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行爲仍屬有效之規定。六月,投票之保密。六九。宣誓保密。七〇,執行保密法 律規定。七一保密之監辭。七二,選舉主任對維持選舉站秩序職責。
附目表格:一......當年選舉通告。二......特別選舉通告。三——撒潑選舉通告。 四......選舉提名單。五——候選人同意被提名。六候選人適合資格誓書。七—— 候選人放棄競選通知。八——提名選舉通知。九——委派選舉代理人通告。一〇—— 10 選舉代理人姓名地址通告。一——選舉主任副主任書記通譯委任狀。一二——監選 官對投票人訓示通告。一三 -提名正面與背面式樣。一四···委任投票代理人。一 五———瞽日投票人親友警告。一六——選票核計式。一七———委任核禦代理人。一八 -委任核票助理人。一九——常年或特別選舉結果通告。二〇——市政局秘書誓書 (以上二十款表格從異)。
貪污賄賂違法行爲條例
「貪污賄賂違法行為條例」全文誤排在(丙) 一七頁「商 事類」徵稅商品(執照費)條例之後,請讀者依此翻閱為禱•
檢定類
檢定審計師(整肅調查
程序)規程
輔政司奉令佈告,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總督批准檢定審計師管理局去年八月二十 六日執行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第一三一條丁第(一)項授權所創立之下開規程案。 第一條(定名)。本規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檢定審計師(整肅調查程序)規程。 第二條(銓釋)。除內文有相反意拳規定者外,本規程「審計師」指公司 登記官依條例第一三一條(三)項規定所檢定名册册内登記姓名之檢定審計師。「 該局」指遵照條例第一三一條甲規定所之檢定審計師管理局。「委員會」指條例第 三一條乙第(四)項所稱之刑事委員會。「秘書」指受任執行管理局秘書職務之人 7如另委秘書一人以實施本規程之規定,則指該另委之人。
香港年鑑 第九回 法規特輯
第三條(控訴審計師申請調查)依條例第一三一條乙第(二)項規定控訴審計師 向該局提出申請要求調查者,須照附表一號表格用書面由原訴人親筆爲之,先將控訴 書連同原訴人依附表二號表格所作誓書一件,叙明支持其申請所根據之事實,滚 公 司登記官。
第四條(申請書轉送委員會)。公司登記官應將上述申請書與背書轉送委員會 並將收受有關該申請事件之一切文件提交委員會審核。
第五條(登記官得再調取證件)。公司登記官在將申請書轉送委員會之前,得羞 令原訴人再提供有關該申請事件而經登記官認爲適宜之情報及文件。
第六條(委員會駁回申請權)。委員會對於依條例第一三一條乙第(二)項(甲 )或(乙)欸規定所提控訴,認爲無事實根據,或對於依該第一三一條乙第(二)項 (丙)欸規定所提控訴認爲並非出於忠實所爲者,委員會得駁回其申請,不必着令該 有關審計師提出辯訴。凡由原訴人或該審計師提出要求而事情有其必要時,委員會須 頒發正式命令,將該申請事件撤銷之。
第七條(審查通知)。凡依條例第一三一條乙第(六)項規定舉行審查,該局邇 指定審查日期,並由秘書送發通知書與原訴人及該有關審計師。送發通知與所定審查 日期至少相二十一日。
第八條(當事人須對秘書及每一對方當事人提供證件清單)。審查通知須依附表 三或四號表格爲之,而原訴人與該審計師並須分別向秘書及每一對方當事人提供所有 支持其控訴或辯訴所根據之一切文拱清單各一件。上述清單,除該局別有指令外, 由原訴人及訴人個別在所定審查日之前至少十四日提供之。
第九條(查閱單列文撼》。任何一方當事人對於對方提供清單内列所有文撼,得 加檢閱,而雙方清單所列文據,如徇據對方書面要求並繳付所需費用,此一方當事人 於收受此項書面要求後三日內須將各該交據本一份供給對方當事人。
第十條(到案對質及聘任律師代表)。原訴人與該有關審計師對於控案審查時有 親自到案及聘任狀師或律師代表之權。但原訴人或有關審計員擬聘用代表時,至少須 預先七日以書面通告秘書。
第十一條(原訴人提出控訴)。原訴人或其法律代表人,或遵照條例第一條 丁第(三)項但書之規定者則其法律面問,須於該局執行審查時提出控訴案及提出證 檢定類
(丙)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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