原 訴人或其證人。
第十二條(審計師提出辯訴)。原訴人或其法律代表人或法律顧問提出控訴案而 支持控案證據亦提供完竣後,該局主席須邀該審計師或其代表人提出訴案與傳辯 經方面證人駁覆控案,及綜合全案向該局提示意見,至原訴人或其法律代表人或法律 顧問對於該有關審計師或反駁控案之證人有權加以盤詰,然後對全案加以駁覆。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當事人缺席之裁判)。任何一方當事人在舉行審查時,無論 其本人或狀師律師缺席,該局於證明審查通知書業已送達,得進行審查及執行缺席裁
第十四條(局之規定與命令)。該局審查終結後,須對口頭與畫面證據髀加攷慮 並應即席或於續後研訊時宣布其裁定或頒發命令。
第十五條(通告雙方當事人)。該局裁定與命令如並非在審查日即席宣布,秘書 須將宣布裁定及命令日期通告雙方當事人。
第二篇
第十六條(裁定與命令膳本之送達)。裁定與命令宣布後七日內,該局秘書須將 膪本一份送發各方當事人。
第十七條(出席局員法定人數)。該局爲實施第一規定舉行審查起見,有局員 三人出席,即足法定人數。
第十八條(不公開審查)。該局對所有申請進行審查,須採秘密方式行之,但須 公開宣布裁定與命令。
第十九條(撤回申請)。除經該局別有指示外,既向公司登記官提出申請之後, 不得擅行撤回。
第二十條(展期審查)。該局得自行動議或准據任何一方當事人所請求,展期 行審查,並酌定應否付交 訟費等條件,以資辦理。
第二十一條(申請事件審查時之修正)。該局舉行審查如認定控訴申請書必要 以啟或加者,得准令增修之,若認爲此項增修不入該申請書範圍内者,得着令另 行提出申購會予以敘述,但准予爾德事項,足令任何當事人發生異或妨害時,
檢定類
局應酌定條件,准予延期審查。
(再)六四
第二十二條(該局審查事件紀錄)該局審查事件,應由該局委派之人用速記抄錄 ,到案當事人有查閲速記本。速記員須將速記抄本一份送該局,至反對該局命令 進行上訴而出席上訴庭受訊之人,必要時,於繳費用後,亦應給予速記抄本一份, 此外不得交給別人。速記員徵收此項費用,須經由該局核其其數額。供該局應用或由 該局指令供給應用之速記抄本,所徵費用,應由本港稅收項下支付之。
第二十三條。(文件之送達)。凡依本規程規定送發通知或交據,得用掛號郵遞 ,寄交受送達人最後所知住址或業務地址,證明寄發及付郵,即爲送達該件之證據。 第二十四條。(展期)該局對於依本規程規定必要進行之任何步驟,得予延展 之。
第二十五條。(免除若干需要事項權」。該局對於依本規程規定所需要之通知 、 誓書、文件、送達或時效,如認爲正當,准予免除之。
第二十六條。(申請費用)。提出申請及此項申請之一切訴訟費用,應由該局全 讓裁定之,該局得指令誰應交收此項費用或其一部及其交付手續,並得判定律師與事 主闇之費用,上述費用應由高等法院登記官評定之。
第二十七條。(保管文件)。所有文件應交由秘書存檔及保管。該局對於舉行審 查所驗繳或應用之簿册,文書或其他證物,得飭令由秘書暫予保留,直至依條例第一 三一條已規定提起上訴期限屆滿,如已提出上訴通知,則至該上訴事件研凯威處理後 爲止。
附表
一號表格——依規程第三條規定申請要求該局舉行調查格式表(男) 二號表格——依規程第三條規定原訴人支持調查申精選呈普書格式表(男) 三號表格——依規程第七及八條規定將審查日期通知環訴人格式表(署)。 四號表格!...依規程第七及八條規定將審查日期通知審計師格式表(學)
註:本規程引申之公司條例各條文,詳載香港法律彙編第一卷及一九五二年九月 十九日香港政府公報第五二至五三期所載公司(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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